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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陜西印發《關中地區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見稿)》。規定了陜西關中地區水泥工業、煉焦化學工業、鋼鐵工業、有色金屬工業、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工業、陶瓷工業和磚瓦工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監測要求。全文如下:
前言
為貫徹《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關中地區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61/941-2014)的修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關中地區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61/941-2014)廢止。
本標準與DB61/941-201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火電行業、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另行制訂標準;
——修改了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鋼鐵工業燒結、球團焙燒設備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煉焦化學工業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黃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對行業的術語解釋;
——增加了大氣污染物濃度折算辦法。
當國家標準嚴于本標準時,或者經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嚴于本標準時,均按照更嚴的標準執行。
本標準由陜西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陜西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標準由陜西省環境保護廳解釋。
關中地區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工業、煉焦化學工業、鋼鐵工業、有色金屬工業、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工業、陶瓷工業和磚瓦工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監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關中地區現有水泥工業、煉焦化學工業、鋼鐵工業、有色金屬工業、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工業、陶瓷工業和磚瓦工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4915-2013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6171-2012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25465-2010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25466-2010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25467-2010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25468-2010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26451-2011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26452-2011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28661-2012鐵礦采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28662-2012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28663-2012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28664-2012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28665-2012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28666-2012鐵合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6453-2011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9495-2013電子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25464-2010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29620-2013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533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538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67大氣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T76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關中地區GuanzhongRegion
指西安市、寶雞市、咸陽市、銅川市、渭南市、韓城市、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和西咸新區所轄行政區域。
3.2水泥工業cementindustry
指從事水泥原料礦山開采、水泥制造(含獨立粉磨)、散裝水泥轉運以及水泥制品生產的工業部門。
3.3煉焦化學工業cokechemicalindustry
煉焦煤按生產工藝和產品要求配比后,裝入隔絕空氣的密閉煉焦爐內,經高、中、低溫干餾轉化為焦炭、焦爐煤氣和化學產品的工藝過程,包括備煤、煉焦、煤氣凈化、煉焦化學產品回收和熱能利用等工序。煉焦爐型包括:常規機焦爐、熱回收焦爐、半焦(蘭炭)炭化爐三種。鋼鐵等工業企業煉焦分廠屬于煉焦化學工業。
3.4鋼鐵工業steelindustry
主要有鐵礦采選、燒結、球團、煉鐵、煉鋼、軋鋼、鐵合金生產等生產部門。
鐵礦采選:指在鐵礦山及以鐵礦石為主要產品的多金屬礦山采用露天開采或地下開采工藝開采鐵礦石,然后采用重選、磁選、浮選及其聯合工藝選別鐵礦石最終獲取鐵精礦的過程。
燒結:鐵粉礦等含鐵原料加入熔劑和固體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鋪在燒結機臺車上,經點火抽風,使其燃料燃燒,燒結料部分熔化粘結成塊狀的過程。
球團:鐵精礦等原料與適量的膨潤土均勻混合后,通過造球機造出生球,然后高溫焙燒,使球團氧化固結的過程。
煉鐵:指采用高爐冶煉生鐵的生產過程。
