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管和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的規定(暫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管,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執法應用,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監管的精細化、科學化,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大連市環境保護條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在線監測儀、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數據采集傳輸儀、音視頻監控設備等儀器、儀表、傳感器等設備。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及其自動監測應用于生態環境執法的管理。
重金屬水質自動監測數據暫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使用自動監控設施,開展自動監控設施的驗收備案工作,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HJ355)等標準規范要求,對自動監控設施開展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工作,保證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保存原始記錄,并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第五條 排污單位確需拆除或閑置自動監控設施的,應當在拆除或閑置三十日前向市生態環境局信息化工作牽頭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實施。
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時,排污單位應在故障發生后12個小時內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保證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若無法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使用的,應在確定無法恢復正常使用當日向市生態環境局信息化工作牽頭部門報告,并抄報屬地生態環境部門。
自動監控設施停用期間,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采用手工監測等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報送監測數據。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利用自動監控設施收集環境違法行為證據。
自動監控設施停用期間,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開展手工監測獲取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據。
第七條 一個自然日內,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的污染物自動監測日均值數據,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超過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相應污染物日均值、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或排放限值等,認定其污染物超標排放。
自動監測日均值數據的計算,按照《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212)執行。
第八條 一個自然年內,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反映的一項或一項以上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排污許可證許可的排放量,認定其污染物超總量排放。
第九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每日10:00前通過遼寧省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等方式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和市生態環境事務服務中心同時提交前一自然日數據異常原因分析報告和相關憑證,分析數據出現問題的原因,進行異常數據處置,并對處置工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排污單位未能按期提交異常原因分析報告的,視作對數據無異議。
市生態環境事務服務中心根據排污單位提交的前一自然日數據異常原因分析報告、相關憑證和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對數據異常原因分析報告現場核查確認的反饋情況,于異常數據發生次日(周末及節假日順延)15:00前將自動監測數據異常報告通過綜合信息平臺發布,作為生態環境部門行政執法的依據。自動監測數據異常報告包括自動監測數據超標、數據異常恒定和傳輸不正常等內容。
市生態環境事務服務中心定期通過綜合信息平臺發布生態環境部和省生態環境廳下發的我市轄區內自動監測嚴重超標信息,各相關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在信息發布后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置情況反饋給市生態環境局信息化工作牽頭部門,由該部門統一匯總后報送。
第十條 生態環境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時,可以按照監測技術規范要求采集一個樣品進行監督性監測,獲取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證據。
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監督性監測獲取的監測數據與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的,以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性監測獲取的監測數據作為行政執法的證據。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執法人員可以通過在線監控平臺、綜合信息平臺或排污單位現場端工控機等獲取自動監測數據。在將自動監測數據作為執行執法證據時,通過監控平臺或綜合信息平臺獲取的數據,應加蓋執法單位的印章,并由排污單位相關責任人簽字確認;通過排污單位現場端工控機獲取數據時,應由排污單位相關責任人簽字確認,并通過執法記錄儀等設備全程錄像。
當監控平臺或綜合信息平臺和排污單位現場端工控機數據不一致時,以監控平臺或綜合信息平臺數據為準。
第十二條 各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在收到自動監測數據異常的報告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涉嫌違法排污單位立案,按照國家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對提取過程進行拍照或者攝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記錄執法過程。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在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施現場檢查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點檢查以下內容,并制作現場檢查記錄,保存現場檢查證據材料:
1.排污口規范化情況;
2.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端規范化情況;
3.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狀況;
4.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檢修、校準校驗記錄;
5.企業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測數據的相關性。
具體檢查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執行。
第十四條 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情形依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進行界定。排污單位存在下列行為的,也視為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
1.自動監控設施未依法進行驗收備案或未按技術規范進行維護;
2.環境監測部門的比對監測或者使用標準物質、質控樣結合不符合考核指標要求的;
3.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測數據相關性異常的;
4.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5.數據采集率不滿足相關技術要求的;
6.一個自然月內數據有效傳輸率未達到90%的;
7.音視頻資料顯示未正常運行自動監控設施的;
8.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情況。
第十五條 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行為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進行界定。
第十六條 根據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認定為污染物排放超標或超總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等依法處罰。
排污單位出現污染物排放超標,持續數日的,按照其違法的日數依法分別處罰,同一自動監控設備出現多污染因子超標情形,按最高污染因子超標倍數處罰,不再進行疊加處罰。
對一個自然月內污染物排放超標累計5天以上的,除污水處理、居民供暖等民生行業外,應當依法限制生產或者停產整治。
第十七條 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數據等行為導致數據異常恒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等依法處罰。
因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導致數據異常恒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等依法處罰。
第十八條 數據傳輸不正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等依法處罰。
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存在阻撓現場檢查人員進入現場、不配合現場檢查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資料等拒絕現場檢查的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保證生產和銷售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由于設施自身質量問題導致數據明顯失真或數據相關性不符的,由市生態環境局予以通報,公開生產者名稱及其產品型號。
第二十一條 排污單位委托運營單位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正常運行。
運營單位不正常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參與排污單位弄虛作假或拒絕生態環境部門現場檢查的,將通過新聞媒體、“信用大連”等平臺公布運營單位相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