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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以下簡稱《標準》)由生態環境部于2019年5月24日發布,2019年7月1日起實施。標準發布后,新建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
標準鼓勵企業采用低VOCs原輔材料和先進的工藝設備,從源頭減少或消除VOCs無組織排放(政策引導);小編據公開資料匯總三個豁免條件,僅供行業參考。
無組織收集:鼓勵源頭削減,企業使用的原輔材料和產品中VOCs含量占比小于10%(質量含量),根據本標準的相關規定豁免相應的措施要求;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
VOCs去除處理: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時,收集后濃度不超、可豁免VOCs處理,濃度達標即可。
LDAR檢測工作:對于采用低泄漏的設備,如屏蔽泵、隔膜閥等,可豁免進行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
關于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測疑問的回復
來信:
天然氣制氫裝置以天然氣和水蒸氣為原料,經過蒸汽轉化、高溫變換、aMDEA溶劑脫除CO2、深冷分離和膜分離凈化等工藝流程,生產得到氫氣和合成氣(CO+H2)。
1.《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3.7條:“本標準是指VOCs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 “本標準中的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渣、液)等術語的含義與VOCs物料相同。”我公司合成氣制氫裝置采用的原料中,水蒸氣不含揮發性有機物,天然氣中甲烷占比高于94%,非甲烷總烴含量低于10%,因此原料均不屬于VOCs物料;空分裝置原料為空氣。
2.關于管控范圍,《標準》8.1條:“企業中載有氣態VOCs物料、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的密封點≥2000個,應開展泄露檢測與修復工作。我公司天然氣制氫裝置載有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深冷部分的丙烷)的密封點數量為430個,不足2000,不在受控范圍;空分裝置不涉及。以上情況,能否明確是否不用開展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測的相關工作呢?
回復:
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對于VOCs質量占比小于10%的物料,不在該標準管控范圍;對于企業中載有氣態VOCs物料、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小于2000個的,不強制開展泄露檢測與修復;對于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按照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要求執行。
包括但不限于制藥、農藥、涂料、油墨、膠粘劑、染料、日用化工、化學助劑、合成革、橡膠制品、塑料制品、化纖、有機化學原料制造等化工行業,使用涂料、油墨、膠粘劑和其他有機溶劑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鋼結構、鋁型材、鑄造、金屬表面處理、電線電纜制造、彩涂板、工業涂布、電子元件制造、汽修、包裝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業,以及紡織印染、注塑等。
企業在無組織排放控制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項
標準要求企業在VOCs物料儲存、輸送、使用、處置等環節實施全過程控制。主要有:
1.物料儲存環節。要求VOCs物料應儲存于密閉的容器、包裝袋、儲罐、儲庫、料倉等。
2.物料轉移和輸送環節。其中,液態VOCs物料應采用密閉管道輸送;粉狀、粒狀VOCs物料應采用氣力輸送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閉的包裝袋、容器或罐車進行物料轉移。
3.工藝過程。主要為化工行業,涉及物料投加和卸放、化學反應、分離精制、真空系統、配料加工及含VOCs產品的包裝等。
4.含VOCs產品使用。涉及行業較多,從作業工序來講,主要包括:調配(混合、攪拌等)、涂裝(噴涂、浸涂、淋涂、輥涂、刷涂、涂布等)、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粘結(涂膠、熱壓、復合、貼合等)、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干燥(烘干、風干、晾干等)、清洗(浸洗、噴洗、淋洗、沖洗、擦洗等),及有機聚合物的混合/混煉、塑煉/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擠出、注塑、壓制、壓延、發泡、紡絲等)等。
5.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要特別注意,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含)的企業,應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
6.敞開液面VOCs管控要求。很多高濃度廢水中含有VOCs物質,污水處理時(如曝氣)會從水中轉移至大氣中。若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VOCs檢測濃度≥100 μmol/mol,應加蓋密閉收集。
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提出“重點區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全面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截至目前現有共涉及28項國家排放標準,具體清單如下:
截至目前共涉及28項國家排放標準
具體清單如下:
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
國家排放標準清單
序號 |
標準名稱 |
標準編號 |
1 |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13223—2011 |
2 |
鐵礦采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28661—2012 |
3 |
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28662—2012 |
4 |
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28663—2012 |
5 |
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28664—2012 |
6 |
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28665—2012 |
7 |
鐵合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28666—2012 |
8 |
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16171—2012 |
9 |
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31570—2015 |
10 |
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31571—2015 |
11 |
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31572—2015 |
12 |
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15581—2016 |
13 |
硝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26131—2010 |
14 |
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26132—2010 |
15 |
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31573—2015 |
16 |
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25465—2010 |
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 |
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9號 |
|
17 |
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25466—2010 |
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 |
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9號 |
|
18 |
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25467—2010 |
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 |
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9號 |
|
19 |
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25468—2010 |
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 |
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9號 |
|
20 |
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26451—2011 |
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 |
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9號 |
|
21 |
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26452—2011 |
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 |
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9號 |
|
22 |
錫、銻、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30770—2014 |
23 |
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31574—2015 |
24 |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4915—2013 |
25 |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13271—2014 |
26 |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
GB37822—2019 |
27 |
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37823—2019 |
28 |
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37824—2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