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的服務流程
· quality of service processes ·
- 需求溝通傾聽客戶需求,了解用戶使用環境和現場工況
- 方案設計根據現場實際工況,針對性出具解決方案
- 合同簽訂技術和商務規范確認,簽訂合作協議
- 產品制作選擇最優質的元器件,嚴格按照技術協議
- 調試安裝現場規范安裝,靜態動態調試,分析儀運行
- 售后服務后續維護,持續跟進,終身維修
山東濟南市槐蔭區太平河南路1567號均和云谷濟南匯智港6號樓
XXXX有限公司
2×220t/h鍋爐改造項目
煙氣在線監測系統(CEMS)
設備技術規范
2017年1月
目 錄
一、 總則............................................................. 1
二、 設計要求........................................................ 1
三、 設計條件....................................................... 12
四、 設備規范....................................................... 16
五、 供貨范圍....................................................... 20
六、 品牌要求和交貨地點............................................ 21
七、 技術服務....................................................... 21
八、 工作安排....................................................... 22
九、 備品備件及專用工具............................................ 25
十、 質量保證及檢驗................................................ 26
十一、 包裝、運輸和儲存........................................... 29
十二、 索賠......................................................... 29
十三、 差異表...................................................... 29
1.1 本協議書適用于XXXX2×220t/h鍋爐改造項目的煙氣在線監測系統,賣方提供符合本協議書要求和現行中國或國際通用標準的優質產品,并滿足買方所在國有關計量法規、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以及電力行業提出的有關該系統在功能設計、結構、性能、安裝和試驗等方面的技術要求。
1.2 本協議書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術要求,并未對一切技術細節作出規定,也未充分引述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條文,賣方應滿足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等方面的強制性標準,必須完全按其執行。
1.3 賣方提供的文件,包括圖紙、計算、說明、使用手冊等,均應使用國際單位制(SI)。所有文件、工程圖紙及相互通訊,均應使用中文。不論在合同談判或簽約后的工程建設期間,中文是主要的工作語言。若文件為英文,應同時附中文譯文。
1.4 如果賣方沒有以書面形式對本協議書條文提出異議,則意味著賣方提供的設備(或系統)完全符合本協議書的要求。
1.5 凡在賣方設計范圍之內的外購件或外購設備,將由賣方推薦產品供買方確認,但技術上均由賣方歸口協調,并對此負全責。
1.6 本協議書所使用的標準如遇與賣方所執行的標準發生矛盾時,按較高標準執行。
1.7 本協議書經雙方確認后作為訂貨合同的技術附件,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在賣方正式開始制造以前,買方有權因外界、客觀條件的變化提出一些補充修改要求,賣方應積極響應,具體款項內容由雙方協商解決。
2.1 系統組成
2.1.2 型式:抽取稀釋法或加熱采樣。
2.1.3 安裝位置:
#2爐1#引風機與脫硫塔入口之間1套(煙氣量按2個引風機煙道折算);
#3爐1#引風機與脫硫塔入口之間1套(煙氣量按2個引風機煙道折算);
#2爐FGD出口煙道1套;
#3爐FGD出口煙道1套。
2.1.4 安裝套數:
共四套(2臺脫硫吸收塔的入口各1套,出口各1套)。
2.1.5 監測項目:
脫硫入口2套:監測原煙氣的CO、SO2 、NOX 、O2、含塵量、溫度、壓力、濕度、流量(流速)。系統應由煙塵濃度監測子系統、氣態物(CO、SO2、NOX、O2)監測子系統、煙氣排放參數(溫度、壓力、流量、濕度)監測子系統組成。
FGD出口2套:監測脫硫凈煙氣的CO、SO2、NOX、O2、含塵量、溫度、壓力、濕度、流量(流速)。系統應由煙塵濃度監測子系統、氣態物(CO、SO2、NOX、O2)監測子系統、煙氣排放參數(流量、溫度、壓力、濕度)監測子系統組成。通過加熱采樣抽取稀釋后測定煙氣中上述監測項目的實時數據,能集中對數據進行采集、處理、存儲和輸出。
脫硫系統中所有煙氣排放設備的電源故障和系統故障,在FGD_DCS上報警。
#2爐脫硫入口和#2爐FGD出口的兩套CEMS各自放置在測點平臺上,就地煙氣間設控制上位機;#3爐脫硫入口和#3爐FGD出口的兩套CEMS各自放置在測點平臺上,就地煙氣間設控制上位機。脫硫入口上位機的畫面不僅要顯示當前測點所顯示的數據以及工藝流程,還要顯示脫硫入口另外一個煙道的數據和工藝流程圖,數據源取自測點數據。
