1.1國內外VOCs技術研究現狀
現階段,對于VOCs的檢測,絕大多數用的是氣象色譜/氫焰離子化檢測器(GC/FID)以及氣相色譜-質譜聯用(GC/MS)。
在美國,美國環保署(EPA)發布水中114種優先控制有機污染物中包含34種VOCs。VOCs經過化學變化還會對環境和人體造成二次危害。且國外學者Arriaga-Colina[2]等對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的墨西哥城市進行了揮發性有機物的監測,研究結果表明,在這10年期間,墨西哥城市的總體VOCs排放量是呈現下降趨勢。日本的研究學者ShinjiSaitola也對日本本州島中南岸港市名古屋進行了研究監測,他通過對名古屋在2003年11月至之后的一年期間內進行了每隔3h一次的監察,并對其中的烯烴以及芳烴的含量進行了一定的比較,研究發現各國主要工業城市的臭氧以及二次有機氣溶膠都會在夏季有所增加。
國內學者王新明對廣州市大坦沙污水處理廠各處理單元逸散出VOCs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并應用模型計算沉池與生物反應池(分厭氧段、缺氧段及耗氧段)中BTEX與氯化物揮發入大氣中之百分比與總量。陳長虹等人通過采用了自動在線的GC-FID監測方法對上海市進行了監測點采樣分析,通過實驗結果發現了該區域的主要排放物質以烯烴以及芳香烴為主,且排放量較大的集中在西南部地區的石化企業。
1.2國內外VOCs法律法規研究
國外對于VOCs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例如美國的主要手段是以《清潔空氣法》的規定為基本依據,再通過EPA等頒布相關區法律法規,指導州、地方環保局及企事業團體執行VOCs排放限制;而歐盟的話,歐盟環保標準大多以指令(Directives)的形式傳達到各成員國,入溶劑指令,涂料指令等;日本早期的VOCs污染控制始于《大氣污染防治法》、《惡臭防止法》中對光化學氧化劑、惡臭物質的限制,之后進行了相對應的修訂,并加入了量的指導計算;中國的話對于VOCs的排放控制,我國出臺了許多標準,例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
從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看出,各國對于環境是十分重視的。相關國家都出臺了相對應的政策來對自己國家的環境保護進行保障,嚴格控制VOCs的排放量,從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我們生活環境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