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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9日,在首個全國生態日即將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以下簡稱《解釋》)。《解釋》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82次會議、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8月15日(首個全國生態日)起施行。
《解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根據刑法修改情況,針對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從司法環節發力,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釋》主要明確了如下問題:
一是調整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由原有的兩檔法定刑調整為三檔,并修改完善了升檔量刑的標準。根據修改后的刑法規定,《解釋》重新設定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細化新增的第三檔刑適用情形,明確對具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棲息地、生長環境嚴重破壞等情形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推動形成對環境污染違法犯罪的強大震懾。
二是明確環境數據造假行為的處理規則。《解釋》貫徹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精神,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排放報告編制或者核查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實施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明確。同時,針對實踐突出問題,《解釋》進一步完善了對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行為適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處理規則,依法懲治環境領域數據造假行為,推動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
三是明確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寬嚴相濟規則。一方面,《解釋》銜接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將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非法排污的行為,明確為從重處罰情形,做到當嚴則嚴。另一方面,明確可以根據認罪認罰、修復生態環境、有效合規整改等因素,在必要時作從寬處理,體現恢復性司法理念,做到當寬則寬,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效果。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接下來為大家總結一下新增的部分。
環評、監測兩年造假三次即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9條,新增對環評、環境監測機構人員故意造假,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新司法解釋》與刑法銜接,細化了對于環評、環境監測造假入刑的情形,其中對于環評、環境監測兩年造假三次即入刑的規定值得關注。
新增對七年以上法定刑的適用情形: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一檔法定刑的適用情形,將污染環境罪由過去的“嚴重污染環境”和“后果特別嚴重”兩檔,增加為“嚴重污染環境”“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三檔。《新司法解釋》與刑法銜接,在第一條至第三條,分別對“嚴重污染環境”“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三檔作出了詳細規定。其中,《新司法解釋》第三條是本次修改新增的兩個條款之一,對刑法增加的七年以上法定刑的適用情形作了詳細規定。
監測數據或系統參數造假即入刑:在線監測造假的手段很多,軟件或硬件方面的手段層出不窮,如基準氧修改、計算公式修改,或遠程系統控制等。硬件方面則是采樣系統新增旁路、濾芯或除水系統不正常工作等。《新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細化了監測數據或系統參數造假入刑的情形。如,將2016年版司法解釋第十條中的“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細化為“修改系統參數或者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監測數據的”;將“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細化為“干擾系統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因系統不能正常運行而嚴重失真的”。這些細化規定,對于打擊實踐中遇到的監測數據造假問題,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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