環保監測所需的數據接口及通訊設施也由賣方統一提供,包括:CO、SO2、NOX、煙塵濃度、煙氣溫度、濕度、壓力、含氧量、流速、流量。
2.1.6 系統應按上述監測項目(含控制及數據采集系統)采用模塊化集成設計。
2.1.7 系統運行數據采集率應不低于99%。
2.1.8 系統應能滿足在至少90天運行中不需要非日常維修的要求(指系統運行維護手冊中常規部分沒有要求的任何維修活動的要求)。
2.1.9 系統提供的檢測數據資料可用率不少于95%。CEMS數據可用率計算是基于CEMS運行并收集數據的時間,扣掉CEMS任何部件不能投運的時間。
2.1.10 輸出單位:對所檢測煙氣的各種參數,系統除在就地分析儀器面板上顯示外還均以4-20mA標準模擬量信號輸出。氣態污染物濃度單位使用mg/Nm3,煙塵濃度單位為mg/Nm3,流量計測出流速信號應折算成體積流量Nm3/h輸出,溫度單位為℃,濕度單位為%,壓力單位為Pa,含氧量單位為%。(如當地環保部門對上傳數據格式有特別要求,賣方應承諾可以無條件滿足。)
2.1.11 系統中的分析儀器應具有自診斷功能,同時系統應具有主要部件故障報警功能,自診斷功能至少將包括測量元件/檢測探頭的失效、超出量程情況、以及沒有足夠的采樣流量能力的情況。分析儀器應具有故障指示能力,并留有與脫硫控制室內DCS的通訊接口(具體通訊協議聯絡會上定)。這種功能將包括在儀器和與DAS系統的接口中。
2.1.12 系統應具有自動定時反吹功能,反吹時間周期根據具體工況應可以調整,反吹時數據測量應為實時測量值,不允許保持。
2.1.13 系統的各部件安裝位置應為運行維護提供良好的條件。
2.1.14 系統應具有從采樣探頭輸入標氣進行系統標定的功能。
2.2 規范和標準
賣方提供的裝置應滿足《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最新版)的內容要求及相關的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技術協議書所涉及的標準都為本工程項目時段內的最新標準,主要規范標準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煙氣采樣器技術條件
煙塵采樣器技術條件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空氣與廢氣監測分析方法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同時,賣方提供的系統裝置應嚴格遵守火力發電廠工程建設標準中相關的強制性條文規定。
2.3 技術要求
本系統應有煙塵濃度監測子系統、氣態污染物(CO、SO2、NOx、O2)監測子系統、煙氣排放參數(煙氣流量、溫度、壓力、濕度)監測子系統。通過在線連續采樣(加熱采樣)測定煙氣中上述監測項目的實時數據,并能集中采集、處理、存儲和輸出。系統實現完整的工況控制及狀態報警,并可對需要的檢測數據組合成標準數據包進行實時上傳。
賣方提供的CEMS應是技術先進、長期穩定運行的產品。其測量、計算方法應得到中國環保局和制造商所在國環保局的認可,CEMS的計量應得到中國計量主管部門的認可。
2.3.1 氣態污染物(CO、SO2、NOX)連續監測
2.3.1.1 監測項目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SO2、NOX)
2.3.1.2 監測方法
稀釋采樣法—紫外熒光檢測技術
直接抽取冷干法—非分散紅外吸收
2.3.1.3技術性能參數
(1)測量范圍
根據電廠實際排放濃度情況與環保法規、標準的具體要求或脫硫設備工況并考慮一定的裕度而定。特別對SO2濃度的測量,其分析單元的量程范圍應有多檔切換選擇,以適應不同工況需要。檢出上限要求不低于8000mg/Nm3,檢出下限,濃度校準后1mg/Nm3。
(2)零點漂移≤±0.5%滿量程/24h;
(3)量程漂移≤±1%滿量程/24h;
(4)響應時間≤200s;
(5)線性度≤±5%。
(6)準確度
a.相對準確度≤1%
b.量程要求:
FGD出口:SO2 0~100~300 mg/Nm3雙量程;NOX 0~150~500 mg/Nm3雙量程。
2.3.2 煙塵濃度連續監測
2.3.2.1監測方法
監測方法:激光前散射法。
2.3.2.2 技術性能參數
(1)測量范圍
根據電廠實際排放濃度情況與環保法規、標準的具體要求并考慮一定的裕度而定。(2)零點漂移(24h)≤±2% 滿量程。
(3)量程漂移(24h)≤±2% 滿量程。
(4)相關校準:相關系數≥0.85。
(5)儀器校準
煙塵連續監測系統具備對儀器進行自動、手動零點校準、全幅校準裝置以及氣體吹掃裝置。
(6)光源要求
光后散射測塵儀使用的光源為激光。
(7)量程要求
脫硫入口:0~100mg/Nm3 FGD出口: 0~15~100mg/Nm3雙量程
2.3.3 煙氣排放參數(溫度、濕度、壓力、O2及流量)連續測量
2.3.3.1溫度監測
(1)監測方法:熱電阻法
(2)測量范圍:溫度:0 ~ 300℃
(3)指示誤差≤±3℃
2.3.3.2濕度監測
(1) 監測方法:測氧計算法
(2) 測量范圍:0 ~100%
2.3.3.3煙氣含氧量連續監測
(1)監測方法:氧化鋯法
利用極限電流的氧化鋯傳感器實時對煙氣中的氧進行分析。當氧化鋯被加熱時,由于氧負離子在氧化鋯晶體中的遷移作用,使氧化鋯晶體變成導電體,煙氣中的氧濃度不同使這種遷移產生的電流不同。
(2)測量范圍0~25%。
(3)精密度≤±15%。
(4)響應時間≤200s。
2.3.3.4 煙氣流量監測
(1)監測方法:皮托管差壓法。
(2)測量范圍0~40m/s。
速度場系數相對誤差:流速>10m/s時,不超過±10%;流速≤10m/s時,不超過±12%。
2.3.4 系統基本要求
