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20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打好打贏全省污染防治攻堅戰,扎實做好2020年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方案》《河南省2020年水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2020年,各地要結合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排污許可證核發、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確定、環境執法、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等工作,做好轄區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的查漏補缺工作,并組織開展第二批涉氣排污單位用電監管設施建設,做到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能裝盡裝、能聯盡聯,實現污染源自動監控“動態全覆蓋”,為全省科學治污、精準治污提供有力支撐,助力打好打贏全省污染防治攻堅戰。
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篩查
各地要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條件,對轄區內所有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篩查,篩選出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能裝未裝、少裝漏裝、能聯未聯的排污單位名單。
(一)篩查范圍。轄區內現有全部排污單位,以及環評批復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
(二)篩查條件。
1.集中式廢氣排放口符合下列任意一項條件的應建設自動監控設施;符合條件的排放口無法滿足技術規范規定的測量點位建設要求的,要完成整改并建設自動監控設施。
(1)排污單位被列入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或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
(2)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含環保違規建設項目清改文件)中要求建設自動監控設施的。
(3)排污許可證中載明排放口應實施自動監測的。
(4)排污許可證申領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要求監測頻次為自動監測的。
(5)煙氣排放煙囪高度≥45米的。
(6)35蒸噸/時及以上燃煤鍋爐,20蒸噸/時及以上燃氣、燃油、生物質鍋爐;各地因民生等原因保留的35蒸噸/時以下燃煤鍋爐。
(7)沖天爐、玻璃熔窯、以煤(煤矸石、粉煤灰)、石油焦、渣油、重油等為燃料或原料的磚瓦燒結窯、耐火材料焙燒窯(電窯除外)、炭素焙(煅)燒爐(窯)、石灰窯、鉻鹽焙燒窯、磷化工焙燒窯、鐵合金礦熱爐和精煉爐等工業爐窯。
(8)火電、鋼鐵、水泥、鑄造、焦化、碳素、玻璃、陶瓷、氮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原料藥制造、農藥等重點行業工業企業的所有集中式廢氣排放口。
(9)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任意一項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日均排放量達到10千克及以上的。
(10)采用氨法脫硫、氨法脫硝的,應在相應排放口安裝氨氣自動監控設施。
(11)設有煙氣排放旁路的企業,自動監控設施采樣點應設置在原煙氣與凈化煙氣混合后的煙道或排氣筒上;不具備條件的,旁路煙道上應加裝自動監控設施。
2. 廢水排污單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條件的應建設自動監控設施。
(1)排污單位被列入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或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
(2)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含環保違規建設項目清改文件)中要求建設自動監控設施的。
(3)排污許可證中載明排放口應實施自動監測的。
(4)排污許可證申領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要求監測頻次為自動監測的。
(5)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日均外排廢水量200噸及以上的。
(6)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日均外排化學需氧量5千克及以上的,日均外排氨氮1千克及以上的,日均外排總氮3千克及以上的,日均外排總磷0.1千克及以上的,應安裝相應因子的自動監控設備。
(7)城市污水處理廠、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及鄉鎮污水處理廠。
3.排污單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條件的應建設揮發性有機物自動監控設施。
(1)排污單位被列入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或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
(2)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含環保違規建設項目清改文件)中要求建設自動監控設施的。
(3)排污許可證中載明排放口應實施自動監測的。
(4)排污許可證申領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要求監測頻次為自動監測的。
(5)屬于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和現代煤化工三個行業,尚未建設揮發性有機物自動監控設施,或有新增揮發性有機物集中式排放口尚未建設揮發性有機物自動監控設施的。(6)屬于包裝印刷、工業涂裝和化工(現代煤化工除外)三個行業,且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達到1噸及以上的。
4. 符合以下任意一項情形的排污單位,經省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可暫不列入自動監控設施建設計劃。
