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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南市槐蔭區太平河南路1567號均和云谷濟南匯智港6號樓
導讀:“2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文表示,《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已經審議通過。
《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明確表示,針對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治理,“制定有機化工、醫藥、表面涂裝、塑料制品、包裝印刷、膠合板制造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2016年,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廢氣綜合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50%。2017年,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廢氣綜合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100%。”
來源:VOCs前沿
海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瓊府〔2016〕23號
各市、縣、自治縣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已經六屆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2016-2018年)
為加大對重點領域、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力度,著力整治我省大氣污染的突出問題,確保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保持優良水平,根據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和《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瓊府〔2014〕7號)的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大氣污染防治的決策部署,堅持嚴字當先,狠抓落實,強化追責,針對我省大氣污染特點,突出防治重點,明確職責任務,嚴格監督檢查,動員全民參與,強化輿論監督,確保全省環境空氣質量只能改善、不能下降。
(二)工作目標。
1.空氣質量改善目標:2018年底,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保持優良,優良天數比例達到98%,Pm10、Pm2.5等主要大氣污染物濃度控制在較低水平,海口、三亞、儋州達到國家考核要求,其他市縣Pm10濃度穩定在2013年水平,爭取略有下降。
2.大氣污染防治目標:基本形成“各市縣政府對環境空氣質量負責,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大氣污染防治保障工作機制,全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順利完成。
二、重點任務
(一)機動車污染治理。
1.加快黃標車淘汰。
工作要求:按照省政府下達的年度計劃任務完成“黃標車”淘汰。
考核標準:黃標車淘汰率滿足當年工作要求。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公安廳。
2.嚴格報廢車輛監管。
工作要求:嚴格報廢汽車在回收、存儲、運輸、拆解、注銷等環節程序的監管,堅決杜絕回收的報廢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包括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流向市場。加大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監管力度,防止報廢汽車通過二手車交易市場流入社會。
考核標準:嚴格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已淘汰黃標車和其他報廢車輛應全部銷毀。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商務廳、省公安廳、省工商局。
3.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
工作要求:尾氣排放檢測不達標的車輛,不得發放環保合格標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尾氣排放檢測不達標的營運車輛一律不予發放道路運輸證。落實“黃標車”限行制度,嚴禁無標車上路行駛。杜絕車輛“冒黑煙”現象,加強機動車環保抽測,嚴禁農用車進入城區。2016年啟動外省進島車輛在本省申領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工作,研究制定無標車、黃標車禁止入島政策。
考核標準:機動車環保檢驗率90%;各類機動車均符合上路規定與相關要求。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生態環保廳、省公安廳。
4.實施新能源汽車推廣計劃。
工作要求: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政策,全省各市縣應大力推廣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汽車,公交車、出租車應率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汽車。加快加氣站、充電站(樁)等配套設施建設,加大液化天然氣供應,滿足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汽車發展需求。
考核標準:公共交通系統清潔能源利用率顯著提高。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
(二)城市揚塵污染治理。
1.建筑施工揚塵污染控制。
工作要求:建筑pm施工工地應采取設置圍擋、苫蓋、道路硬化、噴淋、沖洗等措施防塵降塵。施工工地禁止進行現場混凝土攪拌。施工現場設置砂漿攪拌機的,應配備降塵防塵裝置。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24小時內不能清運的,應當分類堆放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運輸車輛清洗后上路,車輪車身不帶泥,物料不撒漏、不揚塵。施工臨時道路應確保道路無浮土、無揚塵。風力達到6級及以上時,應停止拆除工程施工。統籌安排建筑垃圾集中堆存、處理、處置場所建設,積極推動建筑垃圾資源化。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3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考核標準:施工工地圍擋率100%、工地建筑垃圾與料堆堆場覆蓋率100%、施工道路硬化率100%。做到施工作業不揚塵、物料堆放不揚塵、工程車輛運輸不揚塵、作業區內不起塵。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2.道路揚塵污染控制。
工作要求:加大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運輸車輛的治理力度,建立重點路段流動檢查機制,嚴查未實行密閉運輸車輛。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提高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道路清掃作業同時采取灑水降塵等抑塵措施,減少道路二次揚塵污染。
考核標準:運輸車輛無有效防塵措施不得上路,海口、三亞、儋州建成區機掃率達到85%,其他市縣建成區機掃率應達到70%,道路不得有泥土、石子和明顯灰塵。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3.建成區裸地和物料堆場揚塵治理。
工作要求:城市建成區裸地及時復綠,消除建成區裸地。強化生活垃圾中轉站、攪拌站、渣土消納場等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作業過程揚塵。建成區內不應設置各種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必須設置貯存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考核標準:建成區無裸露土地,物料堆場的揚塵治理符合相關要求。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4.煙花爆竹管控。
劃定煙花爆竹集中燃放區和時段,大力推廣使用安全環保型煙花爆竹。
