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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蕭山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某鐵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塔公司”)進行執法檢查。
鐵塔公司現場提供浙江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檢測機構”)于2023年5月9日采樣的自行監測報告(ZJJYHJ-230051-5),當天監測人員對DA002鋅煙排放口和DA003酸霧備用排放口開展了監測,監測報告上標明生產負荷為78%,但根據鐵塔公司生產臺賬顯示,監測當天熱浸鋅車間和酸洗車間均停產。
通過調取監控視頻、研判監測報告等方式,查明該鐵塔公司酸洗車間全密閉,內有12個酸槽(未加蓋),配套有2座酸霧吸收塔,因槽內使用的20%鹽酸具有一定的揮發性,故酸霧吸收塔全年運行。
監測當天下午,鐵塔公司更換布袋后用空壓機對除塵設施進行脈沖反吹氣密性測試。
監測人員現場未對企業生產工況進行核實的情況下,對DA002鋅煙排放口和DA003酸霧備用排放口進行了監測,造成監測數據失真。
此案中檢測機構和項目負責人鄭某的行為,均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22條的規定。
依照《行政處罰法》第28條第1款和《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65條規定,9月16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檢測機構作出罰款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的行政處罰,對項目負責人鄭某作出罰款6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2月16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鎮海分局對某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進行執法檢查,通過比對該機構出具的土壤監測報告〔檢字2022第0T194號〕紙質圖譜與電子圖譜,發現VOCs測定項目的氣質定量報告7張圖譜編號與采樣記錄、流轉記錄的編號不一致,且上述紙質報告共8張圖譜與相應電子圖譜中的保留時間(RT)、峰面積(Area)數據也不一致。 經調查核實,因原始電子圖譜丟失,該機構實驗室檢測員馬某某復制案外電子圖譜,并偽造為第0T194號檢測報告對應的圖譜,導致檢測報告數據無法追溯。 該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22條的規定,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65條的規定,寧波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3月對該機構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7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馬某某罰款人民幣1.76萬元,同時禁止該公司3年內參與相關政府采購的生態環境服務項目。
2023年4月,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執法人員進行污染源在線監控和視頻監控聯查發現,寧波市某環保科技公司在對兩家磚瓦廠開展廢氣在線監控比對監測過程中,涉嫌未到現場取樣、未規范采樣就出具環境監測報告。 執法人員立即對兩家磚瓦廠進行現場檢查,固定檢測報告、污染源在線數據和視頻資料等證據,并突擊對該環保科技公司開展現場檢查,對相關負責人和環境檢測采樣、分析、審核等共計10余人開展突擊調查詢問。 經查,該公司采樣人員未在其中一家磚瓦廠現場取樣卻編造全套取樣檢測數據;在另一家磚瓦廠僅取2組樣品卻出具9組取樣檢測數據,并出具了虛假的環境檢測報告。 該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22條的規定。 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65條的規定,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7.7萬元,沒收違法所得5500元的行政處罰,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罰款人民幣3.065萬元、1.4萬元,同時禁止該公司3年內參與相關政府采購的生態環境服務項目。
2023年3月,溫州市生態環境局瑞安分局執法人員對瑞安市某檢測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 通過現場查看并調取該公司尾氣檢測時的歷史監控視頻資料和檢測報告單,發現該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對車牌為“浙C****8”、2023年3月4日對車牌為“浙C****5”的車輛尾氣進行檢測時,存在操作不規范、檢測數據不實的情況。 經調查取證,該公司工作人員進行檢測時,未根據《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D.2.4.4)要求,將氣體質量分析系統的錐形管安裝并固定到排氣管上,排氣分析儀取樣探頭插入汽車排氣管中深度不足40厘米,導致檢測數據失真,并出具了虛假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報告單。 該行為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54條第1款的規定。 2023年4月,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2條第1款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00元。
2023年5月4日上午,溫州市、蒼南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建設項目自主驗收效果評估問題線索,聯合赴溫州某文具公司開展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建設項目自主驗收報告無驗收組專家簽字的自主驗收意見。 當天下午,該公司聯系執法人員,稱已找到自主驗收意見,執法人員核查后發現驗收意見與驗收監測報告內容出入較大。 通過驗收意見上所留電話,聯系陳某、佘某、王某等三位驗收組專家,發現均不是其本人。 執法人員通過調閱辦公室監控視頻,發現5月4日下午1點45分浙江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洪某某伙同溫州某文具公司法定代表人湯某某在辦公室打印自主驗收意見后,現場偽造3名驗收組專家的簽字,在未對業主單位生產情況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核實的情況下,偽造了驗收合格意見。 浙江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22條的規定,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65條的規定,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浙江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8000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罰款人民幣1.4萬元、1.76萬元,同時禁止該公司3年內參與相關政府采購的生態環境服務項目; 溫州某文具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三條的規定,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溫州某文具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24.8萬元,對法定代表人湯某某處罰款人民幣9.76萬元。
