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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函
環辦環監函[2016]1285號
關于2016年上半年查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數據弄虛作假情況的通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2016年上半年,杭州市環境保護局等單位查辦了8起典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數據弄虛作假案件并依法予以處罰,公安機關對2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第三方運維單位的共5名違法行為人、6起排污單位的共9名違法行為人依法行政拘留。現將上述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通報給你們(見附件),供全國各地環保部門學習借鑒。
為持續保持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行為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應將查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行為列入執法檢查重點,加強法律法規和業務技術知識的學習培訓,解決不會查、查不出的問題。
二、發現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數據有弄虛作假嫌疑的,要及時取證,主要包括:照片、視頻、數據等資料;現場封存有關樣品、試劑等物質,送交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比對結果;制作現場調查問詢筆錄等,防止證據滅失。
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為衡量標準,現場檢查人員作為第一責任人,應當區分自動監控設備不正常運行與故意弄虛作假、人為主觀故意違法與運行維護能力差的不同性質問題,確定主要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明確的處理建議并提供完整、合規的證據材料,不得主觀臆斷,隨意移交、報告。
四、有管轄權的地方環保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關于印發〈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的通知》(環發〔2015〕175號)等的規定,以及證據材料對發現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數據弄虛作假案件進行審理、做出處理處罰決定并監督落實。
五、應當依法移交公安機關的違法案件,要及時將有關證據材料和處理建議移交公安機關,提請公安機關盡快處理。
六、按照《關于加強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環發〔2013〕74號)的規定,所有查處結案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數據弄虛作假案件,應當由直接做出處理處罰決定的環保部門在本部門門戶網站的“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公開欄目”向社會公開,并逐級按時由省級環保部門匯總報送我部環境監察局。
七、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要求,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生產、銷售、運維的廠商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及時公開披露相關信息,讓弄虛作假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我部將繼續督促檢查各地打擊弄虛作假典型案件工作,及時公開通報有關情況。
附件:2016年上半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數據弄虛作假案例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6年7月12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附件
2016年上半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數據弄虛作假案例
一、責任方為社會化運行維護單位的案件(2件)
1.杭州旭東升科技有限公司篡改數據采集儀程序,致使污染物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日,杭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對杭州云會印染整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COD水質在線監測儀歷史數據中400mg/L以上的監測數據與同時段數據采集儀顯示上傳數據不一致。例如:2016年1月29日,COD水質在線監測儀數據為482.8mg/L,數據采集儀數據為167.43mg/L;2016年3月1日,COD水質在線監測儀數據為552.4mg/L,數據采集儀數據為147.51mg/L。另外,自動監控設備的運行維護單位杭州旭東升科技有限公司員工,在執法人員檢查期間擅自遠程登錄企業數據采集儀并對程序進行修改,刪除操作日志。杭州市環境保護局于2016年3月8日立案調查。
經調查,杭州旭東升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杭州云會印染整理有限公司污染物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擅自將數據采集儀軟件設定為:超過400mg/L濃度的監測數據自動用以前不超過400mg/L的監測數據代替,致使COD水質在線監測儀測量值與污染物自動監控系統上傳至環保部門的監測值不一致。
查處情況:杭州市環境保護局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五十七條的規定,對杭州云會印染整理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56550元。杭州市公安局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杭州旭東升科技有限公司的張艷斐、岑駕科2人通過遠程登錄企業數據采集儀對儀器中軟件進行修改,同時刪除操作日志,試圖逃避監管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2.杭州安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技術規范進行日常運維操作,偽造運行維護記錄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3日,杭州市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COD水質在線監測儀無法正常啟動運行,且2016年2月8日至22日期間無歷史數據。杭州市環境保護局于2016年3月8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杭州安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自動監控設備運行維護單位。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OD水質在線監測儀自2016年2月8日至22日期間處于死機狀態,無法運行。杭州安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運維人員2016年1月29日至2月26日期間未按相關要求到企業進行日常運維操作,致使水污染物自動監控系統不正常運行使用;并在2016年2月26日當天偽造了2016年2月5日、2016年2月19日的運行維護記錄與質控樣比對監測記錄。
