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或者使用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的監測設備,按照規定維護監測設施,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因此,滿足上述監測管理要求和條件的排污單位,可以利用自有人員和設備開展自行監測,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證守法監測數據
2、《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簡稱《自行監測指南》)4.3 開展自行監測 提出:排污單位應按照最新的監測方案開展監測活動,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 場所和設備自行監測;也可委托其它有資質的檢(監)測機構代其開展自行監測(具體見附錄1)。
綜上,排污單位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開展自行監測(無資質要求)。如委托其他監測機構代其開展自行監測的,則受委托機構應該具備監測資質要求。
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開展自行監測,是指同一法人單位的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可為自己單位提供自行監測。如集團公司(與下屬企業不是同一法人的)的監測機構不屬于下屬獨立法人分公司的自有監測機構。如為下屬獨立法人分公司提供自行監測服務的,應當具備監測資質要求。
3、對于排污單位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開展自行監測的,其監測機構、 監測人員配備、監測設施和環境、監測儀器設備和實驗試劑、監測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等均應滿足《自行監測指南》6 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的相關要求(具體見附錄1)。核心是監測設備經過計量部門驗證、建立科學、規范、有針對性的質量控制方案,盤活社會監測資源存量。
4、鼓勵推進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能力的適配化建設,整體提升持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供給能力。
附錄1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中關于自行監測及監測質量保證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