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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_47-2015).pdf
引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控制本市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改善北京市大氣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北京市地方標準《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447-2007發布實施以來,對該行業的大氣污染物污染排放起到了較好的控制作用。為了適應北京市對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的新要求,進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對DB11/447進行修訂。本次修訂更加注重標準的可操作性,在進一步嚴格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了原標準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進行調整和修訂。
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煉油與石油化工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煉油與石油化工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對新、改、擴建煉油與石油化工生產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
煉油與石油化工企業內排放的惡臭污染物執行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企業內鍋爐(含電站鍋爐)、危險廢物焚燒爐執行相應的北京市或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Z2.1-2007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GB/T8017石油產品蒸氣壓的測定雷德法
GB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14678-1993空氣質量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T1543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15439苯并(a)芘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1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30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氣的測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5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瀝青煙的測定重量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63.1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2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3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67大氣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HJ533-2009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547固定污染源廢氣氯氣的測定碘量法(暫行)HJ548固定污染源廢氣氯化氫的測定硝酸銀容量法(暫行)
HJ549環境空氣和廢氣氯化氫的測定離子色譜法(暫行)
HJ583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584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酸堿滴定法
HJ688固定污染源廢氣氟化氫的測定離子色譜法(暫行)
HJ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733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
HJ73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DB11/501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DB11/1195固定污染源監測點位設置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煉油petroleumrefining
以原油、重油等為原料,生產汽油餾分、柴油餾分、燃料油、潤滑油、石蠟油、石油瀝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業。
3.2
石油化工生產petrochemicalsmanufacturing
以石油餾分、天然氣等為原料,生產有機化學品、合成樹脂、合成纖維、合成橡膠等的工業。
3.3
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3.4
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hydrocarbon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本標準使用“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排氣筒和廠界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的綜合控制指標。
3.5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airpollutantsemissionconcentration
標準狀態下(溫度273K,壓力101.3kPa),排氣筒中每m3干排氣中所含大氣污染物的質量。
2
3.6
酸性氣acidgas
煉油與石油化工生產過程中氣體脫硫溶劑再生、含硫含氨酸性水汽提等工藝單元產生的含硫化氫(H2S)成分的氣體。
3.7
生產工藝單元processunit
通過管線連接在一起,對原料進行加工生產石油產品或石化產品的設備的集合。通常包括:原料準備單元、化學反應單元、產品分離/精制單元、物料回收單元、三廢處理單元,以及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的儲罐等。
3.8
揮發性有機液體volatileorganicliquid
任何能向大氣釋放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有機液體:(1)20℃時,揮發性有機液體的真實蒸氣壓大于0.3kPa。(2)20℃時,混合物中,真實蒸氣壓大于0.3kPa的純有機化合物的總濃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3.9
揮發性有機物探測器VOCsdetector
符合國家規定的可快速顯示空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的便攜式檢測儀器。
3.10
泄漏檢測值leakagedetectionvalue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探測到的設備(泵、壓縮機等)或管線組件(閥門、法蘭等)泄漏點的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扣除環境本底值后的凈值(以碳計),單位μmol/mol。
3.11
實際蒸氣壓truevapourpressure
有機液體氣化率為零時的蒸氣壓,又稱泡點蒸氣壓,根據GB/T8017測定的雷德蒸氣壓換算得到。
3.12
開口閥門及管線open-endedlines
與有機氣體或揮發性有機液體等物料相連通的閥門及管線組合。閥門一側接觸物料,另一側接觸大氣,但不包括釋壓裝置。
3.13
蒸氣平衡系統vaporbalancingsystem
汽車(火車)、槽罐與發料儲罐之間設置的氣相連通系統。
3.14
現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15
新建污染源newpollutionsource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建設項目。
4 標準控制對象與時段劃分
4.1 標準控制對象
標準主要控制對象包括:
——通過排氣筒(煙囪)的有組織排放控制,執行標準第5章“工藝排氣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
——對無組織逸散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執行標準第6章“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
制”、第7章“揮發性有機液體儲運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第8章“廢水收集、處理、儲
存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
——廠界污染控制,執行標準第9章“廠界環境空氣中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
——其它如開停工、檢修、火炬放空、工藝采樣過程的非正常排放控制以及排氣筒高度要求等,執
行標準第10章的規定。
4.2
時段劃分
4.2.1
現有污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執行第Ⅰ時段的排放限值,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第Ⅱ時段的排放限值。
4.2.2
新建污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第Ⅱ時段的排放限值。
4.2.3
工藝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_47-201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