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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有企業遇到這樣的問題:如何開展自行監測?是企業自己監測還是必須委托專業監測單位來監測?一年開展幾次監測?廢水廢氣監測頻次怎么規定的?對于這些問題,很多企業管理人員一籌莫展,尤其是非環保專業的企業管理人員不知該如何處理。今天小編對這些問題整理了一些資料,供大家參考。
01 信息公開不透明,企業被通報處罰
陽泉市某水泥公司存在問題:
2016年自行監測方案未按照省環保廳的編制要求編寫,監測點位和監測項目缺失,廢氣排放執行的標準錯誤。
2016年自行監測方案中擬委托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或環保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實施手工監測,但目前仍未確定接受委托的環境監測機構,嚴重影響了自行監測工作的開展。
2016年第1季度廢氣有組織排放監測點位、監測項目缺失,廢氣無組織排放監測數據和廠界噪聲的監測數據未公開。
2015年廢氣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缺失,廢氣無組織排放監測數據未公開,廠界噪聲僅公開了第1季度和第3季度的監測結果。
2014年10月初被省環保廳通報:9月份無企業基礎信息,且廢氣自測數據上傳的是自動監測數據日均值;11月初被省環保廳通報:10月份自測結果顯示為“2014年10月日均數據”,應改為“2014年10月自動監測數據”;12月初被省環保廳通報:11月公司基礎信息中缺少“委托監測機構名稱”欄目,看不到監測數據上傳網上的時間,公開的為自動監測小時數據值,欄目卻標為日均值,缺失11月3日至11月16日16時的廢氣監測數據。2014年自行監測年度報告未公開。
處罰:山西省環保廳責成陽泉市環保局對該水泥公司處以2.9萬元罰款并在網站向社會公布,同時在1個月內向省環保廳環境監測處報告處罰結果。
02 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罰款20萬!
2018年6月,淄博市環保執法人員在對某潤滑油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公司未按要求開展2018年1月到5月氣態污染物甲苯、二甲苯和2018年1月至4月氣態污染物顆粒物的自行監測;未按要求開展2018年1月到5月份水污染物總砷的自行監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對該公司處以罰款貳拾萬元。
03 無組織排放的非甲烷總烴未按環評要求進行檢測,處罰款伍萬元整
2019年5月,榆林市環保執法人員在對榆林市某天然氣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無組織排放的非甲烷總烴未按環評要求進行檢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并處以罰款伍萬元。
關于企業自行監測的要求
制定監測方案
排污單位應查清所有污染源,確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監測指標,制定監測方案。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并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完成自行監測方案的編制及相關準備工作。
監測方案內容包括:
單位基本情況
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監測頻次
執行標準及其限值
采樣和樣品保存方法
監測分析方法和儀器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
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
排污單位應按照規定設置滿足開展監測所需要的監測設施。廢水排放口,廢氣(采樣)監測平臺、監測斷面和監測孔的設置應符合監測規范要求。監測平臺應便于開展監測活動,應能保證監測人員的安全。
廢水排放量大于100 噸/天的,應安裝自動測流設施并開展流量自動監測。
自行監測—誰來做
排污單位應按照最新的監測方案開展監測活動,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自行監測;也可委托其它有資質的檢(監)測機構代其開展自行監測。
廢氣排放監測
有組織排放監測
符合以下條件的廢氣污染源為主要污染源:
a)單臺出力14MW 或20t/h 及以上的各種燃料的鍋爐和燃氣輪機組;
b)重點行業的工業爐窯(水泥窯、煉焦爐、熔煉爐、焚燒爐、熔化爐、鐵礦燒結爐、加熱爐、熱處理爐、石灰窯等);
c)化工類生產工序的反應設備(化學反應器/塔、蒸餾/蒸發/萃取設備等);
d)其他與上述所列相當的污染源。
符合以下條件的廢氣排放口為主要排放口:
a)主要污染源的廢氣排放口;
b)“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確定的主要排放口;
c)對于多個污染源共用一個排放口的,凡涉主要污染源的排放口均為主要排放口。
監測點位
a)外排口監測點位:點位設置應滿足GB/T 16157、HJ 75 等技術規范的要求。凈煙氣與原煙氣混合排放的,應在排氣筒,或煙氣匯合后的混合煙道上設置監測點位;凈煙氣直接排放的,應在凈煙氣煙道上設置監測點位,有旁路的旁路煙道也應設置監測點位。
b)內部監測點位設置: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有污染物處理效果要求時,應在進入相應污染物處理設施單元的進出口設置監測點位。當環境管理文件有要求,或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設置開展相應監測內容的內部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各外排口監測點位的監測指標應至少包括所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排污許可證等相關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排污單位還應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確定是否排放納入相關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標,這些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
對于主要排放口監測點位的監測指標,符合以下條件的為主要監測指標:
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或煙塵/粉塵)、揮發性有機物中排放量較大的污染物指標;
b)能在環境或動植物體內積蓄對人類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有毒污染物指標(存在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的,以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為準);