2.3.4.1 除了監測結果應滿足本協議書的要求之外,校正系統應滿足下列要求:可手工完成或由數據采集系統自動設定完成,甚至經后者通過網絡實現遠距離控制。系統校正從探頭開始,包括系統所有部件直至分析儀器。潔凈的零氣用來校正零點,校正氣(標準氣)用來校準跨度,而數據采集系統則是對數據進行有效性判斷,在數據有效前提下進行自動修正。
2.3.4.2報警
系統提供的繼電器輸出接點,用于下列情況報警:
(1)電源故障報警
(2)分析儀故障報警
(3)采樣氣流量低報警
(4)影響分析儀器正常工作的采樣氣溫度上下限報警
(5)校正氣的壓力低報警
(6)校正數據與規定值(測量標定值)偏差高報警
(7)系統維護狀態
(8)系統校準狀態
(9)系統校驗狀態
(10)分析儀超標報警
(11)系統數據缺失報警
2.3.4.3安裝
賣方應提供所有用于煙道上安裝采樣探頭所需的部件,包括:管套、安裝用法蘭和/或接頭、安裝用托架和/或固定件以及設備部件連接定位的安裝圖。
賣方應介紹采樣管線的安裝方法。合同簽訂后,賣方應提供詳細的安裝說明,包括所有在煙道上的設備如探頭、臍狀線和采樣線,及用于買方土建工程師的有關支架設備的設計和安裝。
2.3.4.4使用的材料
凡是與煙氣或校正氣接觸的探頭等部件應滿足在電廠運行工況的煙氣成分、溫度條件下能連續可靠地運行的要求,一般由以下材料構成:聚四氟乙烯、玻璃、能承受300℃溫度的不銹鋼、耐腐蝕和耐高溫的鎳基合金(Hasteloy C-276)或其他耐腐蝕合金。
2.3.4.5校正設備和標準
賣方應提供系統的零點、跨度校正服務。
在系統啟動時需要各種校正氣,賣方應滿足下列要求:
(1)校正氣的量應能滿足啟動后正常校正1年和測試用氣。
(2)賣方提供的所有校正氣應按照賣方所在國環保要求儲存,一般儲存在鋼瓶內。
(3)賣方應提供校正氣的所在國環保局的可追朔性文件,并出具其種類、濃度和數量的文件,以及儲氣筒的材料安全數據表,后者將介紹儲氣筒和買方將來購置和儲存校正氣的說明,或由賣方提供國內合格的符合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國家一級標準的校正氣供應商的有關資料。
2.3.4.6 干擾
系統提供的分析儀器應沒有明顯的干擾,即在測量單個煙氣或多種煙氣混合成分時,同一濃度值結果不應有一位數以上的數值差異。當濃度值大于其滿量程的0.2%或測量標定值時,系統應有報警輸出反應。
2.3.4.7分析儀器的恒溫
賣方應在系統內提供和安裝各種必要的管道和擋板,用于將氣體分配到分析儀器。在各種潛在的運行工況下所有設備需合適地冷卻或加熱,以防止因過熱而導致設備的零點漂移或其他運行上的問題。
系統應設計成在由于冷卻或加熱失效時自動報警。報警能立刻通知操作運行人員。報警溫度的高低觸發點由操作運行人員設定。
2.3.4.8反吹掃空氣保護
對于稀釋采樣系統,系統部件如采樣頭安裝后與煙氣接觸時,賣方應提供一個反吹掃空氣系統以防止煙塵污染分析儀器部件。如有必要,應在空氣風扇或有關的空氣清洗設備中安裝空氣預熱器。當反吹掃空氣裝置失效時,應自動啟動隔離閥以保護監測部件不受任何損害并進行報警。
對于加熱采樣系統,賣方提供的系統應具有自動清掃功能,定期自動地清除取樣探頭和取樣管路中的積灰。
2.3.4.9探頭和采樣管線
2.3.4.9.1 凡是與煙氣或校正氣接觸的探頭等都應滿足電廠運行工況的煙氣成分、溫度條件下能連續可靠地運行的要求。探頭材料應是耐磨耐腐蝕材料,如聚四氟乙烯、玻璃、能承受260℃溫度的不銹鋼、耐腐蝕、耐高溫鎳基合金(Hasteloy C-276)或其他耐腐蝕合金。
2.3.4.9.2 賣方提供所有用于在煙道上安裝采樣探頭所需的部件和硬件定位設備,包括:管套、安裝的法蘭、安裝的托架等。
2.3.4.9.3 采樣點離煙道內壁的距離必須不少于1m或者1/3的煙道當量直徑。
2.4 數據采集和處理系統(DAS)
賣方隨CEMS裝置提供的數據處理系統應能做到實現對CEMS的控制和采樣系統的管理功能,循環校驗控制和數據修正功能,數據輸入、輸出處理功能。另外,該系統應提供標準的通訊接口,分別用于CEMS與DCS和環保局的數據通訊。
2.4.1 數據采集
DAS應有與排放量數據采集分析設備的接口,并能將有關信息上傳至上一級監控系統,即包括如下接口:
(1)本協議書中的分析儀器和采樣系統
(2)與脫硫島分散控制系統(DCS)連接,將監測結果傳輸給DCS
(3)與環保局進行數據通訊的接口(設計聯絡會上確定)
(4)與脫硫DCS進行數據通訊的接口(具體采用的通訊協議在設計聯絡會上確定)
傳輸至DCS的信號應是標準的模擬量信號(4~20mA)和無源開關量信號。各設備模擬量信號應相互隔離。
2.4.2 報告
DAS將自動完成數據處理和報告及遠程傳送,產生的排放量報告滿足本協議書2.4.12的要求。
2.4.3 維修服務
(1)DAS應使維修、停運和修理工作量盡量小。為此應滿足下列要求:
(2)具有獨立的DAS電源,DAS系統應配備必要的UPS電源。
(3)備用顯示能力。
(4)有自診斷和故障排除功能,能確認運行狀態是否正常。
(5)賣方應在出廠檢驗前證實DAS的遠程診斷和故障排除能力。
2.4.4 系統抗干擾能力
(1)共模電壓:≥250V。
(2)共模抑制比:≥90dB。
(3)差模電壓:≥60V。
(4)共差模抑制比:≥60dB。
2.4.5 顯示
將提供完整的排放量測量和運行狀況記錄。
2.4.6 操作人員輸入
DAS應具有一個加密系統,以防止出現系統參數的未經授權的改變。加密系統應分層,并提供給操作人員需進行調整的系統變量。
2.4.7 校正
DAS應完全支持系統校正。每天自動進行校正,記錄校正氣濃度值和儀器響應值,并提出相應的校正報告。
2.4.8 質量保證要求
2.4.8.1數據處理包括信號處理、計算,算法和數據記錄應符合本協議書和賣方所在國環保的要求。這些要求包括:
(1)任何數據編輯應提供一個反映所有變化的完整的過程。
(2)應記錄采集的數據。
(3)提出相應的測試計劃,并實施測試計劃以驗證是否符合本協議書的要求。