考核標準:煙花爆竹在指定時段和劃定區域集中燃放。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公安廳、省安全監管局。
(三)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
1.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治理。
工作要求:制定有機化工、醫藥、表面涂裝、塑料制品、包裝印刷、膠合板制造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2016年,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廢氣綜合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50%。2017年,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廢氣綜合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100%。
考核標準:按時完成重點行業企業有機廢氣綜合治理,揮發性有機廢氣達標排放。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石化化工行業VOC綜合整治。
工作要求:石化化工企業應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管理制度,強化管道、設備與設施的日常維護,加強動靜密封點、罐區、裝卸、污水收集與處理、開停車、大檢修、火炬等十二類污染源的管控,大幅減少無組織排放。建立信息管理平臺,設置密封點編號與標識,對易泄漏環節制定針對性改進措施,通過源頭控制減少可揮發性有機物泄漏排放。
考核標準:按時完成石化行業VOC綜合整治方案的相關要求。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生態環保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3.揮發性有機物監管。
工作要求: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材料和產品的,包括家裝涂料,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和相關要求。工業涂裝等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服裝干洗、機動車維修等經營者應安裝使用凈化處理設施,定期進行清洗維護,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考核標準:我省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符合國家和我省要求,工業涂裝等企業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質監局。
4.油氣儲運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控制。
工作要求:全省所有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完成油氣回收治理并達標穩定運行。
考核標準: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達標穩定運行。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生態環保廳、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
(四)餐飲業污染治理。
工作要求: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強化運行監管,推廣使用凈化型家用抽油煙機。2016年,海口、三亞、儋州的城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油煙凈化設施安裝運行率達到100%,其他市縣城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油煙凈化設施安裝運行率達到80%,全省所有市縣建成區全面禁止露天燒烤;2017年,所有市縣城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油煙凈化設施安裝運行率達到100%。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居民住宅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場所。
考核標準:各市縣建立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動態臺賬,定期自查,完成年度控制目標;建成區不得有露天燒烤行為。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五)船舶、港口污染治理。
1.船舶污染治理。
工作要求:嚴格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限期淘汰不能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船舶,嚴禁新建不達標船舶投入運營;開展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更新工作,加快船用油品的質量升級,禁止向船舶加注燃油質量不達標的油品,推進LNG等清潔燃料在水運行業的應用。外來船舶入島應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考核標準:船舶污染物全部達標排放,按時淘汰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船舶用燃油合格。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海南海事局、省交通運輸廳、省質監局。
2.港口作業污染治理。
工作要求:加強港口作業揚塵監管,開展干散貨碼頭粉塵治理,全面推進所有港口煤炭、礦石碼頭堆場防風抑塵設施建設;全面推進原油成品油碼頭油氣回收治理。2016年,原油成品油碼頭油氣回收治理完成率達50%,并達標穩定運行。2017年,完成所有原油成品油碼頭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并達標穩定運行。
考核標準:按《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相關要求進行港口作業揚塵考核;按期完成原油成品油碼頭油氣回收治理工作。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交通運輸廳。
3.港口岸基供電建設。
工作要求:新建碼頭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成的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出臺地方靠港船舶使用岸電供售電機制以及船舶使用岸電的鼓勵政策。
考核標準:新建碼頭完成岸基供電設施建設;制定地方岸基供電規劃建設方案或出臺船舶使用岸電鼓勵政策。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交通運輸廳。
(六)面源污染治理。
1.檳榔木材熏烤爐灶清理改造。
工作要求:有檳榔熏烤污染的市縣應制定檳榔木材熏烤爐灶清理和改造專項行動方案并嚴格實施,制定檳榔加工大氣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
考核標準:按期完成檳榔木材熏烤爐灶清理和改造,2016年底全面禁止檳榔木材熏烤爐灶熏烤。
責任單位:相關市縣政府,省農業廳、省生態環保廳。
2.秸稈垃圾等禁燒。
工作要求:建立并嚴格執行秸稈禁燒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劃定秸稈禁燒區,秸稈禁燒區內無秸稈焚燒火點,鼓勵各市縣出臺秸稈綜合利用政策。建成區及周邊嚴禁焚燒垃圾。禁止在宗教、禮儀、祭祀等公共場所使用高香,積極推廣使用環保香。
考核標準:秸稈禁燒區內無秸稈焚燒火點,建成區及周邊嚴禁焚燒垃圾。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農業廳、省公安廳、省民宗委、省生態環保廳。
3.合理施用化肥農藥。
工作要求:科學合理施用化肥農藥,禁止銷售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和非環保乳油型農藥,按期逐步減少農藥和化肥的使用量。
考核標準:不得銷售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和非環保乳油型農藥,農藥和化肥使用量逐年減少。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農業廳。
(七)煤炭、油品管控。
1.推進煤炭清潔利用。
工作要求:禁止銷售和使用灰份高于20%、硫份高于1.5%、熱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的劣質煤炭和含硫率高于4%的石油焦。全省除建材外禁止使用煤矸石,建成區禁止散燒煤炭。
