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性文件;
(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
二、驗收有無期限要求?
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 個月;
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 個月。
驗收期限:竣工之日起至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
注意:固廢和噪聲的驗收應該在竣工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驗收。
三、驗收報告的組成有哪些?
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含附件):委托第三方有CMA認證的檢測公司檢測,自己或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公司編制報告。
驗收意見(驗收組長簽字)。包含:
工程建設基本情況
工程變動情況
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
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
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
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如實記載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簡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除環境保護設施外的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及整改工作情況等。
相關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承諾負責實施與項目建設配套的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功能置換、棲息地保護等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
四、驗收公示需要在指定的網站嗎?時間有無要求?
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
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
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建設單位公開上述信息的同時,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并接受監督檢查。
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信息予以公開。
01 關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由排污單位負責組織驗收有關問題的回復
問題:
2017年8月3日,環保部下發《關于加快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的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工作的通知》(環辦環監﹝2017﹞61號),明確提出:“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應由購置建設的主要出資方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組織驗收,驗收有關資料交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備案”。現就實際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懇請予以指導,具體情況如下:
1.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后要求多長時間完成驗收?未按時限要求完成驗收的,是否有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2.排污單位組織驗收是否需要有關專家參與,是否有具體的操作流程?
3.對排污單位報備的驗收資料,環保部門是否要出具意見?是否要進行現場審核?
4.排污單位出具的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報告是否有具體格式和內容要求?
5.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情況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久?
6.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時間應以比對監測報告落款日期、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報告落款日期還是驗收資料報備日期為準?
回復:
1.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實施驗收過程的具體問題,可參考《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HJ 354)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出臺的有關規定。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我部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沒有強制性要求。
2.對未按要求完成驗收的,現行法律中沒有針對性的處罰條款。但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監管執法中發現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或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應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02 關于供暖鍋爐試運行期限認定咨詢的回復
問題:
一供暖鍋爐,每年只在供暖期生產(每年11月15日至3月15日),2017年開始供暖,在線數據上傳,該企業的驗收期限是否包含其停產時間,如何判定其驗收期限?《驗收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驗收期限是指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
回復:
驗收期不包括停產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82號令)2017年10月1日期實施,將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工作由環保部門改為建設單位依照規定自主驗收。來信所指鍋爐自2017年投入使用至今,已歷經兩個供暖期,且在每個供暖期投入使用時間均為4個月,已超過規定的3個月驗收期限,理應已經完成自主驗收。
03 關于是否可以不再出具固廢污防設施驗收意見的回復
問題:
2017.11.20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實施以來,目前,只有《固廢法》尚未修訂,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仍由環保部門負責驗收,但我省于2017.11.15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取消了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及輻射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兩項行政許可,按照當前“簡政放權”及“企業是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自體應履行自主驗收”的精神,
1.我們是否可以認為省政府文件已經全面取消了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行政許可,不再單獨進行或考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行政部門進行的驗收?
2.如果省政府提前全面取消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驗收行政許可,企業自主驗收涵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部分的情況下,環保部門是否可以不再單獨進行固廢污防設施驗收?3.有省政府取消驗收行政許可文件,環保部門是否可以要求企業自主驗收范圍涵蓋固廢污防設施驗收?還是必須要由環保部門單獨進行固廢污防設施驗收?4.企業自主驗收范圍涵蓋固廢污防設施驗收的內容,環保部門是否可以追加涉固廢污防設施驗收意見?
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尚未修訂,對涉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方面的規定仍然有效。此外,經了解,為貫徹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2017〕51號),原遼寧省環境保護廳2018年2月5日印發了《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的通知》(遼環發〔2018〕9號),明確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工作有關要求,并提出了“原項目環評審批部門出具針對項目配套建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