2.4.8.2 DAS應能檢查和報告影響系統準確度和準確性的任何CEMS部件失效信息。
2.4.8.3 DAS應控制日常CEMS運行,包括:
(1)自動校正循環
(2)自動反吹采樣系統過濾器和探頭
(3)提供認證測試和檢查所需數據資料
2.4.9 自動校正
2.4.9.1 日常校正
DAS應能自動地進行校正,并滿足校正過程中所需手動工作量最小。
2.4.9.2 DAS的自動校正應具有既可按DAS內部設定的校正順序也可按外部設定的校正順序來完成。當按DAS的內部設定進行校正時,完成的每天校正由程序安排,并能自動打印校正報告。
2.4.9.3 校正記錄
(1)DAS應能保存所有校正的完整記錄。這些校正記錄應至少包括:校正的日期和時間、校正氣體的濃度值、分析儀器的絕對響應值、準確度、目前采用的偏差調整措施。
(2) DAS應保存采用的校正(標準)氣體的完整記錄。這些記錄應包括:供貨商名稱、校正氣體名稱和濃度有效期、儲存校正氣體的時間和體積、儲筒系列號。
2.4.9.4 性能測試和審查
DAS應支持和完成結合測試系統要求的定期測試,至少能在測試時按操作者命令進行CEMS性能方面有關參數的計算、打印,并形成認證測試和審查報告。
2.4.10 排放量計算
煙塵或氣態污染物的排放量按下列公式計算:(i=1~24)
——煙塵或氣態污染物小時排放量,kg/h;
——標準狀態下煙塵或氣態污染物連續監測小時平均濃度,mg/m3;
——標準狀態下干煙氣小時平均流量,m3/h;
——煙塵或氣態污染物日排放量,t/d
——該天中第小時煙塵或氣態污染物排放量,kg/h;
——煙塵或氣態污染物月排放量,t/m;
——該月中第天的煙塵或氣態污染物排放量,t/d;
——煙塵或氣態污染物年排放量,t/a;
——該年中第天煙塵或氣態污染物日排放量,t/d。
2.4.11 報告系統
報告系統將自動產生報告,報表格式要求和當地環保部門報表格式一致。
2.5 電氣
無論是賣方自己制造的還是其他分包商制造的設備,所用的通用型接線端子排選用魏德米勒型。
無論是賣方自己制造的還是其他分包商制造的設備的分電源開關,一律選用梅蘭日蘭C65系列斷路器,總開關選用梅蘭日蘭NS系列開關。
用于執行器或儀表的總配電柜應配置自動切換裝置和電源故障監視裝置(施耐德產品,可監視缺相、失電)。
2.5.1 賣方提供用于CEMS系統運行和保護電回路上所配的保險絲、斷路器、配電設備、供電設備、穩壓設備和其它設備。
2.5.1.1 斷路器
與每個分析儀器系統有關的所有設備應由一個分支電路斷路器供電,并用一個永久性標記標出該斷路器以便識別。
賣方負責選擇每個保險絲和/或斷路器的合適的尺寸和額定值。
2.5.1.2 電力斷開點/結點
賣方提供了遠程安裝設備后,買方將為每個地點的安裝提供遠程電力斷開點。當維護人員在遠程設備上維修時,這些斷開點將用于給維護人員提供保護。賣方應提供需要遠程電力斷開點的電力設備一覽表。
賣方應提供詳細安裝圖,它顯示出內部連接的中間連接點和電纜的要求。
2.5.1.3 接地
所有設備應安全接地或有接地的措施。當某個設備無法安全接地時,設備應被雙重絕緣,以防電擊事件發生。
2.5.1.4 電源
若賣方提供的CEMS系統和DAS系統對電源有特殊要求(包括電源頻率、電壓的穩定度、波形失真度、在失電時是否影響采樣和分析及分析數據是否會丟失等),則賣方應提供一個滿足系統需要的電源設備和裝置,以保證CEMS系統供電的穩定和高質量,賣方如果認為必要,需要加裝穩壓等其它設備,應包含在合同總價中。
CEMS系統設計為接受單相交流電源,電壓為220V。如系統中需要其它電壓等級的電源時,由賣方負責。
賣方應說明系統對供電質量和容量的要求,當短期電壓下降到正常的90%時,應保證儀器系統的運行正常。
儀表及DAS應采用在線式UPS供電,有足夠的容量與輸出路數,滿載時備用時間≥30min,該UPS設備由賣方提供。
2.5.1.5 避雷
安裝在煙道上的金屬設備將可能由于雷擊而承受大的瞬間電壓和電流,賣方應采取措施避免在這類事件中設備損壞。
賣方應介紹在系統中采用什么措施或設計方案以使雷擊事件影響最小。至少在電纜進口和出口安裝電涌抑制裝置,所有設備輸入口用金屬氧化物變阻器或等效電涌抑制器來保護。
賣方應標明設備接地最大電阻,用于系統電涌抑制設計。
2.5.2 賣方應在其設計文件中詳細說明整套系統用電的電源回路、容量、電壓等級及儀用氣的壓力、流量、品質等要求。
2.6 設備的保護和儀器室
2.6.1 在煙道上的儀器設備,應提供防護等級與NEMA4相當的保護罩。
賣方提供的沒有保護罩的部件應能經受住高溫,并且是絕緣的。完全暴露的應予以標明,以提醒操作和維護人員。
賣方應提供一份詳細的說明,介紹保護煙道上設備的方法。
2.6.2 校正氣體的貯存
賣方應提供校正氣貯存設備和儲存方法的要求。
2.6.3 供電
CEMS裝置以及CEMS儀器間電源由買方提供,賣方在設計階段應提供CEMS電源配置方案供買方參考,并詳細說明對整套系統用電的電源回路、容量、電壓等級的要求。
賣方應提供儀器間內部配電箱及電源輔助設備,標明每個電源插座及相應的斷路器,至少留有4個備用插座(220VAC,10A)。煙道上設備通過分析儀器室內配電箱供電。
2.6.4 賣方提供的CEMS系統檢測柜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5,柜體油漆種類和顏色應由買方確認同意。
2.6.5 賣方應在設計階段提出CEMS儀器間的外形尺寸、安裝要求(含整體負載、管線長度限制及出線方式)、內部布置等供買方參考。
2.6.6 若所供設備有溫度和濕度要求時,賣方應提出具體的能滿足要求的方案供買方參考選擇。
3.1 測量范圍:賣方應根據以下設計值選擇合適的的儀表量程,并滿足本協議書的要求。
1、鍋爐煙氣參數
序號 | 項目名稱 | 單位 | 現設計煤種 | 備注 |
1 | 燃煤收到基含硫分 | % | 0.75 | S=1.5業主要求 |
2 | 收到基全水份 | % | 7.81 | 10業主要求 |
3 | 收到基灰份 | % | 35 | |
