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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發布《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稿要求,2020年11月1日起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10/35/50的超低排放限值。詳情如下: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改善天津市環境空氣質量,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濃度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管要求。鍋爐排放的水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1999年首次發布,2003年第一次修訂,2016年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本標準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強調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燃煤鍋爐管控要求;
——收嚴了燃煤鍋爐排放限值;
——調整了燃煤鍋爐基準含氧量;
——收嚴了燃氣鍋爐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收嚴了燃油鍋爐排放限值;
——增加了燃氣鍋爐一氧化碳排放限值;
——調整了鍋爐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范圍;
——更新了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本標準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天津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實驗室、 天津環科瞻云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本標準起草人:姚立英、常文韜、張洪銘、楊意章、王真、李璠、張麗娜、周陽、 張麗敏、李志強、吳岳、劉玲。
本標準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準。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及鍋爐房無組織粉塵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規定了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以燃煤、燃油和燃氣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和拋煤機爐等在用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漿、煤矸石、石油焦、油頁巖、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使用高爐煤氣、焦爐煤氣、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及其他氣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氣鍋爐執行;使用輕油、生物質油等其他液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油鍋爐的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固定式燃氣輪機、固定式內燃機;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GB 5468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 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方法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一氧化碳的測定 非色散紅外吸收法
HJ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 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氣態汞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熱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73 固定污染源廢氣 一氧化碳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鍋爐 boiler
鍋爐是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熱能加熱熱水或其他工質,以生產規定參數(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設備。
3.2 在用鍋爐 in-use boiler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鍋爐。
3.3 新建鍋爐 new boiler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鍋爐建設項目。
3.4 有機熱載體鍋爐 organic fluid boiler
以有機質液體作為熱載體工質的鍋爐。
3.5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鍋爐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 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3.6 煙囪高度 stack height
從鍋爐所在地±0地平面至煙囪排放口的垂直距離。位于地平面以下的鍋爐應扣除從鍋爐所在地表面至±0地表面部分。
3.7 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對鍋爐排放的煙氣進行連續地、實時地跟蹤監測,又稱為煙氣排放在線監測系統。
3.8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燒后,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9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urban 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
由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區域內劃定的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在用燃煤鍋爐執行表1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在用燃油鍋爐執行表2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在用燃氣鍋爐執行表3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4 新建鍋爐執行表4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5 燃煤鍋爐配套堆場應采取封閉措施,燃煤鍋爐房無組織粉塵濃度執行表5的規定。
4.6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的燃煤鍋爐監管按天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控要求執行。
4.7 煙囪高度的規定
4.7.1 鍋爐煙囪高度應符合GB 13271的規定。同時,燃油燃氣鍋爐額定容量在0.7MW及以下的煙囪高度不應低于8m,額定容量在0.7MW以上的煙囪高度不應低于15m。
4.7.2 不同時段建設的鍋爐,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應執行各個時段限值中最嚴格的排放限值。
5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 鍋爐使用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 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
5.1.3 對鍋爐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測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5.1.4 4t/h及以上蒸汽鍋爐、2.8MW及以上熱水鍋爐,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大氣污染物重點排污單位應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執行時間見表6規定。
5.1.5 對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照國家及天津市有關規定進行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5.1.6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7列的方法標準。
5.1.7 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5.2 大氣污染物基準含氧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鍋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濃度,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含氧量排放濃度。各類燃燒設備的基準含氧量按表8規定執行。
6 實施與監督
6.1在任何情況下,鍋爐使用單位均應遵守本標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鍋爐使用單位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監測的結果,作為判斷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2本標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