(1)企業生產廢水循環利用不排入外環境的;水排口為企業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
(2)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現有自動監控設備檢出限的。
(3)一年內累計生產時間不足一個季度的企業或者僅用作調峰的燃氣電廠。
(4)企業停產一年以上或者正在拆除搬遷的,或者已經注銷或關閉的。
(5)其他具有客觀原因暫時無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
(三)篩查要求。2020年4月30日前,各地要嚴格按照篩查條件,對篩查范圍內排污單位進行全面篩查,對符合篩查條件,尚未建設自動監控設施或自動監控設施尚未與國發平臺聯網的,全部列入本年度建設任務,并填寫《2020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任務清單》。
三、涉氣排污單位用電監管設施建設篩查
各地要在進一步提高2019年已建設的用電監管設施運行質量的基礎上,組織開展第二批用電監管設施建設工作。
2020年4月15日前,各地要全面完成第一批用電監管設施建設任務,并完成全部已建設用電監管設施建設問題的整改,徹底解決點位布設不全面、數據測量不準確、檔案信息不完整等問題,全面提升用電監管系統應用效能。不能按時完成問題整改的用電監管設施承建單位,不得承建第二批用電監管設施建設項目。
2020年4月30日前,各地要完成第二批涉氣排污單位用電監管設施建設篩查工作。從本地2019年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清單內篩選確定建設名單,對于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清單內不能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排污單位,要實現用電監管全覆蓋、全聯網,并填寫《2020年涉氣排污單位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建設清單》。排污許可證、環評報告、應急管控清單中涉氣的生產設施和污染治理設施均應獨立安裝用電監管設備,做到用電監管點位布設全面、安裝規范。
四、確定建設任務
(一)建設任務時限要求。2020年9月30日前,各地應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含用電監管設施)建設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其中氨氣自動監控設施建設聯網可延長至10月31日前完成。2019年各地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任務中批復同意緩裝且目前仍未建成聯網的,應納入2020年建設任務清單,并要求有關排污單位在具備建設條件后60天內完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聯網。
(二)國發平臺信息填報。各地要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建設工作的通知》(環辦環監〔2018〕25號)有關要求,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為基礎,依法依規確定實施自動監控的重點排污單位基數,制定自動監控設備建設工作計劃,并在國發平臺“污染源基礎數據庫系統”中完成信息更新。
(三)建設任務下達。各地要按照篩查結果,于5月15日前印發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用電監管設施建設相關文件,明確轄區內應建設自動監控設施和用電監管設施的排污單位名單及建設數量和時限要求,有關文件和《2020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任務清單》《2020年涉氣排污單位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建設清單》應同時報送省環境監控中心。
五、建設進展調度
省廳將通過“河南省環境監控調度管理系統”對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用電監管設施建設工作進行統一調度管理,并適時通報各地任務完成情況。在轄區內建設任務全部完成前,各地應通過“河南省環境監控調度管理系統”實時填報有關工作進度,并定期向轄區內各縣(市、區)通報有關情況。各地要對排污單位提出的緩裝、免裝申請進行審核和批復,批復意見和相關材料要存檔備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充分認識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提前謀劃,周密部署,緊扣目標,倒排工期,強力推進設施安裝并按時與國發平臺聯網,確保轄區內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能裝盡裝,能聯盡聯。開展用電監管建設要嚴格篩選承建單位,認真組織現場監督指導和聯網審核,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提高建設質量。
(二)強化執法監管,全力推進建設。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工作的督導,對拒不按照要求建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或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的排污單位,要依法查處到位。要做好轄區內新建設、新聯網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對設施建設、運行中存在問題的應要求排污單位限期整改,其中涉嫌構成違法犯罪的要依法進行查處。
(三)提升管理水平,服務企業發展。各地要充分發揮政策激勵作用,增強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內生動力。要研究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用電監管設施建設作為企業申報“綠色環保引領企業”的重要參考條件,要探索對已實現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全覆蓋的企業在應急減排期間實行“限排不限產”措施。對穩定達標排放、無違法違規行為、環境信譽好的自動監控企業,各地要減少現場檢查和打擾,支持服務企業發展,保障正常生產經營,防止“一刀切”。
(四)做好監督指導,嚴格考核問責。各地要強化目標管理,建立責任清單,綜合運用考核、通報、排名、問責等多種手段,督促有關縣(市、區)按時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工作。對篩查工作嚴重不到位或存在瞞報、漏報行為的,以及不能按時完成建設任務的,省廳將依據大氣污染治理量化問責辦法及相關責任清單,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