考核標準:全省禁止銷售和使用劣質煤炭和含硫率高于4%的石油焦。煤矸石和煤炭散燒符合上述要求。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質監局。
2.優質油品供應。
工作要求:按時供應符合國家第四、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
考核標準:按時供應符合國家第四、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隨機抽檢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管轄區內加油站,油品合格率應為100%。各類發動機燃料均符合要求。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商務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3.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工作要求: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和調整工作,并向社會公開。禁燃區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地方政府規定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
考核標準: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和調整工作,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發展改革委。
(八)工業大氣綜合整治。
1.強化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監管。
工作要求:實施工業企業全面達標排放計劃,加強對國控和省控大氣污染源排放的日常監管,定期開展廢氣排放監督性監測,確保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建立超標排污企業的黑名單制度。
考核標準:國控和省控大氣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對不達標企業及時進行處理。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生態環保廳。
2.實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
工作要求:2017年,現有燃煤電廠(不包括自備熱電鍋爐),全面實施超低排放,新建燃煤電廠全部執行超低排放限值(燃氣輪機組限值),到期不能達到超低排放限值的,必須關停。
考核標準:按期完成以上任務。
責任單位:相關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生態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3.工業企業堆場揚塵防治。
工作要求:工業企業貯存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堆場應當密閉;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考核標準:按以上要求防治揚塵污染。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生態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
4.工業園區集中供熱(冷)。
工作要求:到2017年底,工業園區基本淘汰每小時35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通過電廠機組改造、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等項目建設集中供熱(冷)設施。各市縣2016年6月底前制定園區集中供熱實施計劃和現有分散燃煤鍋爐的淘汰替代方案。
考核標準:按時完成以上任務。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九)環境污染有獎舉報。
工作要求:2016年6月前,建立環境污染有獎舉報制度,落實獎勵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眾監督排污企業偷排偷放、城市不文明施工、車輛“冒黑煙”、渣土運輸車輛遺撒、秸稈露天焚燒、非法熏烤檳榔等環境違法行為。公示各類污染源主管部門舉報電話、信箱以及微信舉報平臺;為方便群眾投訴,開展環境行為“隨手拍”群眾活動,對群眾舉報的問題限時查處和反饋。設置曝光臺,對環境污染行為及時曝光。營造全民參與、社會化治污大格局,努力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考核標準:2016年6月前,公示有獎舉報電話、信箱及微信舉報平臺,查處及時,獎勵到位,形成社會各方面參與度高,舉報方便的有獎舉報制度。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十)加強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和信息發布。
工作要求:建立完善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管理體系,每個環境空氣自動站均應安排專職技術人員負責運行維護管理,落實運行維護經費,加強質量保證和控制,確保監測數據客觀、準確。及時在政府辦公區、旅游風景區及地方門戶網站發布地區空氣質量信息。
考核要求:全年數據有效率達到國家要求,考核比對和環境空氣自動站的運行維護符合要求,運行維護經費落實。信息發布滿足《海南省環境空氣質量信息發布辦法》要求。
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
成立省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領導小組,由毛超峰常務副省長任組長,省生態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主要負責人為副組長,省農業廳、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民宗委、省安全監管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海南海事局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大氣污染防治考核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保廳,具體負責全省大氣污染防治的組織協調、檢查督導和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全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落實情況評估總結會,每年對大氣污染防治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結果公開。
(二)狠抓落實。
各市縣政府和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按照《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重點部門分工方案》、《海南省2015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實施計劃》、《關于切實做好黃標車淘汰工作的通知》以及《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情況考核辦法實施細則》要求對2015年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并上報自評結果。
2016年3月底前,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市縣政府和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在現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基礎上,結合《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制定更為詳細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工作方案,建章立制,摸清現狀,找準問題,明確工作目標、工作內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加強聯防聯控,確保順利完成年度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任務。
(三)做好監督考核。