4 | 鍋爐原煤耗量/計算耗煤量 | t/h | 32.5 | |
5 | 引風機入口煙氣溫度 | ℃ | 130 | |
6 | 引風機入口壓力 | Pa | -2100 | |
7 | 要求FGD負荷范圍 | % | 50%-110% | |
8 | 煙氣溫度(空預器出口) | ℃ | 140 | |
9 | 引風機入口濕煙氣量(實際氧、單臺爐) | Nm3/h | 265000 | |
10 | 引風機入口實際濕煙氣量 | m3/h | 392511 | |
11 | 引風機入口SO2濃度(干基) | mg/Nm3 | 2366 | (濕法脫硫設計值,硫份1%) |
12 | 引風機入口煙氣含塵濃度 | mg/ Nm3 | 30 | |
13 | 鍋爐機組年利用小時數 | h | 8000 | |
14 | 引風機入口煙氣主要成分(按實際氧) | 干/濕 | (參考同類項目) | |
15 | CO2 | % | 13.09/12.01 | |
16 | O2 | % | 6.5/6.8 | |
17 | N2 | % | 80.08/73.08 | |
18 | SO2 | % | 0.33/0.30 | |
19 | H2O | % | 0/7.81 | |
20 | 煙氣中NOx含量 | mg/Nm3 | ≤100 | 低氮燃燒后 |
21 | 煙氣中SO2含量 | mg/Nm3 | ≤3549 | 考慮燃煤最大含硫率1.5% |
22 | 煙氣含塵量 | g/Nm3 | 52 |
2、鍋爐設計煤種的煤質分析參數
序號 | 項目 | 符 號 | 單 位 | 設計煤種 | 校核煤種 |
1 | 收到基全水份 | Mar | % | 7.81 | 10 |
2 | 空干基水份 | Mad | % | / | |
3 | 收到基灰份 | Aar | % | 26.74 | 35 |
4 | 收到基碳 | Car | % | 54.08 | |
5 | 收到基氫 | Har | % | 3.55 | |
6 | 收到基氧 | Oar | % | 6.45 | |
7 | 收到基氮 | Nar | % | 0.61 | 1 |
8 | 收到基全硫 | St.ar | % | 0.75 | 1.5 |
9 | 干燥無灰基揮發份 | Vdaf | % | 36.26 | 30 |
3、鍋爐技術參數
名稱 | 單位 | 鍋爐最大連續出力 (BMCR) | ||
過熱 蒸汽 | 蒸汽流量 | t/h | 220 | |
出口蒸汽壓力 | Mpa[g] | 9.81 | ||
出口蒸汽溫度 | ℃ | 540 | ||
排煙溫度 | ℃ | 140 | ||
爐膛出口排煙溫度 | ℃ | 900 | ||
排煙熱損失q2 | % | 5.62 | ||
化學不完全燃燒熱損失q3 | % | 0 | ||
機械不完全燃燒熱損失q4 | % | 1.67 | ||
散熱損失q5 | % | 0.8 | ||
鍋爐熱效率 | % | 91 | ||
燃料消耗量B | t/h | 32.5 | ||
當地年平均氣壓 | hPa | 1011.4 | 海拔48米 |
4、本煙氣脫硫工程所有設備及系統設計要求如下:
序號 | 名 稱 | 概 述 | 備 注 |
1 | 處理前 | NOX濃度≤100mg/Nm3;(低氮燃燒后) SO2濃度≤3549mg/Nm3;(按S=1.5%計算) 粉塵濃度≤30mg/Nm3; | |
2 | 處理后 | NOX濃度≤50mg/Nm3; SO2濃度≤35mg/Nm3; 粉塵濃度≤5mg/Nm3; | |
3 | 主要處理工藝 | 1、脫硝工藝:鍋爐低氮燃燒+SNCR; 2、脫硫工藝:爐內噴鈣脫硫+爐外石灰石-石膏法; 爐內噴鈣脫硫效率按80%設計, 入口3549 mg/Nm3,出口710 mg/Nm3; 爐外石灰石-石膏法脫硫效率按98.52%設計; 入口2366 mg/Nm3(按含硫份1%設計),出口35 mg/Nm3; 3、除塵工藝:離心管束式除塵除霧裝置; | |
4 | 運行方式 | 脫硝部分:鍋爐本體進行低氮燃燒技術改造,SNCR系統根據實時監測數據進行調整; 脫硫系統:由爐內和爐外脫硫相互結合完成,以爐外石灰石-石膏法運行為主,爐內噴鈣脫硫處于熱備用狀態,由實時在線監測數據作為調整依據,當鍋爐出口SO2濃度為2000 mg/Nm3時啟動爐內噴鈣,低于2000 mg/Nm3時停運; |
3.2 煙囪型式
煙囪型式 單筒混凝土結構
出口煙道形狀 矩形
原煙道(測點安裝于水平段)截面尺寸(寬×高) 2×2.4m
凈煙氣煙道(測點安裝于豎直段)截面尺寸(長×寬)3×2m
氣象條件
1)氣溫:
歷年極端最高氣溫: 35.4℃
歷年極端最低氣溫: -16.3℃
年平均氣溫: 11.9℃
2)濕度:
歷年平均相對濕度: 65%
3)氣壓:
歷年平均氣壓: 998mbar
4)雨量:
歷年平均降水量: 573mm
5)風速和風向:
瞬間最大風速 25.3m/s
全年主導風向: 西南、偏東
4.1 賣方應根據各自產品的具體情況,對下列項目進行補充完善。
賣方名稱
系統數據
煙氣溫度限制(最高/最低)(℃)
設備對振動的要求
整個系統壓縮空氣要求:
最大耗氣量 m3/s
平均耗氣量 m3/s
要求的最小壓力 kPa
系統的功耗(kVA) /1臺
4.2 煙塵濃度連續監測
4.2.1 監測方法
4.2.2 技術性能參數:
制造廠家
設備型號
量程(高/低) mg/Nm3
儀器準確度≤ %
系統誤差 ≤ %
響應時間
采樣方法
分析方法
環境溫度限制(最低/最高) ℃
功耗 VA(均指220VAC,下同)
儀用空氣要求
報警輸出
輸出信號型式
4.3 氣態污染物(CO、SO2、NOx )連續監測
4.3.1 監測項目
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4.3.2 監測方法
4.3.3 技術性能參數
量程應具有自動切換功能。根據電廠實際排放濃度情況與環保法規、標準的具體要求并考慮一定的裕度而定。
