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南省2020年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方案的通知》(豫環攻堅辦〔2020〕7號),加快推動水泥行業實施超低排放改造,促進水泥行業加快轉型升級,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結合我省水泥行業發展現狀,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省新(改、擴)建(含搬遷)水泥項目原則上要達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動現有水泥企業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底前,全省水泥企業完成有組織和無組織超低排放改造;2022年底前,50%左右產能實現大宗物料產品清潔運輸;2025年底前,全省符合條件的水泥企業實現大宗物料產品清潔運輸。
二、主要任務
水泥企業超低排放是指對礦山開采及輸送、原料破碎、原料預均化及儲庫、原料烘干、原料配料庫、生料粉磨、生料庫、煤預均化及儲庫、煤磨、回轉窯煅燒、熟料儲存及散裝、混合材庫、水泥粉磨、水泥儲存及散裝、水泥包裝和發運等主要生產環節實施升級改造,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及大宗物料產品運輸全部達到超低排放要求。
(一)嚴格項目環境準入。嚴控新增水泥熟料產能,對確有必要新建的水泥熟料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水泥平板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17〕337號)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需持有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嚴格落實環保減量替代、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要求,產能置換的新上項目全部達到超低排放要求。
(二)加快落后產能淘汰。嚴格執行質量、環保、能耗、安全等法規標準,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產能依法依規關停退出。2020年年底前全面淘汰2000噸/日及以下通用水泥熟料生產線、直徑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裝備(特種水泥除外)。
(三)嚴格排污許可管理。加大開展水泥企業監管執法和處罰力度,確保水泥企業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能按證排污的,實施限期治理,按照“一廠一策”原則,逐一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逾期仍不能滿足要求的,依法依規處理;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依法處理。
(四)加強清潔生產審核。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河南省清潔生產審核實施細則》要求,嚴格按照《水泥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依法依規處理。
(五)強力推進有組織超低排放改造。因廠制宜選擇成熟適用的污染治理技術,窯頭、窯尾及其他有組織產塵點配備袋式、靜電或電袋復合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設施;煙氣脫硝應采用低氮燃燒、分級燃燒、高固氣比煅燒、選擇性催化還原(SCR)/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PYROCLON®REDOX等組合脫硝技術,采用氨法脫硝工藝的應采取合理控制噴氨量、優化反應溫度和反應區間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二氧化硫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的水泥企業,應設置高效脫硫設施,確保二氧化硫穩定達標排放。加強源頭控制,熟料煅燒應采用低硫煤,設置獨立熱源烘干的水泥企業應采用天然氣為燃料。
1.礦山開采環節。礦山開采生產過程中破碎機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等廢氣顆粒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2.生料、煤粉制備環節。生料、煤粉制備過程中破碎機、磨機以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等廢氣顆粒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設置獨立熱源烘干設備的企業,烘干過程中廢氣基準含氧量8%條件下,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采用氨法脫硝、氨法脫硫的氨逃逸濃度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
3.熟料燒成環節。水泥熟料燒成環節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廢氣基準含氧量10%條件下,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于10、35、100、3、0.05毫克/立方米;鼓勵企業采用新技術,力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控制在10、20、50毫克/立方米以下。采用氨法脫硝、氨法脫硫的氨逃逸濃度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
4.水泥制成環節。水泥粉磨、水泥儲存及散裝、水泥包裝和發運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等所有產塵設施廢氣顆粒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設置烘干工序的水泥制成企業,烘干廢氣基準含氧量8%條件下,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采用氨法脫硝、氨法脫硫的氨逃逸濃度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
5.其他環節。各工段含塵廢氣經收集后應采用袋式、靜電或電袋復合除塵器等高效設施處理,顆粒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六)大力推進無組織超低排放治理。無組織排放控制應采用密閉、封閉等有效管控措施,鼓勵采用全封閉機械化料場、筒倉、圓庫等物料儲存方式,產塵點應按照“應收盡收”原則配置廢氣收集設施,強化運行管理,確保收集治理設施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轉。
1.礦山開采環節。新建水泥礦山全部按照《水泥灰巖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0318)建設,現有礦山2020年底前按照《水泥灰巖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0318)達到綠色礦山治理要求。礦山爆破應采用深孔微差爆破技術,礦山生產過程中應采取噴霧、灑水、覆蓋、分類分區堆存、定期清掃、加設除塵器、道路平整、全封閉皮帶運輸等措施,處置開采、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和撒落物,保持礦區環境衛生整潔,礦區綠化應與周邊自然環境和景觀相協調,綠化植物搭配合理,礦區綠化覆蓋率應達到100%。
