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安市塘下鎮某企業因篡改環保在線監測數據被依法查處,一名相關責任人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被當地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這也是溫州市偵破的首例篡改環保在線監測數據犯罪案件。
今年10月17日上午,瑞安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在對瑞安市塘下鎮某企業在線監控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9月27日凌晨4時至6時,該公司COD(以化學方法測量水樣中需要被氧化的還原性物質的量)在線監測數據在數采儀上有異常波動情況。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COD在線監測儀監測數據進行了調閱,發現當天凌晨3時56分的COD數據為229.4mg/L,超過COD的排放標準,而4時55分 COD的監測數據已顯示為196.6mg/L,明顯不符合 COD在線監測儀采樣監測規律。
針對這一異象,執法人員再次對這家公司該時段的廢水排放口以及監控室的監控錄像進行調閱。從9月27日凌晨3時58分,該公司廢水排放口的監控錄像顯示,在線監測采樣區有一條軟管,從軟管內流出的清水沖入排放口,出現在視頻中的還有2名該公司的工作人員。5時27分,工作人員將軟管收起。
與此同時,監控室的監控錄像顯示,9月27日4 時54分,有兩名工作人員進入監控室,4時55分,其中一名工作人員對COD在線監測儀進行手工操作采樣監測。至此,一起涉嫌通過軟管用清水稀釋污染物,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案件基本浮出水面。執法人員對該公司負責人和三名操作工人進行談話。在視頻監控證據下,三名操作工對當日擅自篡改監測數據的情況供認不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該公司的這種行為屬于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在線監測數據排放污染物,已涉嫌污染環境罪。溫州市生態環境局瑞安分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無獨有偶,就在前不久,天津武清區法院審結一起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方式污染環境的案件,同時,這也是武清區首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以篡改污染物數據的犯罪案件。
被告人韓某某作為武清區某供熱站站長期間,默許并授意該站員工被告人劉某某、趙某某對站內煙氣連續在線監測系統中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煙塵等污染物后臺參數進行篡改,造成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煙塵等污染物在線監控數據與實時上傳到國家環保部門的監控數據嚴重不符。
由于所傳輸的被篡改數據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客觀反映煙氣排放的真實情況,致使環保部門不能有效監控該企業煙氣污染物是否超標排放。2017年2月17日經市環境監控中心對該單位鍋爐凈化設施出口進行現場監測,監測結果顯示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小時均值)為377mg/m3,嚴重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某、劉某某、趙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多次實施篡改,并干擾傳輸數據,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客觀反映煙氣排放的真實情況,超標排放污染物,后果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法院依法判處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趙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在一審判決宣告后,被告人韓某某、劉某某、趙某某不服,依法上訴至市第一中級法院。日前,市第一中級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據了解,篡改排放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的事情時有發生。許多單位或個人抱著僥幸的心理,認為只要數據做得“合理”,沒有被查出來就是安全的,可中國也有一句古話叫做“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近年來,國家對環保整治力度的加強是有目共睹的,奉勸有此苗頭的單位或個人,及早收手,一則,篡改排放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是違法行為;二則,愛護環境,造福后代,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所以,篡改排放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的行為萬不可為,莫要以身試法,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