2023年5月9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海寧分局根據上級移交線索,對浙江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2份廢氣比對監測報告涉嫌弄虛作假問題開展調查。 執法人員調取委托比對企業當日的視頻監控,發現浙江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黃某和萬某于2023年4月4日13點29分進入浙江某包裝有限公司開展比對采樣監測,于13點41分離開該公司,前后間隔僅12分鐘(當天其他時間段視頻監控未見上述2人進出該公司),實際采樣時長明顯低于監測報告及采樣原始單據上記錄的采樣時長。 且視頻中全程未攜帶必要的檢測設備大流量煙塵(氣)測試儀,不能實現比對監測報告中相關因子的采集測試。 經查,該檢測公司采樣人員未按技術規范進行采樣檢測,偽造流速、濕度、溫度等監測數據并出具虛假監測報告,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22條的規定。 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65條的規定,嘉興市生態環境局于8月12日對浙江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5.9萬元,沒收違法所得45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員黃某和萬某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1.7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8日上午,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東陽分局對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系統進行巡查,發現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編制的《浙江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年產20萬只鋁壓鑄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中5#烘干廢氣排氣筒出口顆粒物排放濃度未按照要求進行折算。按要求折算后顆粒物排放濃度實際超過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中表3的排放限值。 此外,該項目工作時間為2400h/a(300天*8h),而報告表中卻認定為1440h/a,導致SO2和NOX排放總量核算錯誤。 經核查,本項目SO2和NOX實際排放量均超過了環評總量控制的要求。 在顆粒物檢測超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總量的情況下,該公司仍作出驗收合格的意見,該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22條的規定。 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65條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9350元,對其他責任人員郭某某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同時禁止該公司3年內參與相關政府采購的生態環境服務項目。
2023年7月11日,執法人員在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系統上巡查時發現,由浙江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負責驗收監測和編制的《某工藝品生產項目驗收監測報告》存在報告內容缺項漏項較多、格式混亂和部分數據真實性存疑等問題,執法人員對相關情況開展進一步調查。 通過對建設項目所屬企業的視頻監控、外來人員登記表、該檢測公司的公車使用登記表、車輛行駛軌跡等材料進行對比分析,查實在該驗收監測報告中顯示的監測時間段(2022年11月5日至6日)內,浙江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并未到建設項目所在地開展采樣監測工作,證明驗收監測報告中的監測數據和原始數據等信息均屬于偽造。 案件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通過調取視頻監控發現浙江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至該企業偽造現場采樣監測照片,試圖掩蓋違法事實。 浙江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22條的規定,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65條的規定,臺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8萬元,對直接責任人員許某某處罰款人民幣1.894萬元,同時禁止該公司3年內參與相關政府采購的生態環境服務項目。
2023年4月19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會同市機排中心業務骨干赴慈溪市某機動車檢測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使用車輛登記軟件調取公安交管部門的車輛信息后,未鎖定數據,隨意修改相關車輛參數(包含發動機額定功率)。 通過查閱現場監控錄像,并對相關負責人、業務主管等相關人員進行問詢,發現該公司在進行機動車排氣檢驗時通過修改發動機額定功率(明顯小于車輛登記信息中的發動機額定功率),使其最大輪邊功率達到機動車登記信息中發動機額定功率的40%,從而達到不合格車輛通過排放檢驗的目的。 經查實,2022年8月到2023年3月間,該公司通過實施上述弄虛作假行為,為9輛不合格車輛出具了合格的虛假機動車尾氣檢驗報告,涉嫌弄虛作假。 2023年7月20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2條第1款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23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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