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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試安裝現場規范安裝,靜態動態調試,分析儀運行
- 售后服務后續維護,持續跟進,終身維修
山東濟南市槐蔭區太平河南路1567號均和云谷濟南匯智港6號樓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在環境行政處罰中的適用,
根據
《中國人民共和國環
境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重點監控企業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提供的有效數據超過國
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時的環境行政處罰。
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遙感監測數據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對數據無爭議的,或者對遙感監測
數據有爭議,經復測仍然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驗收合格后,
其正常運行提供的監測數據在規定時段內認定為有效數
據。日常運行有效性審核合格后至下次有效性審核,規定時段內自動監測設施正常運行提供的監測數據認
定為有效數據。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遙感監測取得的無爭議數據,認定為有效數據;
對遙感監測數據有爭議的,采用雙怠速(汽油車)或者自由加速(柴油車)等方法進行復測,復測結果超
標的,原遙感監測數據仍為有效數據。
第四條
重點監控企業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反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
(折算濃度)
或
者小時排放量大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值的,為超標排放。
根據自動監測有效數據統計的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污許可證核定排放總量指標的,為超總量排
放。
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遙感監測數據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值的,為機動車超標排放。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對排污單位或個人進行調取證據,
制作
調查詢問筆錄,對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一)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監管部門提供的自動監測有效數據超標或者超總量的;
(二)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超標或超總量的;
(三)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遙感監測數據超標,對遙感監測數據無爭議的;對遙感監測數據有爭
議,進行復測,復測結果仍超標的。
第六條
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適用環境行政處罰應主要取得下列證據:
(一)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驗收合格文件;
(二)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有效性審核文件;
(三)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現場端設施中存儲的自動監測原始數據;
(四)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運行情況等的調查詢問筆錄。
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遙感監測數據超標且無爭議的,應取得機動車遙感監測報告;對遙感監測數
據有爭議,經復測仍超標的,應取得遙感監測報告和復測監測報告。
第七條
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超標的,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
《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
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統計超總量指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
治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排放污染物,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將超過排放
總量指標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年度排放總量指標時扣除;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
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超標或超總量指標的,除分別依照本條前兩款進行處罰外,環境保護行
政主管部門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實施按
日連續處罰。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在環境行政處罰中的適用,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重點監控企業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提供的有效數據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時的環境行政處罰。
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遙感監測數據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對數據無爭議的,或者對遙感監測數據有爭議,經復測仍然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驗收合格后,其正常運行提供的監測數據在規定時段內認定為有效數據。日常運行有效性審核合格后至下次有效性審核,規定時段內自動監測設施正常運行提供的監測數據認定為有效數據。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遙感監測取得的無爭議數據,認定為有效數據;對遙感監測數據有爭議的,采用雙怠速(汽油車)或者自由加速(柴油車)等方法進行復測,復測結果超標的,原遙感監測數據仍為有效數據。
第四條 重點監控企業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反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折算濃度)或者小時排放量大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值的,為超標排放。
根據自動監測有效數據統計的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污許可證核定排放總量指標的,為超總量排放。
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遙感監測數據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值的,為機動車超標排放。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對排污單位或個人進行調取證據,制作調查詢問筆錄,對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一)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監管部門提供的自動監測有效數據超標或者超總量的;
(二)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超標或超總量的;
(三)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遙感監測數據超標,對遙感監測數據無爭議的;對遙感監測數據有爭議,進行復測,復測結果仍超標的。
第六條 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適用環境行政處罰應主要取得下列證據:
(一)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驗收合格文件;
(二)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有效性審核文件;
(三)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現場端設施中存儲的自動監測原始數據;
(四)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運行情況等的調查詢問筆錄。
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遙感監測數據超標且無爭議的,應取得機動車遙感監測報告;對遙感監測數據有爭議,經復測仍超標的,應取得遙感監測報告和復測監測報告。
第七條 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超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統計超總量指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排放污染物,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將超過排放總量指標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年度排放總量指標時扣除;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超標或超總量指標的,除分別依照本條前兩款進行處罰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遙感監測數據超標且無爭議的,或者有爭議經復測仍超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將超標車輛信息在天津市環境保護局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八條 篡改、偽造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還應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以拘留。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