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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對《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建設、聯網、運維和管理有關規定》(滬環規〔2017〕9號)進行修訂,已編制完成征求意見稿。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建設、聯網、運維和管理有關規定(征求意見稿)
一、實施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和《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的實施范圍包括:
(一)納入水、氣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污單位;
(二)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安裝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
經現場核實,排污單位確不具備污染物自動監測安裝使用技術條件的,應當針對相應生產設施,開展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狀況的關鍵工況參數、主要設施用水用電用能、關鍵位置視頻監控等。國家或本市有相關標準或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總體要求
(一)排污口設置。排污單位應根據生產工藝過程、產排污環節、污染處理設施的處理工藝過程等,查清所有污染源及排污口,按照規定設置滿足開展監測所需要的排放口和采樣平臺。廢水排放口應符合《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安裝技術規范》(HJ 353)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等要求,廢氣排放口應符合《固定污染源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97)、《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1/933)等要求。
(二)數據采集傳輸。
1.所有污染物濃度數據和水質、煙氣參數均由真實測量得出,現場端自動監測設備不得具有數據模擬軟件、模擬信號發生器、隱藏操作界面、遠程登陸軟件,用于過濾數據、限制數據上下限和修改監測數據及設備參數等任何數據造假的功能和漏洞。新建自動監測設備數據不允許經工控機處理后再發送至數據采集傳輸儀,須直接通過數據采集傳輸儀傳輸至生態環境部門監控平臺。排污單位應結合設備更新,完成工控機淘汰工作。
2. 現場端和監控平臺的數據傳輸需執行《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 212)、《關于加強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控和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2019〕64號)和《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試行)》(執法函〔2020〕21號),數據采集傳輸儀需滿足《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數據采集傳輸儀技術要求》(HJ 477),不得添加其他可能干擾監測數據存儲、處理、傳輸的軟件或設備,鼓勵使用取得“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的數據采集傳輸儀。
(三)建設進度。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于核發之日起的6個月內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的建設、聯網和備案;其他排污單位應于納入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安裝范圍之日起的6個月內,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的建設、聯網和備案。排污單位應根據《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安裝技術規范》(HJ 353)、《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規范》(HJ 35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對現有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排查,按照“先老后新、利舊節約”原則,分步更新改造,確保污水處理廠在2022年底、其余排污單位在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
(四)數據應用。排污單位承擔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審核的主體責任,對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備案之日起,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
三、建設安裝
(一)排污單位根據下列相關的情形和要求,開展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建設項目對自動監測設備的要求參照執行:
1. 涉及重金屬排放的排污單位,廢水排放應當在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和總排放口安裝水質自動采樣器;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項目應當包括顆粒物、煙氣流速或流量,煙氣排放監測項目還應包括含氧量、煙氣溫度、煙氣壓力、煙氣含濕量等。
2. 污水處理廠應當在進、出口分別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監測項目包括流量、pH、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和總氮。其他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項目應當包括流量、pH、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特征污染物包括總氮、總磷的,監測項目還應包括總氮、總磷。
3.醫療機構污水監測項目應當包括流量和總余氯。
4. 小時額定蒸發量20噸和額定功率14兆瓦及以上的鍋爐或燃氣輪機,監測項目應當包含鍋爐負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含氧量、煙氣溫度、煙氣壓力、煙氣流速或流量、煙氣含濕量等;設計小時廢氣排放量6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工業爐窯等廢氣排放裝置,監測項目應當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含氧量、煙氣溫度、煙氣壓力、煙氣流速或流量、煙氣含濕量等。前述廢氣排放裝置使用天然氣作為燃料的,可不監測控二氧化硫、顆粒物;使用高爐煤氣等工藝制氣作為燃料的,根據燃料狀況可不監測顆粒物。
5. 固體廢物焚燒排污單位(含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監測項目應當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一氧化碳、含氧量、氯化氫、煙氣溫度、爐膛溫度、煙氣壓力、煙氣流速或流量、煙氣含濕量等。
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爐膛溫度包括焚燒爐二次空氣噴入點所在斷面、爐膛下部斷面、爐膛中部斷面和爐膛上部斷面溫度,具體參照生態環境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50號)要求。
除生活垃圾焚燒以外的固體廢物焚燒排污單位,爐膛溫度包括爐膛下部斷面、爐膛中部斷面和爐膛上部斷面溫度,至少設置1個熱電偶溫度測點。
6.涉及VOCs廢氣有組織排放的排污單位,其處理設施設計風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時的VOCs廢氣有組織排口。采取非燃燒方式治理VOCs的,監測項目應當包含非甲烷總烴、煙氣溫度、煙氣壓力、煙氣流速或流量、煙氣含濕量等;采取燃燒方式治理VOCs的,除上述監測項目外,還應監測氮氧化物。對《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以及其他行業標準有明確排放限值的VOCs單項指標,排污單位還應選擇重點排口試點開展重點指標的自動監測工作。
受監測技術及設備限制,VOCs處理設施進口和火炬系統排口暫不納入安裝范圍,待相關技術要求出臺后另行規定。
7. 其他法律、法規、標準、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相關管理要求有明確規定的,排污單位還應從其規定。
(二)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應符合下列相關技術要求:
1. 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pH、流量自動監測設備,應分別滿足《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377)、《氨氮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101)、《總磷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103)、《總氮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102)、《pH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96)、《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安裝技術規范》(HJ 353)等要求,鼓勵選用“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檢測合格名錄”內的產品。前述自動監測設備還應具備《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規范》(HJ 355)明確的自動標樣核查功能。
2. 醫療機構污水總余氯自動監測儀應符合本市技術規范要求(附件1)。
3.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水質自動采樣單元應滿足《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驗收技術規范》(HJ 354)等要求。
4. 涉及重金屬排放的排污單位安裝的水質自動采樣器應滿足本市污染源自動采樣器技術要求(附件2)。
