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嚴格了鍋爐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燃煤鍋爐分別為10mg/m 3 、35mg/m 3 、50mg/m 3 ;燃氣鍋爐分別為5mg/m 3 、10mg/m 3 、50mg/m 3 ;燃油鍋爐分別為10mg/m 3 、20mg/m 3 、80mg/m 3 ;燃生物質鍋爐分別為20mg/m 3 、30mg/m 3 、150mg/m 3 ;按噸位對燃油鍋爐、燃生物質鍋爐污染物排放實施差異化標準管控,20蒸噸/小時及以上燃生物質鍋爐顆粒物、氮氧化物明確為10mg/m 3 、80mg/m 3 ,燃油鍋爐氮氧化物規定為50mg/m 3 。 增加了氨逃逸控制指標,根據不同治理工藝,采用SCR脫硝工藝或SNCR-SCR聯合脫硝工藝氨逃逸為2.3mg/m 3 ,采用SNCR脫硝工藝氨逃逸控制指標為7.6mg/m 3 。
新建鍋爐自2020年5月1日執行,在用鍋爐自2021年6月1日起執行。
二《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
對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大氣污染物排放管控,嚴格了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別為10mg/m 3 、30mg/m 3 、100mg/m 3 ; 對烘干機、烘干磨、煤磨及冷卻機系統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確定為10mg/m 3 、50mg/m 3 、150mg/m 3 。與現行國家標準以及其他省份標準相比,達到了先進水平。對烘干機、烘干磨、煤磨及冷卻機系統,在排放限值基礎上增加了脫硝系統氨逃逸控制指標,排放限值為8mg/m 3 。
新建企業自2020年5月1日起執行,現有企業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三《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
規定了玻璃熔窯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為10mg/m 3 、50mg/m 3 、200mg/m 3 ; 增加了氨逃逸控制指標,指標限值為8mg/m 3 。加強了對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管控,廠界顆粒物排放限值由現行的1.0mg/m 3 變為0.5mg/m 3 ; 同時增加了無組織排放氨逃逸控制指標,排放限值為1.0mg/m 3 。
新建企業自2020年5月1日起執行,現有企業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