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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 2.2—2018)中,對于不達標區的疊加計算給出了8.8.4小節的替代方案,即:“當無法獲得不達標區規劃達標年的區域污染源清單或預測濃度場時”時評價區域整體變化情況,用K值表征。
這個區域C—區域削減怎么計算獲得?
有人認為根據下面的解釋“區域削減源對所有網格點的年均濃度平均值……”,問我們削減源在哪里,我說這是個虛擬的削減源,如果已經知道削減源了那就直接按照8.8.1.2計算,何必計算這個K值?
【回復討論】
首先,虛擬削減源就是個不正確的概念。
對于不達標區,新建項目新增排放污染源應首先有明確的區域削減源(含自身削減)。
如果直接采用8.8.1.2的方法計算疊加,需要和達標規劃的目標濃度場(有逐日的濃度值,對應于達標區內的現狀逐日監測濃度)進行逐日疊加。
考慮到目前大部分達標規劃可能無法提供詳細的規劃目標濃度,所以導則又提出8.8.4的方法,直接計算K值。
即計算本項目新增排放量同時對應具體的削減方案實施后,區域的環境質量總體變化趨勢。當K小于-20%,即可認為本項目建設對區域環境質量的明顯改善。
至于對于部分地區存在現狀顆粒物(PM2.5)超標可能主要來源于自然因素,那么如果判定項目建設的環境可行性?這時候則需要結合地方環境管理部門對區域環境質量的管理要求去下結論了。
導則本身無法突破現行環境質量標準執行要求和環境質量達標判定原則。
問題2:C—區域削減的計算方法
有同事認為是C—區域削減=C—現狀值-C—目標值(如有),實際上大多數不發達地區沒有達標規劃,也沒有目標值,或者說因為大多數地區,例如園區規劃環評、地區十三五環境保護規劃文件還是有這個質量目標的——就是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所以我們認為可以用環境質量標準替代目標值,就是以達標為最終目標值。然后直接用現狀值減去目標濃度就可以得到區域削減濃度了。
【回復討論】
對于導則新發布實施階段,一些城市還沒有正式發布“城市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在現階段,一般來說,只要政府已經啟動環境質量達標規劃的編制,或者以區域環境質量達標為目標的規劃,例如“三年行動計劃”、“藍天保衛戰實施計劃”等。
對于規劃中沒有明確達標目標值的,可認為以達標為最終目標值。
但是問題所提的公式C—區域削減=C—現狀值-C—目標值存在理解偏差。
要注意:導則所給公式C—區域削減是需要結合具體的被替代源,通過預測模型計算后的年平均濃度。
并不是問題中所說的,C—區域削減=C—現狀值-C—目標值這種方法。因為區域達標,并不能只光靠一個項目就能實現,單個項目只要保證項目建設自身削減區域整體環境質量改善到一定程度即可。
問題3:本次導則新增不達標區達標規劃的要求
關于達標規劃的編制,部分地區環保部門認為,自治區人民政府只針對重點城市下達了達標規劃要求,并沒有要求他們這些縣市編制達標規劃,為何成了影響技術審查的重要影響因素?
【回復討論】
本次導則增加了不達標區達標規劃的要求,但達標規劃,不是由大氣導則首次提出的,而是引用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的法規條款:
原條款摘錄如下: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
第十四條 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照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五條 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