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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于發達國家和地區,我國VOCs監測和治理起步較晚,在政策制定、控制標準、實施方法等發面都有經驗可以借鑒。
A、美國:法律法規、控制技術、排放標準相結合
美國根據VOCs排放源類型的不同,分為工業排氣、設備泄露、廢水揮發、儲罐、裝載操作5類源,分別規定排放限值或工藝設備、運行維護要求。
美國于1955年通過了《空氣污染控制法》(AirPollutionControlAct),1963年通過了《清潔空氣法》(CleanAirAct)。1967年,通過了《空氣質量法》(AirQualityAct)。隨后,1970年、1977年和1990年,對《清潔空氣法》進行補充、擴展和修訂,不斷強化和完善。在排放標準上相繼制定了《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NAAQS)、《國家有毒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NESHAPS)、《新污染源行為標準》(NSPS)等,同時制定《最高可實現控制技術》(MACT)。在政策上通過法律法規、控制技術和排放標準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對VOCs排放的控制,為全世界的VOCs控制提供了寶貴經驗。
圖表11:美國VOCs控制體系
資料來源:華南理工大學
除制定VOCs相關政策外,美國環保署同時實施城市有毒空氣污染物控制戰略,篩選出19種VOCs物質并明確其來源。此外,為識別VOCs等空氣污染物的區域污染狀況,美國政府定期進行全國范圍內有毒空氣污染物風險評估,并建立基于風險評估模型和污染物普查結果的有毒空氣污染物控制基準體系。目前已有12種VOCs物質被列為國家層面或區域層面具有較高健康風險的有毒空氣污染物。
B、歐盟:實施分級控制標準,成員國規定限制
歐盟各成員國為加強對單項VOCs物質的管制,同時實施分級控制標準。根據國際癌癥研究機構關于致癌性的分類、職業衛生的最高允許濃度(MAC值)或8小時時間加權平均允許濃度(TWA值)等指標,將VOCs物質根據健康毒性分為高毒性、中等毒性和低毒性3類,分別規定了濃度控制限值。其中對苯的規定是:年均限值5μg/m3,以2000年12月13日5μg/m3為起點(100%),從2006年1月1日開始,每過12個月減少1μg/m3,直到2010年1月1日結束(0%),即這個限值及其規定需在2010年1月1日前達到。根據歐盟《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最高國家標準》(NEC指令),在遵循歐盟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各成員國可自行決定為達到限制目標所需要采取的措施,并每年向歐盟報告污染物的排放情況。
圖表12:歐盟各國VOCs排放限值
資料來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最高國家標準》
C、日本:國家與區域總量控制相結合
日本實行國家總量控制和區域總量控制相結合的方法。國家控制總量是以最高允許排放總量和濃度為基礎,以不超標為要求,全國實行,不受所在地區域限制;區域總量控制以排放總量的最低削減量為基礎,以削減量達標為要求,是在排放口總量控制基礎上的更嚴格的總量控制。控制要求是確定排放總量,確定總量削減計劃(包括總量限制指標和削減措施、限制等),向各派放著分配排放總量和削減總量額度。
圖表13:日本VOCs控制體系
資料來源:華南理工大學
日本政府在2004年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新增了“VOCs排放規制“一章,并于2005年發布實施令、實施規則和測定方法。隨后,日本又實施對化學品制造、涂裝、工業清洗、粘接、印刷、VOCs物質貯存6類重點工業源的9種工藝設施實施排放控制,有關方面必須申報對象設施、遵守排放標準及進行測定等。
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前,日本一些地方政府就已經通過條例制定了關于VOCs排放濃度及設備標準等的規制,以及要求企業申報相關排放設施。對象設施及規制方法也各不相同,如針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加油站的汽油儲藏設施制定了設備標準等。
此外,日本政府對大氣污染物實行管制,確定的空氣毒物中,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3種VOCs物質被列入需要優先采取行動的毒物,通過區分現有源和新源,分別制定這些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D、臺灣:階梯征收VOCs排污費
臺灣地區對于污染物排污費征收較早,1995年開始就按燃料使用費及含硫份征收硫化物排污費,1998年開始按照實際排放量對氮氧化物征收排污費。至2007年,臺灣地區開始對VOCs征收排污費,分別對各個行業排放量進行計算之后統一規定。
圖表14:臺灣VOCs階梯排污收費政策
資料來源:華南理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