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成都空氣質量在全國169城市中居于中下游水平,改善情況處于中游水平,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排名倒數第64位,較2017年改善4位。當前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和空氣質量改善已經進入攻堅期,在傳統煤煙型污染尚未得到完全控制的情況下,以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為特征的區域性復合型大氣污染仍然突出,制約了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威脅了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為了有效應對嚴峻的復合型大氣污染形勢,國家、四川省及成都市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性要求,對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提出了嚴格的要求。2019年2月生態環境部印發的《2019年全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要點》中再一次明確要求“開展鍋爐綜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鍋爐淘汰力度,重點區域加快淘汰3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推進65蒸噸/小時及以上燃煤鍋爐實施超低排放改造,推進燃氣鍋爐實施低氮燃燒改造。”
近年來,北京、上海、天津、山東等省市根據國家及地方環境管理需求均陸續開展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四川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及成都市第十三次黨代會提出的把創造優良人居環境作為城市工作中心目標的要求,適應成都市更加嚴格的大氣環境管理需要,亟需制定成都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從嚴控制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推動鍋爐生產、運行和污染治理的技術進步和升級,提升鍋爐大氣污染防治水平,改善空氣質量,為污染物總量減排、清潔能源替代等工作提供推手。
《成都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與《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以下簡稱《國標》)相比,主要的控制特點體現在三個方面:(一)分區域從嚴確定排放限值。《標準》編制過程中,結合成都市鍋爐保有狀況、煙氣治理水平及排放現狀,從成都空氣質量達標戰略要求出發,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外分別提出各類污染物控制要求,嚴格控制燃油、燃氣鍋爐污染物排放,推進燃煤鍋爐淘汰,引導在用及新建鍋爐采用電力、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標準》與《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相比,嚴于國家相關標準,與國內其它省市的地方標準相比,總體上嚴于天津、重慶相關標準。(二)因地制宜設置控制因子。《標準》新增“一氧化碳”控制指標,確保鍋爐完全燃燒,以達到減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增加對“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污染控制,與化石燃料相比,生物質燃料對二氧化硫的減排效果明顯,國家尚未出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污染控制標準,加強對“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污染管控,有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且能有效利用秸稈等生物質燃料。(三)分階段實施污染物標準。《標準》將鍋爐劃分為在用鍋爐和新建鍋爐,分不同時段執行不同的標準限值。
(二)《標準》是如何編制的?排放標準限值是如何確定的?
《標準》的編制主要采用調研、實地監測及數據統計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對國內外鍋爐排放標準、鍋爐大氣污染防治技術、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技術、生物質燃料專用鍋爐燃燒技術及行業相關政策的調研,以及成都市鍋爐在用情況和排放情況的調研和監測,重點核算了鍋爐數量及容量分布、燃料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和治理現狀,然后對調研和監測結果進行整理、分析及對比,編制標準及編制說明草案。再根據專家、管理部門、鍋爐生產企業反饋進行修改,最終形成標準文本。
排放標準限值的確定是從成都市空氣質量達標戰略要求出發,結合成都市鍋爐保有狀況、鍋爐煙氣治理水平及排放現狀,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外分別控制,從嚴制定標準限值,最終達到全市禁煤且重點控制燃氣鍋爐氮氧化物排放的目標。
(三)《標準》規定的排放標準限值在國內是什么控制水平?
《標準》與《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相比嚴于國家相關標準。《標準》規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在用及新建鍋爐一律執行燃氣鍋爐標準,且在用及新建鍋爐的排放濃度限值均一致,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在燃氣鍋爐國標特別排放限值基礎上分別收嚴了50%、80%、80%。與國內其它省市的地方標準相比,在用及新建鍋爐顆粒物排放濃度限值嚴于天津、重慶標準,與上海標準基本持平,略高于北京標準;在用及新建鍋爐二氧化硫排放濃度限值與北京、上海標準基本一致,嚴于天津、重慶標準;新建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與北京標準一致,嚴于天津、重慶標準。
《標準》規定在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在參照國標燃煤鍋爐特別排放限值基礎上根據燃料特性對二氧化硫排放濃度收嚴了75%,新建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對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別收嚴了33%、85%、25%。
《標準》與明確制定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其它地方標準相比,在用鍋爐嚴于河北,新建鍋爐與河北一致。
(四)《標準》在執行時間上有什么考慮?
《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建鍋爐一步到位執行新標準,在用鍋爐給予一年時間改造,先執行“在用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新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五)《標準》嚴格執行后會有多大的減排效果?
按《標準》制定前(2016年)成都市保有的2800蒸噸燃煤鍋爐淘汰并新建為低氮燃氣鍋爐計算,通過《標準》實施,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可從0.7萬噸/年減排至40噸/年,二氧化硫排放削減量占全市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的10%、工業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的13%(以2016年為基數)。
按《標準》制定前(2016年)保有的2800蒸噸燃煤鍋爐淘汰并新建為低氮燃氣鍋爐和7100蒸噸燃氣鍋爐改造為低氮燃氣鍋爐計算,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可從1.2萬噸/年減排至0.3噸/年,實現減排0.9萬噸/年(其中燃煤鍋爐淘汰為低氮燃氣鍋爐和低氮燃氣鍋爐改造各貢獻一半),削減比例占全市氮氧化物排放總量的6%、工業氮氧化物排放總量的26%(以2016年為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