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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南市槐蔭區太平河南路1567號均和云谷濟南匯智港6號樓
未來大氣污染治理重點
近年來,我國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但是臭氧污染問題日益凸顯,已經成為影響夏季空氣質量的重要因素,而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體物。以廣東為例,由于今年氣溫偏高,廣東臭氧污染比去年同期出現的偏早、偏多。截止到5月17日,廣東全省108城次污染天數中有96城次是由于臭氧超標造成。
6月6日至8日,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帶隊赴浙江湖州,江蘇徐州,山東淄博、濱州和東營調研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調研期間,黃潤秋分別前往浙江三一裝備有限公司,徐州重型機械有限公司和家具制造企業集群,山東齊魯石化、濱州博興彩鋼板企業集群以及東營廣饒石化企業集群,詳細了解企業VOCs治理情況。
黃潤秋指出,當前我國臭氧生成主要是VOCs控制型的,標桿企業要在VOCs治理方面做好榜樣示范,高標準、嚴要求,緊盯每個環節不放松,切實加強VOCs收集和處理,努力實現源頭替代、過程密閉、高效處置。
從6月份開始,將以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蘇皖魯豫交界地區、長三角地區、長江中游城市群等區域為重點,按照問題精準、時間精準、區位精準、對象精準、措施精準的原則,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大、臭氧污染防治壓力大、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進展滯后城市,開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監督幫扶工作,指導和幫助相關政府、企業落實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減排任務。
關于開展VOCs治理攻堅的相關文件
《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征求意見稿)》
5月18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征求《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其中明確7月1日起,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模式,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不滿足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關于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前提下積極服務落實“六保”任務 堅決打贏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
6月3日,生態環境部印發的《關于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前提下積極服務落實“六保”任務 堅決打贏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環廳〔2020〕27號)中針對于VOCs管控明確不少要求,指出:
1、對O3污染較重的地區,加強夏秋季(5月-9月)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推進建設適宜高效的VOCs治理設施,對處理效率低下的治理設施實施升級改造。優先推行生產和使用環節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對未實行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和未采用高效治理設施的企業,鼓勵在夏秋季采取錯峰減排措施。
2、突出抓好重污染天氣應對。特別是預測到可能發生大范圍O3污染過程時,開展針對VOCs排放主要工序應急減排試點,落實到具體生產線和設備。
5月21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2020年夏秋季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達標排放百日服務行動方案》,列出67家VOCs排放量15噸/年以上的新增VOCs重點監督企業清單及排放量,要求6月底前幫扶全省1424 家VOCs排放較大的企業完成整改工作(珠三角各市及其他臭氧污染較突出的地市,要擴大整治范圍,加大整治力度,可以將 VOCs 年產生量大于 3 噸的企業納入銷號式綜合整治清單),最晚延期至8月底。8月底前,完成21個工業園區、企業集群整改。
日前,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出臺《山東省2020年夏秋季揮發性有機物強化治理專項行動方案》,明確今年6月至10月,在全省范圍內以石化、有機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和加油站(儲油庫)為重點領域,以工業園區、企業集群和重點企業為重點管控對象,全力抓好夏秋季VOCs強化治理,實現VOCs排放量明顯下降。
近日,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開展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專項執法檢查行動的通知》,決定從6月開始,開展為期3個月的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專項執法檢查行動,進一步提高臭氧管控的精準性,推動實現夏季臭氧削峰,提升優良天數比例,協同降低PM2.5濃度。
一、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未采用負壓狀態,或者正壓狀態時的泄漏檢測值超過500μmol/mol。
二、廢氣采用外部排風罩(集氣罩)收集時,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未達到0.3m/s(行業相關規范有具體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1、企業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含),但未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的;
2、未按規定的頻次、時間進行泄漏檢測與修復的;
3、現場隨機抽查,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2個以上(不含)不在修復期內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
4、是否按照規定的頻次和時間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應該根據臺賬資料進行認定。
四、含VOCs產品以及有機聚合物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未采用密閉設備或未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質量占比小于10%的VOCs產品除外)。
五、未按規定配置VOCs處理設施的(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六、排氣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排氣筒。
七、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未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八、未按規定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
九、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監控點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濃度值(20mg/m3)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工業VOCs治理檢查要點
小編整理了一下企業VOCs治理設施檢查重點,供參考。
1、企業VOCs治理設施整體情況
包括安裝時間、吸附劑填充量及更換頻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連續穩定運行時長、檢修維護記錄等。
2、工藝設施去除率
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藝設施的去除率。
3、是否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
對VOCs廢氣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企業,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設施。