5.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煙氣參數自動監測設備,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和《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76)等相關規范要求,鼓勵選用“煙塵煙氣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認證檢測合格廠家名錄”內的產品。
6. 生活垃圾焚燒等設施使用的一氧化碳、氯化氫、爐膛溫度等其他自動監測設備,應滿足《關于加強生活垃圾焚燒電廠自動監控和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2019〕64號)、《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生態環境部令第10號)和《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50號)等要求。
7. 非甲烷總烴自動監測設備,應滿足《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1013)、《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90號)等要求。
四、聯網備案
(一)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是污染治理設施的組成部分,排污單位是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的責任主體,負責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確保一點多傳,實現與區、市和生態環境部三級監控平臺的聯網。
(二)排污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的設備系統方可投入使用。設備(包括數據采集傳輸儀)的主要或核心部件更換、采樣位置或者安裝位置等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組織驗收。
(三)排污單位應在設備驗收合格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交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部門登記備案。
五、運行維護
(一)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76)、《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規范》(HJ 355)、《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1013)和《污染源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 212)等要求執行。
(二)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現場所需的試劑、標準物質和質控樣,應注明制備單位、制備人員、制備日期、物質濃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三)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使用、管理制度和臺賬的有關規定,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維護、校驗、自動標樣核查和校準,并對臺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四)排污單位可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負責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若排污單位具有相應運維能力的,也可自行負責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運行和維護。
(五)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應當在12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水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應按《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規范》(HJ 355)“9檢修和故障處理”要求執行。氣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應按《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11.5常見故障分析及排除”要求執行。
(六)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停運期間,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采用手工自行監測等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向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廢水污染物手工監測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次,監測周期間隔不得大于6小時;廢氣污染物手工監測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1次,若不進行手工監測,則按《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12.2 CEMS數據無效時間段數據處理”要求進行數據補遺。
(七)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排污單位需要拆除或者閑置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應當在拆除或者閑置三十日前,報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部門同意。
(八)排污單位應按《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等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六、相關法律責任
(一)排污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建設、聯網、驗收和備案等相關程序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
1. 未按技術規范進行維護,生態環境部門對自動監測設備開展比對抽測或者使用標準物質、質控樣試驗結果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
2. 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測數據相關性異常的;
3. 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4. 數據傳輸率不滿足相關技術要求的;
5. 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情況。
(三)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行為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進行界定。
(四)未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或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進行處理。
七、其他
本市自動監測有關要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八、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22年*月**日起實施,有效期自實施之日起至2027年*月**日止。
附件:1.醫療機構污水總余氯自動監測儀技術要求
2.固定污染源水質自動采樣器技術要求
附件1
醫療機構污水總余氯自動監測儀技術要求
一、總體要求
1.醫療機構應當在污水總排口安裝總余氯自動監測儀,儀器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確保一點多傳,實現與區和市兩級監控平臺的聯網。
2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要求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總余氯的排放限值(日均值)為6.5~10mg/L。總余氯自動監測數據出現異常值時,醫療機構應及時調整污水消毒措施:數據低于6.5mg/L時,要強化消毒;數據高于10 mg/L時,要控制對污水投加消毒劑的量。
二、技術要求
1.儀器的測量范圍及工作條件
(1)測量范圍:0~20mg/L;
(2)分辨率:≤0.01 mg/L;
(3)響應時間:≤60s;
(4)工作電壓:(220±10%)V;
(5)運行環境:-10℃~50℃,相對濕度在(65±20)%以內,無冷凝;
(6)環境要求:儀器的周圍環境應保證無腐蝕性氣體或液體、較大的振動、較強的磁場及電場等存在;
(7)性能要求:儀器應具有設定、校正、斷電保護、故障報警以及時間、參數、測量值等顯示功能。
三、管理臺賬要求
1.總余氯自動監測儀的管理臺賬包括儀器說明書、儀器安裝和驗收記錄以及日常巡檢、校準、維修、易耗品更換、比對監測等運行記錄。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2.運行記錄應真實、完整、準確,并妥善保存。現場記錄應在現場及時進行填寫。
3.自動監測儀數據、數采儀數據和監控平臺數據要保持一致。歷史監測數據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附件2
固定污染源水質自動采樣器技術要求
一、總體要求
1.水質自動采樣器應在滿足《水質自動采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372)基本要求的基礎上,具備門禁管理、視頻監控、報表查詢等功能。
2.水質自動采樣器應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確保一點多傳,實現與區和市兩級監控平臺的聯網。
二、技術要求
1.水質自動采樣器應具備定時、流量觸發和遠程啟動等多種采樣方式,具有采集瞬時水樣及混合水樣、自動潤洗及排空以及留樣功能。記錄并向監控平臺上傳每次采樣的時間、采樣量、采樣觸發方式和采樣瓶編號等信息。具備歷史數據存儲和報表查詢功能,做到設置參數自動保存,斷電不丟失。
2.水質自動采樣器須具備電子門禁、控制權限和視頻監控功能,可以存儲門禁的開啟信息(包括開關時間及門禁卡信息等)以及操縱者的影像信息,并實時上傳至監控平臺,防止篡改樣品,確保樣品的保管符合監管要求。
3.水質自動采樣器應具有恒溫單元,確保水樣存儲的環境控制在4℃左右,并滿足《樣品的保存以及管理規定》(HJ 493)在暗光1~5度情況下進行留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