2.物料儲存環節。所有物料(包括原輔料、半成品、成品)進庫存放,廠界內無露天堆放物料。石灰石、頁巖、泥巖、煤矸石、原煤等所有原(燃)料均在全封閉式料場內存放,粉煤灰、礦渣微粉、成品水泥等粉狀物料應采用密閉料倉、儲罐等方式密閉儲存。料場安裝噴干霧抑塵設施,在物料裝卸、料場內轉運時開啟抽風除塵設施,防治灰塵外逸。密閉料場內所有地面完成硬化,并保證除物料堆放區域外沒有明顯積塵,通道口安裝卷簾門、推拉門等封閉性良好且便于開關的硬質門,在無車輛出入時將門關閉,保證空氣合理流動不產生湍流。每個下料口設置獨立集氣罩,配套的除塵設施原則上不與其他工序混用。料場出口應安裝自動感應式車輛沖洗裝置,保證出場車輛車輪車身干凈、運行不起塵。
3.物料輸送環節。散狀原燃料卸車、上料、配料、輸送必須密閉作業。卸車坑、上料倉設置在封閉料場內,并在操作空間上部設置集氣除塵、噴霧抑塵裝置。皮帶輸送機受料點、卸料點應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上料倉設置在封閉料場內,上料倉口設置除塵裝置或噴干霧抑塵裝置。皮帶輸送機或物料提升機需在密閉廊道內運行,并在所有落料位置設置集塵裝置及配備除塵系統。供料皮帶機配套全封閉通廊,通廓底部設擋料板,頂部和外側采用彩鋼板或其它形式封閉。轉運站全封閉,并設置除塵裝置或噴干霧抑塵裝置。物料確需汽車運輸的,應使用封閉車廂或苫布覆蓋,苫布邊緣至少要遮住槽幫上沿以下15厘米,禁止廠內露天轉運散狀物料。除塵器卸灰不直接卸落到地面,卸灰區封閉。除塵灰采用氣力輸送、罐車等密閉方式運輸。
4.生產工藝環節。加強廢氣收集和處理,推進治污設施升級改造,減少生產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熟料廠、粉磨站破碎機、輥壓機、磨機采用全封閉形式。水泥(熟料)出料、包裝的所有環節需在四面封閉的廠房內操作,并設有獨立集塵罩和配備除塵系統。禁止生產車間內散放原料,需采用全封閉式/地下料倉,并在料倉口設置集塵裝置和配備除塵系統。
(七)有序推動大宗物料產品清潔運輸。石灰石從礦山至廠區運輸應全部采用全密閉輸送廊道等密閉方式運輸。水泥企業應通過新建或利用已有鐵路專用線、打通與主干線連接等方式,有效增加鐵路運力。采用汽車運輸的,原則上應采用新能源汽車或達到國六排放標準的汽車(2021年底前可采用國五排放標準的汽車)。
(八)加強企業污染排放監測監控。水泥企業要嚴格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在水泥窯窯頭和窯尾等污染物排放源應安裝自動監控設施,采用氨法脫硝的企業在線監測設施應增加氨污染因子監測數據。上述污染源污染治理設施應安裝分布式控制系統(DCS),記錄企業環保設施運行、物料輸送及相關生產過程主要參數,及時完成監測數據聯網報送工作,公開有關排污信息,接受公眾監督。料場出入口、料場內部裝卸轉運操作區域、回轉窯爐體、皮帶轉運廊道產塵點、破碎車間、粉磨車間及水泥散裝及發運等易產塵點,應安裝高清視頻監控設施。在廠區內主要產塵點周邊、運輸道路兩側布設空氣質量監測微站點,監控顆粒物等管控情況。建設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監控運輸車輛進出廠區情況。自動監控、DCS監控等數據至少要保存一年以上,視頻監控數據至少要保存三個月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轄市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本實施方案要求,結合各地實際,細化目標任務,分解落實責任,確保按時間節點完成水泥企業超低排放治理任務。省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鄭州鐵路局等共同組織實施本方案,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加強服務指導,及時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水泥企業是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主體,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確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務。企業應加大資金投入,嚴把工程質量,加強人員技術培訓,健全內部環保考核管理機制,確保治理設施長期連續穩定運行。大型水泥企業集團要發揮表率作用,及時將改造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8—企業,力爭提前完成。
(三)強化激勵支持。對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給予激勵支持。
1.落實稅收優惠待遇。嚴格落實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對符合超低排放條件的水泥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待遇,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落實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
2.給予經濟獎補。各縣(市)要充分利用大氣污染防治、節能減排等專項資金,根據水泥企業的完成時限,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業給予相應的經濟獎補。
3.支持信貸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水泥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進行直接融資,募集資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領域。
(四)實施差別管理。對水泥企業在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電價、物料運輸等方面實施差別化管理。
1.實施差別化應急管控。嚴格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環辦大氣函〔2019〕648號)。協同處理生活垃圾、污泥、有毒有害廢棄物的水泥熟料生產線按照國家要求實施管控要求。
2.實施差別化運輸措施。未實現清潔運輸的水泥企業須制定錯峰運輸響應方案,實施績效分級管控,落實差異化管控措施,在橙色及以上預警期間,實施應急運輸響應,除保障安全生產、民生保障等特殊情況外,原則上禁止國四及以下柴油貨車運輸物料;已實現大宗物料清潔運輸的,可以不實施錯峰運輸。
(五)實行懲罰性電價。研究建立基于水泥企業污染物排放績效的懲罰性電價政策,對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業,在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或交易電價基礎上實行加價政策,推動水泥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具體懲罰性電價政策由發改部門另行制定發布。
(六)嚴格評估管理。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連續穩定運行一個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和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嚴格按照指標要求、監測技術規范等開展自行監測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穩定達到超低排放的,報送省轄市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
(七)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各地要加強日常監督和執法檢查,對水泥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原輔料購銷記錄、治理設施耗材的更換流轉等進行監督檢查,推動企業加強治污設施建設和運維管理。對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應建立管理臺賬,實施動態管理,由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公布企業名單,并開展“雙隨機”檢查,檢查發現不能穩定實現超低排放的,依法查處,并視情節取消相關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