查處情況:杭州市環境保護局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五十七條的規定,對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2134元。杭州市公安局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杭州安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賈豐、周傳雷、徐楠3人違反技術規范操作、未按頻次到現場運行維護以及偽造虛假的運維記錄、質控樣比對記錄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二、責任方為污染源企業的案件(6件)
1.浙江龍達紡織品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弄虛作假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環境保護局發現浙江龍達紡織品有限公司外排廢水在線監控數據異常,通過一個月的數據分析,2016年4月5日14時40分,上虞區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污水處理設施現場檢查,發現排放池中間建有擋墻,自動監控設備采樣口外套貯水桶,該貯水桶內有管道直接通往排放池附近5米處的自來水管,執法人員立即現場拍照取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
經調查,該公司污水站班長魏登云,為躲避自動監控系統監管,擅自對自動監控系統取樣口進行改造,加裝取樣桶,并直接用一根黃色軟管注入自來水,致使自動監控設備采集到的樣品經過稀釋,監測數據嚴重失實。
查處情況:該企業行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上虞區環境保護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上虞區公安局針對該單位涉嫌偽造監測數據逃避監管,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中第六條第三項、《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行政拘留1人。
2.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人為故意逃避自動監控設備監管,超標排放污水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諸暨市環境保護局發現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排放口排水情況異常。3月22日上午,執法人員突擊現場檢查發現: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利用廢水自動監控設備采樣監測規律,通過控制水泵調節二級水解池到好氧池的進水量,在自動監控設備采樣監測時減少排水量且排放水質較好,待采樣結束后加大排水量且排放水質較差,屬人為故意逃避監管,且存在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情況。
查處情況:諸暨市環境保護局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罰款人民幣24.5萬元。諸暨市公安局依據《環境保護法》《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行政拘留1人。
3.長業水務有限公司員工人為干擾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日,福建省龍巖市環境信息監控中心接到第三方運維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龍巖分公司)舉報:在龍巖市長業水務有限公司日常巡查時,氨氮自動監控設備內發現帶有液體的礦泉水瓶,且自動監控設備的取樣管被拔插至礦泉水瓶中(該員工隨之在現場進行拍照取證)。龍巖市環境信息監控中心即將該情況通報給龍巖市環境監察支隊,并按程序交由新羅區環境保護局立案查處。
龍巖市新羅區環境監察人員會同龍巖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控中心調閱站房監控視頻發現龍巖市長業水務有限公司員工于2月29日13時40分將帶有液體的礦泉水瓶帶入該公司在線監測站房內,放入氨氮自動監控設備內。3月3日11時08分發現該企業員工再次進入在線監測站房,將帶有液體的礦泉水瓶放入自動監控設備內。
3月8日,龍巖市新羅區環境保護局監察執法人員至龍巖市長業水務有限公司現場進行調查,并制作新羅區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記錄。龍巖市長業水務有限公司員工謝浩及張露露對人為干擾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查處情況:5月27日,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龍巖市長業水務有限公司員工謝浩、張露露2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4.秦皇島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人為故意損毀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16日、2月17日、3月16日,河北省昌黎縣環境保護局與秦皇島市環境監察支隊執法人員對秦皇島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廠三套自動監控設備煙氣采樣頭均焊接有一個管路接頭,并與一根PVC管連接。2016年3月22日,昌黎縣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現場制作了《調查問詢筆錄》。該企業存在人為故意損毀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昌黎縣環境保護局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并將該案件有關材料移交移送至昌黎縣公安局,昌黎縣公安局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該企業3名主要責任人依法實施行政拘留。
5.巨野縣三達水務有限公司私接暗管,人為干擾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菏澤于樓斷面氨氮超標,山東省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將該斷面與周邊重點污染源關聯分析,發現該斷面主要排污企業為巨野縣三達水務有限公司。5月16日,省監控中心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對采樣系統進行詳細排查,發現采樣管路被擅自引入封閉的生物指示池內,采集指示池內的稀釋水樣進入在線分析儀器。經查明,該企業人員承認私接暗管,干擾采樣,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
查處情況:巨野縣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人,巨野縣環境保護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6.日照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擅自修改自動監控設備參數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24日,山東省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通過重點污染源動態管控系統,發現日照市城市排水有限責任公司氨氮自動監測設備斜率由1修改為0.5,超出正常范圍,觸發動態管控系統報警,斜率的修改導致企業排水氨氮自動監測數據降低。5月25日,省監控中心對該企業開展調查,查封自動監測設備、固定參數修改證據。經查明,該企業人員承認擅自修改了自動監測設備參數,對弄虛作假行為供認不諱。
查處情況:日照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人,日照市環境保護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