4、無組織排放
是否科學規劃設計廢氣收集系統,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實施有效控制,提升廢氣收集率,做到“應收盡收”。
采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
重點檢查企業的油氣回收、裝卸平臺、原輔材料及產品儲存轉運、污水處理等有組織排放點位,以及加料、生產、轉出中間或最終產品等無組織排放點位。
1、容器、包裝袋
①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是否加蓋、封口,保持密閉;盛裝過VOCs物料的廢包裝容器是否加蓋密閉。
②容器或包裝袋是否存放于室內,或存放于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用場地。
2、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
儲罐類型與儲存物料真實蒸氣壓、容積等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破損、孔洞、縫隙等問題。
內浮頂罐的邊緣密封是否采用浸液式、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外浮頂罐是否采用雙重密封,且一次密封為浸液式、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浮頂罐浮盤附件開口(孔)是否密閉(采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他正常活動除外)。
固定頂罐是否配有VOCs處理設施或氣相平衡系統。
呼吸閥的定壓是否符合設定要求。
固定頂罐的附件開口(孔)是否密閉(采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他正常活動除外)。
3、儲庫、料倉
圍護結構是否完整,與周圍空間完全阻隔。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是否關閉(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除外)。
1、液態VOCs物料
是否采用管道密閉輸送,或者采用密閉容器或罐車。
2、粉狀、粒狀VOCs物料
是否采用氣力輸送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閉的包裝袋、容器或罐車。
3、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
汽車、火車運輸是否采用底部裝載或頂部浸沒式裝載方式。是否根據年裝載量和裝載物料真實蒸氣壓,對VOCs廢氣采取密閉收集處理措施,或連通至氣相平衡系統;有油氣回收裝置的,檢查油氣回收量。
1、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
①液態、粉粒狀VOCs物料的投加過程是否密閉,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②VOCs物料的卸(出、放)料過程是否密閉,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2、化學反應單元
①反應設備進料置換廢氣、揮發排氣、反應尾氣等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②反應設備的進料口、出料口、檢修口、攪拌口、觀察孔等開口(孔)在不操作時是否密閉。
3、分離精制單元
離心、過濾、干燥過程是否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其他分離精制過程排放的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分離精制后的母液是否密閉收集;母液儲槽(罐)產生的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4、真空系統
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采用液環(水環)真空泵、水(水蒸汽)噴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質的循環槽(罐)是否密閉,真空排氣、循環槽(罐)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5、配料加工與產品包裝過程
混合、攪拌、研磨、造粒、切片、壓塊等配料加工過程,以及含VOCs產品的包裝(灌裝、分裝)過程是否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6、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
調配、涂裝、印刷、粘結、印染、干燥、清洗等過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產品,是否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有機聚合物(合成樹脂、合成橡膠、合成纖維等)的混合/混煉、塑煉/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擠出、注射、壓制、壓延、發泡、紡絲等)等制品生產過程,是否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7、其他過程
載有VOCs物料的設備及其管道在開停工(車)、檢維修和清洗時,是否在退料階段將殘存物料退凈,并用密閉容器盛裝;退料過程廢氣、清洗及吹掃過程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8、VOCs無組織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是否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采用外部集氣罩的,距排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是否大于等于0.3米/秒(有行業具體要求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廢氣收集系統是否負壓運行;處于正壓狀態的,是否有泄漏。
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是否密閉、無破損。
LDAR工作
企業密封點數量大于等于2000個的,是否開展LDAR工作。
泵、壓縮機、攪拌器、閥門、法蘭等是否按照規定的頻次進行泄漏檢測。
發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是否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泄漏源修復。
現場隨機抽查,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2個以上(不含)不在修復期內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屬于違法行為。
1、廢水集輸系統
是否采用密閉管道輸送;采用溝渠輸送未加蓋密閉的,廢水液面上方VOCs檢測濃度是否超過標準要求。
接入口和排出口是否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2、廢水儲存、處理設施
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敞開的,液面上方VOCs檢測濃度是否超過標準要求。
采用固定頂蓋的,廢氣是否收集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3、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
是否每6個月對流經換熱器進口和出口的循環冷卻水中的TOC或POC濃度進行檢測;發現泄漏是否及時修復并記錄。
排氣筒
VOCs排放濃度是否穩定達標。
車間或生產設施收集排放的廢氣,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時、重點區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時的,VOCs治理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是否安裝自動監控設施,自動監控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是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1、冷卻器/冷凝器
出口溫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是否存在出口溫度高于冷卻介質進口溫度的現象。
冷凝器溶劑回收量。
2、吸附裝置
吸附劑種類及填裝情況。
一次性吸附劑更換時間和更換量。
再生型吸附劑再生周期、更換情況。
廢吸附劑儲存、處置情況。
3、催化氧化器
催化(床)溫度。電或天然氣消耗量。催化劑更換周期、更換情況。
4、熱氧化爐
燃燒溫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5、洗滌器/吸收塔
酸堿性控制類吸收塔,檢查洗滌/吸收液pH值。
藥劑添加周期和添加量。
洗滌/吸收液更換周期和更換量。
氧化反應類吸收塔,檢查氧化還原電位(ORP)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