c)排污單位所在區域環境質量超標的污染物指標。
內部監測點位的監測指標根據點位設置的主要目的確定。
監測頻次
a)確定監測頻次的基本原則
排污單位應在滿足本標準要求的基礎上,遵循以下原則確定各監測點位不同監測指標的監測頻次:
1)不應低于國家或地方發布的標準、規范性文件、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明確規定的監測頻次;
2)主要排放口的監測頻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
3)主要監測指標的監測頻次高于其他監測指標;
4)排向敏感地區的應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5)排放狀況波動大的,應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6)歷史穩定達標狀況較差的需增加監測頻次,達標狀況良好的可以適當降低監測頻次;
7)監測成本應與排污企業自身能力相一致,盡量避免重復監測。
b)原則上,外排口監測點位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1 執行。廢氣煙氣參數和污染物濃度應同步監測。
注:為最低監測頻次的范圍,分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中依據此原則確定各監測指標的最低監測頻次。
c)內部監測點位的監測頻次根據該監測點位設置目的、結果評價的需要、補充監測結果的需要等進行確定。
無組織排放監測
存在廢氣無組織排放源的,應設置無組織排放監測點位,具體要求按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及HJ/T55、HJ733等執行。
監測頻次:鋼鐵、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屬冶煉、采礦業等無組織廢氣排放較重的污染源,無組織廢氣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監測;其他涉無組織廢氣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監測。
廢水排放監測
外排口監測點位
在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設置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符合以下條件的為各廢水外排口監測點位的主要監測指標:
a)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懸浮物、石油類中排放量較大的污染物指標;
b)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監控位置為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標,以及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
c)排污單位所在流域環境質量超標的污染物指標。
監測頻次:原則上,外排口監測點位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2 執行。各排放口廢水流量和污染物濃度同步監測。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
噪聲布點應遵循以下原則:
a)根據廠內主要噪聲源距廠界位置布點;
b)根據廠界周圍敏感目標布點;
c)“廠中廠”是否需要監測根據內部和外圍排污單位協商確定;
d)面臨海洋、大江、大河的廠界原則上不布點;
e)廠界緊鄰交通干線不布點;
f)廠界緊鄰另一排污單位的,在臨近另一排污單位側是否布點由排污單位協商確定。
監測頻次: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監測,夜間生產的要監測夜間噪聲。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排污單位廠界周邊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氣等環境質量影響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參照排污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及其他環境管理要求設置。
監測頻次: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管理文件有明確要求的,排污單位周邊環境質量監測頻次按照要求執行。
否則,涉水重點排污單位地表水每年豐、平、枯水期至少各監測一次,涉氣重點排污單位空氣質量每半年至少監測一次,涉重金屬、難降解類有機污染物等重點排污單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監測一次。發生突發環境事故對周邊環境質量造成明顯影響的,或周邊環境質量相關污染物超標的,應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其他問題
監測方案的變更
當有以下情況發生時,應變更監測方案:
a) 執行的排放標準發生變化;
b) 排放口位置、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監測技術任一項內容發生變化;
c) 污染源、生產工藝或處理設施發生變化。
排污單位應編寫自行監測年度報告,年度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a) 監測方案的調整變化情況及變更原因;
b) 企業及各主要生產設施(至少涵蓋廢氣主要污染源相關生產設施)全年運行天數,各監測點、各監測指標全年監測次數、超標情況、濃度分布情況;
c) 按要求開展的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狀況監測結果;
d) 自行監測開展的其他情況說明;
e) 排污單位實現達標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應急報告
監測結果出現超標的,排污單位應加密監測,并檢查超標原因。短期內無法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應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事故分析報告,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采取減輕或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及今后的預防及改進措施等;若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信息公開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信息公開內容及方式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發〔2013〕81號)執行。非重點排污單位的信息公開要求由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