煉鋼:將爐料(如鐵水、廢鋼、海綿鐵、鐵合金等)熔化、升溫、提純,使之符合成分和純凈度要求的過程,涉及的生產工藝包括:鐵水預處理、熔煉、爐外精煉(二次冶金)和澆鑄(連鑄)。
軋鋼:鋼坯料經過加熱通過熱軋或將鋼板通過冷軋軋制成所需要的成品鋼材的過程。
鐵合金生產:指一種或一種以上的金屬或非金屬元素與鐵組成的合金,及某些非鐵質元素組成的合金的生產過程。
3.5有色金屬工業non-ferrousmetalindustry
包括釩工業、鋁工業、鎂工業、鈦工業、鉛、鋅工業、銅、鎳、鈷工業、稀土工業、鉬工業、黃金工業。
釩工業:指從事以釩渣、石煤、含釩固廢或其他含釩二次資源為原料生產氧化釩的工業部門。
鋁工業:指從事鋁土礦采選、氧化鋁生產、電解鋁生產和鋁用碳素生產的工業部門。不包括再生鋁和鋁材壓延加工。
鎂工業:指從事白云石礦山開采、硅熱法鎂冶煉的工業部門。不包括鎂再生及壓延加工。
鈦工業:指從事鈦精礦采選、以鈦精礦為原料生產高鈦渣、以高鈦渣為原料生產四氯化鈦、以鈦精礦或四氯化鈦為原料生產海綿鈦的工業部門。不包括鈦再生及壓延加工。
鉛、鋅工業:指從事鉛、鋅金屬礦產品和鉛、鋅金屬產品生產的工業部門。不包括再生鉛、鋅生產以及鉛、鋅材壓延加工。
銅、鎳、鈷工業:指從事銅、鎳、鈷金屬生產的采礦、選礦、冶煉的工業部門。不包括銅、鎳、鈷再生冶煉及壓延加工。
稀土工業:指從事稀土精礦或稀土富集物、稀土化合物、稀土金屬、稀土合金中任一種或數種產品生產的工業部門。
鉬工業:指從事鉬金屬生產的采礦、選礦、冶煉的工業部門。不包括鉬再生冶煉及壓延加工。
黃金工業:指從事黃金生產的采礦、選礦、冶煉的工業部門。不包括金再生冶煉及壓延加工。
3.6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工業glassandglassproductsindustry
包括玻璃制造工業和玻璃制品制造工業。
玻璃制造工業:指任何形態玻璃的生產,以及利用廢玻璃再生產玻璃活動,包括平板玻璃、特種玻璃及其他玻璃的生產。
玻璃制品制造工業:指任何形態玻璃制品的生產,以及利用廢玻璃再生產玻璃制品的活動。
3.7陶瓷工業ceramicsindustry
指用黏土類及其他礦物原料經過粉碎加工、成型、煅燒等過程而制成各種陶瓷制品的工業,主要包括日用瓷及陳設藝術瓷、建筑陶瓷、衛生陶瓷和特種陶瓷等的生產。
3.8磚瓦工業brickandtileindustry
通過原料制備、擠出(壓制)成型、干燥、焙燒(蒸壓)等生產過程,生產燒結磚瓦制品和非燒結磚瓦制品的工業。燒結磚瓦制品的原料包括粘土、頁巖、煤矸石、粉煤灰,非燒結磚瓦制品的原料包括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磚瓦生產原料不包括污泥、垃圾、其他工業尾礦。
3.9新建和現有企業newandexistingfacility
新建企業: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業建設項目。
現有企業: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工業企業及生產設施。
3.10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燒后,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11過量空氣系數excessairratio
燃料燃燒時實際空氣需要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
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總體要求
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指標以及其他排放控制要求執行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混合排放,應執行其中最嚴格的排放濃度限值。
4.2水泥工業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4.3煉焦化學工業
(1)顆粒物: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
(2)二氧化硫:在201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工業企業及生產設施,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表2中規定的排放限值。2015年1月1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業建設項目,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
(3)氮氧化物:自2019年10月1日起,煉焦化學工業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
4.4鋼鐵工業
(1)燒結機、球團焙燒設備的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2019年7月1日前執行表3括號外排放限值,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表3括號內排放限值。
(2)其他污染物排放環節及污染物: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3規定的排放限值。
4.5有色金屬工業
4.5.1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除黃金工業外的有色金屬工業企業執行表4規定的排放限值。
自2019年7月1日起,黃金工業執行表4規定的排放限值。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鉛鋅工業企業執行表5規定的鉛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
4.6玻璃及玻璃制品工業
自2019年7月1日起,玻璃及玻璃制品工業企業執行表6規定的排放限值。
4.7陶瓷工業
自2019年7月1日起,陶瓷工業企業執行表7規定的排放限值。
4.8磚瓦工業
磚瓦工業企業2019年7月1日前執行表8括號外排放限值,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表8括號內排放限值。
5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本標準各行業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按照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執行。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鉬工業、黃金工業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按照釩工業等有色工業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執行。
5.1大氣污染物濃度折算辦法
5.1.1本標準水泥工業、煉焦工業、鋼鐵工業、玻璃及玻璃制品工業、陶瓷工業、磚瓦工業的部分污染物排放環節須參照表9規定的基準氧含量按照公式(1)進行大氣污染物濃度折算,將實測的污染物
排放濃度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
5.1.2 本標準有色金屬工業的部分污染物排放環節須參照表9 規定的基準過量空氣系數按照公式(2)進行大氣污染物濃度折算,將實測的污染物排放濃度折算為基準過量空氣系數排放濃度。
5.2 監測方法
監測方法見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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