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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環境保護部印發了《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2017年7月1日前,建成全國石化行業VOCs監測監控體系;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完成石化行業VOCs排放量核定。
方案摘要如下:
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大力推進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治理,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標
全面開展石化行業VOCs綜合整治,大幅減少石化行業VOCs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嚴格控制工藝廢氣排放、生產設備密封點泄漏、儲罐和裝卸過程揮發損失、廢水廢液廢渣系統逸散等環節及非正常工況排污。通過實施工藝改進、生產環節和廢水廢液廢渣系統密閉性改造、設備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罐型和裝卸方式改進等措施,從源頭減少VOCs的泄漏排放;對具有回收價值的工藝廢氣、儲罐呼吸氣和裝卸廢氣進行回收利用;對難以回收利用的廢氣按照相關要求處理。
到2017年,全國石化行業基本完成VOCs綜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監測監控體系,VOCs排放總量較2014年削減30%以上。
二、主要任務
本方案中的石化行業包括以原油、重油等為原料生產汽油餾分、柴油餾分、燃料油、石油蠟、石油瀝青、潤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煉制工業生產性企業,以及以石油餾分、天然氣為原料生產有機化學品、合成樹脂原料、合成纖維原料、合成橡膠原料等的石油化學工業生產性企業。有機液體儲運、煤化工、其他化工等相關企業可參照本方案有關要求開展工作。
(一)開展VOCs污染源排查。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組織本行政區內的石化企業,開展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采用實測、物料衡算、模型計算、公式計算、排放系數等方法,重點對企業原輔材料和產品、主要生產工藝、VOCs排放環節、治理措施和效果、VOCs排放量和VOCs物質清單等開展排查,摸清企業的VOCs排放狀況。排查結果按《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要求向社會公開,并作為VOCs排污收費、總量控制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等的依據。
(二)完善VOCs監督管理體系。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行政區內石化企業進行全面監管,以企業為單元,通過統一的VOCs信息管理平臺做好統計、審核與監管工作,不定期對企業申報情況進行抽查和評估,逐級上報上一年企業VOCs排放清單及減排效果等。加強VOCs監測能力建設,建立本行政區內企業的VOCs監測監控體系,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體系的運行情況及監測結果。建立重點監控企業名單,將污染擾民嚴重、環境風險大、跑冒滴漏嚴重、環保管理差、生產使用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作為重點整治和監管對象,提出限期整治要求;設備、裝置不符合產業政策和清潔生產要求的企業,也應納入重點監控名單,限期淘汰相關設備、裝置。
(三)實施VOCs全過程污染控制。企業應結合污染現狀和生產管理水平,以工藝廢氣排放、生產設備密封點泄漏、儲罐和裝卸過程揮發損失、廢水廢液廢渣系統逸散等環節及非正常工況排污為近期VOCs控制工作重點,科學制定VOCs綜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確工作進度和完成時限。
(四)全面推行“泄漏檢測與修復”。企業應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管理制度,細化工作程序、檢測方法、檢測頻率、泄漏濃度限值、修復要求等關鍵要素,對密封點設置編號和標識,泄漏超標的密封點要及時修復。建立信息管理平臺,全面分析泄漏點信息,對易泄漏環節制定針對性改進措施,通過源頭控制減少VOCs泄漏排放。企業可通過自行組織、委托第三方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工作。
(五)建立VOCs管理體系。企業應將VOCs的治理與監控納入日常生產管理體系。建立基礎數據與過程管理的動態檔案、VOCs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臺賬,制定“泄漏檢測與修復”、監測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突發性VOCs泄漏防范和處置措施,納入企業應急預案。有組織廢氣(如工藝廢氣、燃燒煙氣、VOCs處理設施排放廢氣和火炬系統等)排放應逐步安裝在線連續監控系統,廠界安裝特征污染物環境監測設施,并與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
(六)企業應在污染源歸類的基礎上對VOCs排放和削減情況進行統計,按年度估算各類污染源排放量,通過現場監測或物料衡算等方法分析各類污染源VOCs物質成分,定期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VOCs排放和削減情況。VOCs排放和削減情況暫以總揮發性有機物計,并附VOCs和有毒有害物質清單;自2017年起應分別明確VOCs和有毒有害物質每種物質的排放量。有組織排放應明確排氣筒(煙囪)數量、位置,污染物種類、排放量、濃度、排放規律和估算方法、達標排放情況等基本信息;無組織排放應明確排放位置、排放規律、排放量估算方法、廠界監測數據及達標排放情況等基本信息。
三、進度安排
(一)部署階段(2015年7月1日前)。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企業開展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范圍和企業名單,細化整治工作內容,分解落實責任。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制定石化行業VOCs綜合整治實施細則,于2015年7月1日前上報環境保護部。
(二)實施階段(2017年7月1日前)。2015年底前,全國石化行業全面開展LDAR工作;完成VOCs排放量和物質清單信息申報;初步具備VOCs監測監控能力;環境保護部建立統一的VOCs信息申報和管理平臺;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石化行業完成VOCs綜合整治工作,其他區域石化行業全面開展VOCs綜合整治工作。
(三)2017年7月1日前,全國石化行業全面完成綜合整治工作,達到《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標準和要求,位于重點區域的石化企業應按規定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建成全國石化行業VOCs監測監控體系;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完成石化行業VOCs排放量核定。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環境保護部研究制定石化行業VOCs污染控制標準、監測標準、估算方法,確定行業VOCs污染防治基準水平,指導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展企業VOCs監督管理。
(二)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參與。鼓勵企業選擇第三方環境服務公司參與VOCs污染防治工作,為企業提供VOCs治理方案、排放量申報以及監測等環保服務。
(三)加強科技支撐和培訓。加大對石化行業VOCs污染控制標準、監測標準、估算方法、優先控制物質清單、清潔生產工藝、污染防治技術、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風險評估等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勵企業技術中心、科研院所等單位,開發高效實用的VOCs污染控制與監控技術和設備,推進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