SO2分析儀
制造廠家
設備型號
量程(高/低) mg/Nm3
檢出下限 mg/Nm3
儀器準確度≤ %
誤差 ≤ %
響應時間
線性度 %
采樣方法
分析方法
環境溫度限制(最低/最高) ℃
功耗 VA(均指220VAC,下同)
儀用空氣要求
報警輸出
輸出信號型式
NOX分析儀
制造廠家
設備型號
量程(高/低) mg/Nm3
檢出下限 mg/Nm3
儀器準確度≤ %
誤差 ≤ %
響應時間
線性度 %
采樣方法
分析方法
環境溫度限制(最低/最高) ℃
功耗 VA(均指220VAC,下同)
儀用空氣要求
報警輸出
輸出信號型式
數據采集系統
制造廠家
設備型號
防塵要求
環境溫度限制(最低/最高) ℃
用電量 VA
4.4 煙氣排放參數(流量、溫度、含氧量、及濕度 )連續監測
4.4.1流量監測
(1)監測方法
制造廠家
設備型號
差壓變送器
(2)技術性能參數
測量范圍 m/s
儀器準確度≤ %
系統誤差≤ %
采樣方法
分析方法
環境溫度限制(最低/最高): ℃
用電量 VA
儀用空氣要求
報警輸出
輸出信號型式
4.4.2溫度監測
(1)監測方法
制造廠家
設備型號
(2)技術性能參數
測量范圍: ℃
測量準確度: ℃
環境溫度(最低/最高)限制 ℃
輸出信號型式
報警輸出
4.4.3煙氣含氧量監測
(1)監測方法
(2)技術性能參數
制造廠家
設備型號
量程(高/低) %
精確度≤ %
誤差 ≤ %
環境溫度(最低/最高)限制 ℃
功耗 VA
儀用空氣要求
報警輸出
輸出信號型式
4.4.4煙氣濕度監測
制造廠家
設備型號
量程(高/低) %
儀器準確度≤ %
系統誤差 ≤ %
環境溫度(最低/最高)限制 ℃
功耗 VA
儀用空氣要求
輸出信號型式
報警輸出
5.1 賣方所提供的每套CEMS系統都應是一套完整的硬軟件裝置,并能滿足本協議書的設計要求、技術要求和質量保證要求。
5.2 賣方應提供全部采樣管線和電纜及所有需要的接口。
5.3 賣方應為所有采樣分析儀器提供環境控制條件。另外,賣方應為所有安裝在煙道上且暴露在外的儀器提供防護等級與NEMA4相當的保護罩。
5.4 賣方應為CEMS提供的計算機控制和數據采集系統應包括打印機和終端。
5.5 賣方應提供所有用于在煙道上安裝采樣探頭所需的部件,包括:管套、法蘭、安裝托架等。
5.6賣方應提供零標氣的整套處理設備。
5.7賣方應提供全套控制和電氣設備,它應包括就地設備、就地儀表室(柜)、校正系統設備、可編程控制器、操作面板、通訊接口、配電裝置等。
5.8 賣方應提供在煙道上安裝設備的全部要求,包括數量、尺寸、采樣孔的位置及設備定位的安裝圖以及與脫硫DCS接口端子圖等。
5.9 賣方負責整套系統的現場安裝指導、調試、試運行。
5.10 賣方應提供十份完整的操作手冊, 它包括啟動、運行、校正、日常調整和關閉的所有階段。
5.11 賣方應提供十份完整的維修手冊,包括所有的日常和非正常維修、故障排除及有關步驟。
5.12 賣方應提供以上5.10,5.11所列文件的電子版各四份。
5.13 賣方應分項列出所供設備的報價(含十八個月備品備件及標準氣)。
5.14 除上述之外,即分系統各設備及其儀器間的現場安裝、土建工程量,系統與外部動力、信號(含通訊)電纜均不屬供貨范圍。
5.15 賣方提供的主要設備清單:
煙氣分析儀表(CEMS)品牌范圍 :在進口原裝西門子和西克麥哈克中進行選擇。
承包方提供的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應是技術先進、長期穩定運行的產品。包括操作員站、操作臺。所選的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是已得到中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以及中國國家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頒發的環境保護產品認定證書,并在菏澤市設有分公司,便于維護保養。
交貨地點:XXXX有限公司施工現場。
6.1 賣方應按照本協議書對所有供應設備的組裝和安裝進行監督并保證其合理地開展,包括數據采集系統(DAS)的現場安裝。
6.2 賣方應提供有經驗人員對所有儀器的最初的檢查和啟動進行服務,以保證CEMS按規范要求運行。
6.3 賣方提供的CEMS系統應有十八個月的保修期,質保期自設備投用環保認定通過后計算。在質量保證期內, 賣方應保證及時免費更換或修理任何并非由需方人員非正常操作而導致的缺陷或故障。
6.4 賣方應提供在本協議書中要求的對買方人員在供應系統設備的運行、維護、故障排除和修理方面的國內培訓,并應提供數據采集系統的人員培訓。
6.5 賣方應提供關于性能規范方面完整的測試,并應保證按現行規范和標準的要求通過由買方組織的驗收。
7.1 設計聯絡
為了保證CEMS設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及時協調解決設計中的技術問題及其對外的接口設計,應組織至少一次設計聯絡會議,會議的時間、地點及主要內容雙方協商確定。買方及電廠人員參加聯絡會所需的費用由CEMS供方支付。
7.2 文件方面
7.2.1 總的部分
7.2.1.1 所有最終的CEMS系統文件應以3.5英寸軟盤或光盤方式提供四份,格式應符合Microsoft Word 2007文字處理格式和Microsoft Excel 2007表格處理格式,所有最終圖表應符合AUTOCAD 2008格式設計程序繪圖要求。
7.2.1.2 需確認并作為合同一部分的資料包括:
(1)電氣接線圖,用于控制、電路和供電的詳細設計資料。
(2)地基資料數據表(即設備重量)。
(3)完整的出廠檢驗報告和匯總數據表,它提供賣方所有部件的出廠檢驗的完整結果。
(4)供貨設備清單。
(5)推薦的備品備件表。
(6)儀器室的具體要求。
(7)儀表原理、安裝接線圖及端子排出線圖。
(8)CEMS系統和DAS系統的詳細安裝和操作手冊。
