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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東省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決定》明確我省應稅大氣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當量6.0元,其他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
“調整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污費,充分考慮了我省環境治理目標、經濟結構特點、治污成本和企業承受能力及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符合我省目前的環境治理目標要求。”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介紹,與其他省份相比,除北京、上海、天津外,這一收費標準已處于最高水平。考慮到我省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強度高,完成生態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目標、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形勢嚴峻,我省又屬京津冀周邊地區,還承擔著中央確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任,需要保持較高的稅額標準,以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主體責任。因此,《決定》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將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收費標準平移為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
近年來,我省水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但也存在不少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2017年上半年,83個國家“水十條”考核斷面中,劣Ⅴ類水體斷面占12%,超出年度目標3.6個百分點;部分城市黑臭水體整治與年度目標差距較大;一些重點行業企業尚未做到穩定達標排放;畜禽養殖量大面廣、個別地區污染問題突出,持續改善水環境質量面臨嚴峻挑戰。而我省現行水污染物排污收費標準,與其他省份擬定的適用稅額相比,已處于較低水平。因此,《決定》適當調整了水污染物適用稅額。
常規排放源排放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5項主要重金屬”由每污染當量1.4元提高到3.0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超標排放的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總磷、氨氮、大腸菌群數(超標)排污收費標準平移為適用稅額,即每污染當量3.0元,“5項主要重金屬”由1.4元提高到3.0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
“目前,我省大氣污染物重點監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水污染物重點監控化學需氧量、氨氮和‘5項主要重金屬’。《環保稅法》規定同一排放口三至五項污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基本涵蓋了我省企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也與目前的監測水平和征管能力相適應。”石曉介紹,為此,《決定》明確暫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