2016年3月底前,大氣污染防治考核辦公室組織省政府相關部門依據《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情況考核辦法》,完成各市縣2015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落實情況的現場考核,4月底前將考核結果上報省政府。2016、2017、2018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落實情況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考核, 4月底前將考核結果上報省政府。
(四)加強通報約談問責。
對大氣污染防治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單位及時進行通報,對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或大氣污染防治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市縣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和問責;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未按期完成其負責的大氣污染防治相關任務的,由省政府直接進行問責。
附件: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部門職責分工
附件
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部門職責分工
省生態環保廳:
(一)負責對全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負責承擔大氣污染防治考核辦公室職責;
(三)指導各市縣對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運行進行監管、檢測,對機動車環保合格標志進行管理,對機動車尾氣檢測管理現場檢查和執法,對企業料場堆場揚塵進行治理,對秸稈禁燒現場進行檢查和督查,對揮發性有機物進行治理,指導各市縣建立環境污染有獎舉報制度,指導各市縣做好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等工作。
(四)協助做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改造和檢測;
(五)負責對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監督管理、執法檢查和考核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
(一)指導各市縣產業結構調整與空間布局優化;
(二)指導各市縣做好能源結構調整,提高清潔能源占比,實施全省充電站(樁)等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汽車配套設施建設;
(三)協助推進集中供熱燃煤鍋爐實施煤改氣工程;
(四)負責全省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控制;
(五)指導各市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實施,煤炭管理與清潔能源供應;
(六)負責指導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改造,循環經濟與節能環保產業發展,推進第三方治理等工作;
(七)負責對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監督管理、執法檢查和考核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一)按照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原則,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優化城市用地布局;
(二)指導各市縣建筑工地揚塵控制,建成區物料堆場揚塵控制,建筑節能及供熱計量等工作;
(三)指導各市縣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
(四)指導各市縣做好建成區露天燒烤取締;
(五)指導各市縣做好城市道路機械化吸塵灑水等揚塵防控監管以及建成區裸露地面揚塵治理;
(六)負責對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監督管理、執法檢查和考核工作。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一)負責職責內的新增產能控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項目清理,落后工藝取締和落后產能設備(含燃煤鍋爐)淘汰,清潔生產技術改造,新能源汽車推廣等工作;
(二)指導各市縣做好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治理,石化化工企業VOC綜合整治;
(三)指導燃煤電廠節能改造,工業園區集中供熱(冷)設施建設;
(四)負責引導和鼓勵企業對尾礦資源進行利用;
(五)負責對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監督管理、執法檢查和考核工作。
省公安廳:
(一)指導各市縣“黃標車”淘汰及限行,淘汰黃標車的流向監管等工作;
(二)指導各市縣煙花爆竹的禁放、限放以及高香燃燒;
(三)指導各市縣環境違法刑事案件立案查處工作;
(四)指導各市縣未遮蓋渣土運輸車輛等違規上路車輛查處;
(五)負責對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監督管理、執法檢查和考核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
(一)指導各市縣做好施工道路揚塵污染控制,油氣(油罐車)回收治理,淘汰市區剩余柴油公交車、交通運輸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等工作;
(二)指導各市縣港口作業揚塵管控,碼頭岸基供電設施建設和規劃;
(三)協助未遮蓋渣土運輸車輛等違規上路車輛查處;
(四)負責對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監督管理、執法檢查和考核工作。
省財政廳:
(一)負責省級大氣污染防治財政資金投入;
(二)指導各市縣落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
(三)負責環境污染有獎舉報制度的資金配套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
(一)負責指導礦山揚塵整治等工作;
(二)負責對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監督管理、執法檢查和考核工作。
省農業廳:
(一)負責出臺秸稈綜合利用方案等工作;
(二)指導各市縣科學合理施用化肥農藥,秸稈禁燒,檳榔木材熏烤爐灶清理改造等工作;
(三)負責對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監督管理、執法檢查和考核工作。
省商務廳:
(一)協助推進油品經營主體(加油站、儲油庫)按油氣回收治理要求做好達標工作;
(二)指導各市縣“黃標車”銷毀等工作;
(三)負責對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監督管理、執法檢查和考核工作。
省民宗委:
(一)指導各市縣積極推廣環保香;
(二)負責對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監督管理、執法檢查和考核工作。
省質監局:
(一)負責全省燃煤鍋爐淘汰統計匯總;
(二)指導各市縣煤質、油品檢驗管理等工作;
(三)指導各市縣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材料和產品的監管;
(四)負責對新改造燃氣出租車進行安全檢查及發放使用合格證;
(五)負責對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監督管理、執法檢查和考核工作。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一)指導各市縣在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和推廣使用凈化型家用抽油煙機;
(二)負責對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監督管理、執法檢查和考核工作。
省安全監管局:
(一)指導各市縣做好煙花爆竹生產管控;
(二)負責對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監督管理、執法檢查和考核工作。
省工商局:
(一)指導協助各市縣做好“黃標車”淘汰銷毀工作;
(二)負責對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監督管理、執法檢查和考核工作。
海南海事局:
(一)負責對船舶發動機及有關設備排放檢驗質量的監督檢查;
(二)負責檢查船舶是否具有污染物排放相關證書;
(三)負責對船舶供給、船舶在用燃油進行抽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