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氣在線監測廠家分享-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1 一般要求
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 878 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訂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1.2 焦爐煙囪(含熱備煙囪)及裝煤、推(出)焦、干熄焦等排放環節應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其他設施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1.4 大氣污染物監測應在規定的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測。
2 監測采樣與分析方法
2.1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HJ 732 及HJ 75、《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的規定執行。對于裝煤、推(出)焦、干法熄焦等排放強度周期性波動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監測時段應涵蓋其排放強度大的時段。
2.2 常規焦爐和熱回收焦爐爐頂無組織排放的采樣點設在每座焦爐第一孔和最末孔炭化室上方機側、焦側,不影響爐頂車輛通行的位置,設置4 個測點;半焦爐在每組或單爐爐頂設置一個測點。應在正常工況下采樣,顆粒物、苯并[a]芘和苯可溶物監測頻次為每天采樣3 次,每次連續釆樣4 小時;硫化氫、氨監測頻次為每天采樣3 次,每次連續采樣30 分鐘。常規焦爐和熱回收焦爐的爐頂監測結果以所測點位中最高值計。
2.3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HJ/T 55 的規定執行。
2.4 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采用表5 中所列的方法標準。
2.5 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