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的服務流程
· quality of service processes ·
- 需求溝通傾聽客戶需求,了解用戶使用環境和現場工況
- 方案設計根據現場實際工況,針對性出具解決方案
- 合同簽訂技術和商務規范確認,簽訂合作協議
- 產品制作選擇最優質的元器件,嚴格按照技術協議
- 調試安裝現場規范安裝,靜態動態調試,分析儀運行
- 售后服務后續維護,持續跟進,終身維修
山東濟南市槐蔭區太平河南路1567號均和云谷濟南匯智港6號樓
1、無證排污。
(1)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2)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 排放污染物;
(3)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 排放污染物;
(4)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法律責任]《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 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超濃度、超總量排污。
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法律責任]《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 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3、逃避監管。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 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法律責任]《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由生態 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 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4、無組織排放。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控制大氣污染 物無組織排放。
[法律責任]《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由生態 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 制生產、停產整治。
5、特殊時段排污。
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 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法律責任]《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 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 制生產、停產整治。
6、排污口管理與許可證不符。
(1)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 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2)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法律責任]《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 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 的,責令停產整治。
7、自動監測設備安裝、管理、運行。
(1)損毀或者擅自 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2)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3)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法律責任]《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8、未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記錄。
(1)未按照排污許可證 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2)未按照排污許可 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法律責任]《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9、未公開或不如實公開信息。
(1)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 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法律責任]《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10、未落實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制度。
(1) 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 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
(2) 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3)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4) 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 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法律責任]《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1、拒不配合或弄虛作假。
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
[法律責任]《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排污單位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 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2、非法取得許可證。
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法律責任]《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排污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審批部門依法撤銷其排污許可證,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13、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
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
[法律責任]《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相關證件或者吊銷排污許可證,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14、未填寫排污登記表。
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排污單位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填報排污信息。
[法律責任]《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符合第 2、3 種違法情形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予以處罰外,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以拘留。
排污單位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