(9)CEMS系統和DAS系統的詳細維修手冊。
7.2.2 用于認可的文件
7.2.2.1 如果買方早期沒有以書面方式提出要求,賣方應在簽訂合同后30天內將設計、制造CEMS系統的所有圖紙和資料及所有設備組合信息提交給買方進行審查和認可。
7.2.2.2 至少應包括下列信息
(1)圖紙
(2)材料清單
(3)用以表達下列內容的描述性信息:
·部件設備和材料的種類、尺寸、布置和運行。
·外部連接
·固定設備及地基的要求
·性能特性
·需安裝及與設備和材料聯接的尺寸。
(4) 當賣方設備包括分包商設備時,應提供描述所有部件之間關系的圖紙。
7.2.2.3 采用的所有圖紙和資料應得到買方的認可。
7.2.3 買方認可
7.2.3.1 除非買方沒有在截止日期前以書面方式通知賣方,買方應在接到賣方用于認可的文件后10天內,作出認可或不認可的答復,如不認可應包含不認可的解釋。
7.2.3.2 當出現不認可時,賣方應在10天內對于買方不認可的解釋作出答復。
7.2.3.3 買方認可的注釋或文件不能減輕賣方根據合同提供適用的和能完成預期目的的CEMS系統的任何責任。該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賣方負責合理的設計達到要求的性能和賣方的保證。
7.2.4 修改
當在使用前對于賣方設備作出認可的現場修改或賣方進行修改時,與這些改變有關的全部圖紙和資料應盡快得到修改,但修改應不遲于設備最終組裝前一個月進行。修改后的圖紙和資料應重新提交給買方認可。
7.2.5 買方提供的圖紙
買方應為賣方設計監測系統的需要提供圖紙和其他技術資料。這包括相關的煙氣管道安裝圖(平面圖和剖視圖)、脫硫島總平面布置圖,買方還將應賣方請求提供有關完成CEMS系統設計、裝配、安裝工作所需的其他圖紙。
7.2.6 所有權
根據購貨合同,賣方提供給買方的所有CEMS系統的文件,其所有權屬于買方。
7.2.7 具體的技術要求
7.2.7.1 所有圖紙上文字應采用中文,單位采用國際通用的法定計量單位。
7.2.7.2 資料的要求
(1) 電氣、機械和控制系統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內部總布置圖
·機械和電氣邏輯圖
·系統圖
·外部接線和管道聯接圖
·有關內部設備管道和接線圖
·根據協議書要求在整個工程設計中用于設備遠程通訊的框圖
(2) 根據規范所供應的需要安裝和維護的材料和設備的所有電氣系統圖、外部接線和管道連接圖、有關內部設備線路圖,應滿足IEC的相應標準。
(3) 在所有電氣系統圖上應標明所有元件和結點。
7.2.8 操作和維護手冊
操作和維護手冊應包括下列內容:
(1)CEMS系統中每個分析儀器的運行和維護指導。
(2)規定的工作壓力、溫度、電壓下線路和流程圖。
(3)詳細的預防性維護指導和例子清單。
(4)綜合故障檢修指導。
(5)所有CEMS系統的主要部件設備制造廠家一覽表,包括地址。
(6)CEMS系統不同部件的標準使用壽命。
(7)備品備件清單。
7.2.9 DAS文件
DAS文件應描述系統的所有方面。包括賣方軟件和硬件及購買的軟件、網絡、操作系統。在合同中每套單獨的CEMS系統配10份DAS文件的硬拷貝和電子版4份。
DAS文件應是一份完整的、高質量的、反映現場特點的文件。它應反映將要安裝系統的配置情況。包括:用戶手冊、快速參考指南、例子指導、技術參考手冊、診斷和故障排除手冊、軟件技術參考、安裝手冊、幫助文件。
7.2.9.1 標準運行程序
文件包括標準運行程序確定的日常運行,包括報告產生、備份、恢復和其他系統管理任務。每個文件應包括:
(1)文本
(2)軟件顯示和硬件的說明
(3)說明系統運行基本概念的圖片,包括文件之間關系、文件命名慣例、目錄結構、軟件之間關系、與軟件相對應的硬件。
(4)在軟件中文本和圖片表達的原理和概念。
7.2.10 設備標簽
CEMS系統的所有主要設備應采用金屬標簽,每個設備的標識號碼是唯一的,這些標識號碼應包含在提供給賣方的最終圖紙中。
7.2.11 保密
賣方準備的文件拷貝可由賣方保存作為參考文件。然而在沒有得到買方的書面認可前,賣方不得向外透露任何由賣方或買方準備的任何文件。
7.3 買方提供的項目和服務
下列項目和服務由買方提供:
(1)預留至所有采樣孔和監測儀器的通道。
(2)預留所有采樣孔和儀器安裝孔位置。
(3)卸貨、搬運、固定儀器所需勞動力、工具和繩索。
(4)預留從采樣點儀器孔到分析儀器室和從控室到分析儀器室之間的連接管線的位置。
(5)在所有露天地點,運行人員所需的避雨設備。
(6)電源供應,按賣方明確的CEMS系統總用電負荷。
(7)儀器室安裝的基礎。
(8)在儀器室和煙道采樣點上使用的儀用空氣。
賣方應按如下表格詳細列出可滿足CEMS系統正常運行十八個月的備品備件清單,包括校正氣體、消耗品、易損件的名稱、壽命、數量、單價等。十八個月備品備件報價包含在總價內。
9.1 檢驗
9.1.1 出廠檢驗和認證
9.1.1.1 出廠檢驗
完整的CEMS系統應在裝箱前由賣方完成檢驗,這些檢驗是用于確定所有部件的合理配置和功能,以保證設備滿足或高于協議書的要求。
(1) 出廠檢驗應滿足買方代表的要求。
(2) 賣方應在出廠檢驗前至少10天將檢驗計劃的一份復印件提交給買方。賣方應對買方關于檢驗計劃方面的意見作出反應,并將這些意見納入到檢驗工作中。
(3) 賣方應在檢驗前至少10天通知買方明確的檢驗時間。
(4) 當買方決定不監督出廠檢驗時,這也不會減輕賣方對于產品質量和檢驗工作的責任。
(5) CEMS出廠檢驗應包括如下內容:
·證明整個設備能象一套系統一樣工作。這包括對于所有部件和所有賣方設計到系統中的自動和人工操作的檢驗,賣方應在買方檢驗前提供一份完整的這些功能的一覽表。
·完成所有系統部件的滲漏檢查
·整個CEMS系統的反應時間測試
·CEMS系統至少要連續運行15天
·在整個15天以上的檢驗期間,按賣方所在國環保局的規定和本協議書的要求完成校正偏差測試。
·確認發光保護設備。
