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的服務流程
· quality of service processes ·
- 需求溝通傾聽客戶需求,了解用戶使用環境和現場工況
- 方案設計根據現場實際工況,針對性出具解決方案
- 合同簽訂技術和商務規范確認,簽訂合作協議
- 產品制作選擇最優質的元器件,嚴格按照技術協議
- 調試安裝現場規范安裝,靜態動態調試,分析儀運行
- 售后服務后續維護,持續跟進,終身維修
山東濟南市槐蔭區太平河南路1567號均和云谷濟南匯智港6號樓
來信內容:非煤礦山企業處于長期停產狀態,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3年時限已到期,請問現是否需要重新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答復內容:您好,非煤礦山企業處于長期停產,其環境風險仍然存在,需要根據環境應急管理和環境風險防控實際情況重新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企業停產后是否還需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
問題內容:您好,我想咨詢的問題是關于企業已向當地區環保部門申請停產后是否繼續需要辦理突發環境應急預案?
我司以前已經做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備案,停產后如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備案到期,請問是否還需要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備案嗎?
問題答復:您好,停產后如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備案到期,復產前需要按規定開展環境風險評估、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一、什么樣的企業或單位需要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像這種每年就產生幾十千克危險廢物的企業,是不是也要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 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二)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四)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五)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除此之外,各設區市主管部門每年都會發布年度環境應急預案應備案企業名錄,企業應實時關注,另外,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明確要求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也要編制預案。
二、突發環境應急預案應該在什么時間做?
有人說在驗收后,有人說在驗收前,還有人說在試生產前?
根據《關于印發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環發【2015】4號)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
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因此,突發環境應急預案應該在環境影響評價之后(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項目),竣工環保驗收之前。如企業存在試生產階段,企業試生產內容包含調試行為,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在試生產前完成。
三、項目實施主體(企業)變更,突發環境應急預案需要重新編制并進行備案嗎?
有人直接拿環境影響評價來做類比,認為不用重新(報批)備案,其實兩者不具備可類比性,環境影響評價針對的是建設項目,只是主體變更不用進行重新報批。
根據《關于印發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環發【2015】4號)第八條: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
(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因此項目主體(企業)變更后,企業應當及時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重新備案。
四、企業每三年修訂一次環境應急預案是否每次都需要組織評審?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第六章第二十六條規定:“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組織進行。
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辦理。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環辦應急〔2018〕8號)明確,評審對象為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相關文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編制說明、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表)等文本。
從以上法律法規等文件可以看出,“重大修訂”情形已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進行明確,且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對象為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相關文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編制說明、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表)等文本。如預案有重大修訂,須編制四本報告并開專家評審會后備案;
如無重大修訂,僅個別內容進行調整,可不開專家評審會,編制四本報告后直接備案。
但如屬地主管部門要求組織評審的,需要按照屬地主管部門要求進行。
五、關于“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事故應急池問題
一句話,挖池子要花錢,尤其對于一些體量小的企業,這筆費用是個不小的投資,再者,建大建小也涉及投資花費大小。各地專家對事故應急池的建設方式和容積計算存在不同的意見,如有些專家認為污水處理系統的調節池剩余容積可以用作事故應急池使用,但有些專家不認可。
另外在事故應急池容積的計算上,有些專家認為可以利用企業內的雨水管網、生產車間(在車間出入口設置漫坡形成收集空間)收集部分事故廢水,因而在計算事故應急池容積時作為V3(發生事故時可以轉輸到其它儲存或處理設施的物料量)計算,最終得出不需建設事故應急池或事故應急池建設容積較小的結論。
目前,涉及到事故應急池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19)《石化企業水體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要求》(Q/SH0729-2018)等。
實踐中,有的企業在事故發生后,利用圍堰、防火堤、排水設施等暫存事故廢水,可有效控制事故廢水不進入外環境。而對于一般企業,沒有具體的指導文件。
另外,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對事故應急池有要求時,應按相關要求建設事故應急池。江蘇省發布了《江蘇省重點行業工業企業雨水排放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辦法明確了初期雨水池兼做應急池的要求,雨水收集池同時兼顧事故應急池的作用時,池內容積應同時具備事故狀況下的收集功能,滿足事故應急預案中的相關要求。
事故應急池內應增加液位計,實時監控池內液位,初期雨水收集進入應急池后能迅速通過提升泵轉至污水處理系統,確保應急池保持常空狀態;同時應設置手動閥作為備用,確保在突發暴雨同時發生事故等極端情況下,即使斷電也能采取手動方式實現應急池閥門和雨排閥的有效切換。
六、什么是“一圖兩單兩卡”編制要求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蘇環發〔2023〕7號)要求,為提高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備案時必須同時提供以下圖件:一圖兩單兩卡,即如下圖例:
七、關于環境風險物質的判定的問題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附錄A中未列出的物質(經判定也不屬于第八部分),是否可認定其不屬于環境風險物質。例如金屬鈉屬于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但不在《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附錄A中,叔丁醇為易燃物,也不在《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附錄A中
回復是“有毒有害化學品種類多、數量大,《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環境風險物質清單依據我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美國環保局《化學品事故防范法規》、我國歷史環境事件中出現的污染物名錄、歐盟《塞維索指令》等提出,第八部分按照健康危險急性毒性物質、危害水環境物質等分類給出了環境風險物質臨界量,對于不在附錄A中的化學品,可不識別為環境風險物質。需要說明的是,隨著研究和認識的深入,物質清單應不斷補充、完善和動態更新。企業可根據自身涉及的化學品及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形,補充和確定突發環境事件環境風險物質。”
但實踐中,附錄A中未列出的物質往往通過類比來確定其“臨界量”,這種自行加碼的行為要求原因較復雜。另外需提醒,風險物質的識別范圍除了原輔料外,包含企業產品,危險廢物、廢氣、廢水等。
八、關于應急預案評審專家資格問題,是否一定需要高級職稱?是否一定需要省廳、設區市應急專家庫中專家?
關于應急預案評審專家資格規定最明確的為《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環辦應急〔2018〕8號)中:
“4.3評審人員評審人員及其數量由企業自行確定。
評審人員,一般包括具有相關領域專業知識、實踐經驗的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代表、單位代表。其中,評審專家可以選自監管部門專家庫、企業內部專家庫、相關行業協會、同行業或周邊企業具有環境保護、應急管理知識經驗的人員,與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一般應當回避。
評審人員數量,原則上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風險企業不少于5人,一般環境風險企業不少于3人;其中,較大以上環境風險企業評審專家不少于3人,可能受影響的居民代表、單位代表不少于2人。”
關于評審人員職稱,目前生態環境部,省廳并無明確要求。但同時屬地主管部門有具體規定,應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