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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應用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查處企業超標排污違法行為暫行規定》的通知 |
魯環辦〔2016〕16號 |
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現將《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應用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查處企業超標排污違法行為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6年5月16日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應用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查處企業
超標排污違法行為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充分應用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查處企業超標排污違法行為,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查處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超標、違法排污行為的活動。
第三條 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超標,是指自動監測數據日均值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四條 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省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應當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測情況的監控,建立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快報制度,并及時將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快報、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報告和相關材料報送環境監測處。
第五條 環境監測處應當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快報等材料,對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嚴重的企業進行立案,制作立案審批表,經大氣處或流域處會簽后,報送分管廳領導審批;分管廳領導審批后,組織省環境監察總隊、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省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進行現場調查、監測、取證。
第六條 現場調查結束后,環境監測處將立案審批表和以下材料送交政策法規處:
(一)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報告;
(二)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驗收合格證;
(三)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校準校驗記錄;
(四)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認定書;
(五)調查詢問筆錄,被詢問人身份證明材料;
(六)現場監測報告;
(七)其他證據、材料。
第七條 政策法規處應當對環境監測處送交的立案材料和證據進行審查;經審查,對適用行政處罰的,依照行政處罰工作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附件:1.山東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山東省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報告
2.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對魯環自監〔20XX〕XX號自動監測數據報告數據的認定意見
附件2: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對魯環自監〔20XX〕XX號自動監測數據報告數據的認定意見.docx
附件1:山東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山東省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 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報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