·說明無線電頻率干擾的限制,買方應為賣方提供這類測試所允許采用的特定無線電頻率。所有分析儀器應完成四點線性校驗工作。
(6) 當DAS安裝運行后必須連續運行15天。DAS出廠檢驗包括下列內容:
·安裝后,所有系統部件的連接、成形和運行
·所有屏幕和用戶接口的合理運行狀況示范
·對于每個實測或控制參數預期要與系統結果的比較方面的測試
·對于軟件和硬件控制文件的審查
·所有系統報告的產生
·用于支持DAS的遠程診斷操作的示范
9.1.1.2 出廠檢驗結果報告
(1) 在完成檢驗后10天內向買方提供出廠認證測試結果。
(2) 檢驗期間提供的數據應轉換成本協議書2.1.10要求的單位。
(3) 在買方接受出廠認證測試結果后,賣方應給買方提供六套完整的出廠檢驗報告。
(4) 當賣方不能給買方提供能滿足上述規定要求的出廠檢驗報告時,買方有權拒絕接收CEMS系統。
(5) 出廠檢驗報告應包括賣方用于出廠認證測試的所有電子測試設備的NBS可追朔性文件。所有校正結果應滿足本協議書要求。
9.1.2 安裝測試
9.1.2.1 賣方負責在啟動期間完成所有用于CEMS系統調整的測試。
9.1.2.2 在安裝測試中DAS的一名代表和CEMS的一名現場服務工程師應在場,并對DAS和分析儀器作必要的調整。
9.1.3 啟動測試
在完成CEMS系統安裝后進行性能測試前,賣方應開始進入一個30天啟動調整階段。在調整階段,CEMS系統應完成各種日常校正、一般地收集資料,但不需要超出日常操作手冊范圍的任何維護工作。啟動調整階段的后168小時應與規定要求的調整測試相結合。賣方應提供啟動工作幫助,以保證CEMS系統在最初的30天啟動期間合理的運行工況。
9.1.4 性能測試
性能測試內容包括出廠檢驗測試、準確度測試、校正誤差測試、可用率和數據采集率的要求、長期質保要求、賣方所在國環保局對于性能規范的要求及其他性能指標。
9.1.4.1 最初的性能測試
9.1.4.1.1 安裝后,將由賣方對組織對CEMS系統進行測試,以滿足本協議書有關條文的要求。
(1) 完成了本規范第9.1.3節中敘述的最初一周調整測試階段后,才能開始最初的性能測試。
(2)賣方應提供一份詳細測試計劃,以滿足買方的要求。根據買方的意見,賣方修改其測試計劃,然后提出修改后測試計劃給買方確認。
9.1.4.2 隨后的性能測試
在投入商業性運行第一年買方有權進行四次另外的性能測試,每季一次。這些另外的測試可由買方或測試承包單位完成,它應滿足本協議書的要求。
9.1.4.3 測試失敗
(1) 當CEMS系統不能滿足本協議書的要求時,它應立刻被修理或更換,費用由賣方承擔。所有補救措施包括重新測試的費用將由賣方承擔,直到測試表明滿足規定的性能要求。
(2) 在通過一個最初的性能規范測試時出現失敗事件的情況下,經過CEMS系統修理后,買方有權在一年內完成四次另外的性能測試。
9.1.5 對于有效修理的測試
除了上面敘述的測試之外,CEMS賣方還應完成下列測試,即由買方提出的要求驗證修理或更換材料/零件后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的測試。這些測試所需的費用,包括更換材料和取得測試機會,都將由賣方承擔。
9.1.6 測試結果的保密
在未得到買方書面授權以前,賣方不得將測試結果透露任何個人或公司。
9.2 檢查
9.2.1 買方或其指定代表有如下權利:
(1)在系統制造和裝貨前的任何合理時間檢查和測試CEMS系統,或在賣方及其分包商進行測試和檢查時進行監督。
(2)裝貨前或裝貨后,審查質量控制工作和記錄。
(3)在CEMS系統到達安裝現場后進行檢查,但不限于賣方在本協議書中完成的測試內容。
9.2.2 當這些測試或檢查顯示出CEMS系統的任何缺陷,或按協議書要求應由賣方履行責任時,買方有權要求按購買合同得到相應的補償。
9.2.3 買方是否對CEMS系統作檢查,不能削減買方對于不符合規范的設備或部件拒絕的權力。按照交易規則,買方有權要求賣方作有利于買方的修補,以消除不符合規范的實質或因發現不符合規范所引起的不安。
9.3 保證
考慮到CEMS系統和它的運行,賣方應作出如下保證:
9.3.1 交貨
賣方按買方的要求保證交貨,并按合同要求裝貨、打包和做標簽。
9.3.2 適用性
賣方應以書面方式表明,賣方熟悉脫硫島安裝現場和CEMS系統安裝的目的。賣方負有保證CEMS系統可靠地運行的責任。
9.3.3 設計、質量、材料和加工
9.3.3.1 賣方應保證所供CEMS系統是新的和優質的,設備在設計上沒有缺陷, 加工是在使用前12個月內完成的。
9.3.3.2 賣方應進一步保證CEMS系統投運后更換的部件材料沒有缺陷,更換的部件加工在更換前12個月內完成,更換成這個部件證明是能運行的。
9.3.4 性能
9.3.4.1 賣方保證CEMS系統的性能滿足本協議書的要求。
9.3.4.2 當CEMS系統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賣方應保證延長它的期限,從CEMS系統經修理并通過所需性能規范測試后,重新開始一個新的起始日期。
賣方應負責CEMS系統的包裝和運輸,若因包裝和運輸過程發生CEMS系統儀器設備的損毀,由賣方負完全責任。
賣方應以書面方式提出買方儲存CEMS系統時的要求,以防止CEMS系統的任何損壞。
賣方提供的設備安裝后移交給買方運行十八個月內,如果買方發現設備具有致命的質量或嚴重的安裝缺陷且無法更換或修復,致使儀器無法正常運行并達不到本協議書所規定的技術要求時,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更換全套設備或退還全部購貨款。賣方由此而造成的損失買方概不負責,如果因買方的原因而導致儀器無法正常運行,賣方應負責維修或更換設備,買方支付由此而增加的全部費用。
(賣方補充)
2×220th鍋爐改造項目煙氣在線監測系統(CEMS)設備技術規范.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