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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答疑清單
1.江西省重點行業VOCs綜合整治文件要求各設區市結合本地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和行業特點,編制本地《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工作方案》。該方案專業性較強,市里如何制定?
答:可依據生態環境部和省廳發布的《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制定符合本地產業類別和規模的VOCs整治方案。各地市可依據江西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信息系統、源清單成果和二污普統計數據對本地區重點行業VOCs排放量進行統計梳理,從石化行業、制藥、農藥、涂料、油墨、膠粘劑、橡膠和塑料制品業等化工行業、汽車、家具、集裝箱、電子產品、工程機械等工業涂裝行業、塑料軟包裝印刷、印鐵制罐等包裝印刷行業、油品儲運銷等國家重點行業中選取本地區重點整治行業,并制定針對性治理方案,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根據本地源解析和源清單結果選定重點VOCs治理行業和地區。
2.文件要求44家省重點企業要率先開展“一企一策”、LDAR等規范整治。有什么具體要求?是否如清潔生產審核一樣有固定的格式?企業 “一企一策”要求什么時候制定完成?企業自行組織VOCs“一企一策”評審,是企業自己內部評審就行,還是需要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會生態環境部門管理人員是否需要參加?企業報送整治材料后,是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對企業的核實評審,省里有沒有成立VOCs方面的專家庫?
答:“一企一策”可根據本方案《附件4 江西省VOCs重點企業綜合治理方案評審及實施效果核查技術指南》和其他附件內容進行制定,要求重點企業“一企一策”治理方案應全面覆蓋原輔料替代、無組織收集、有組織廢氣治理等內容,并于2020年底整改到位。 “一企一策”無固定格式,可由企業自行編寫,但因其專業性較強,建議企業聘請第三方專業團隊進行編寫,并輔助監測手段獲取實測數據。“一企一策”由企業自行組織評審,但評審過程應有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管理人員參加,并指定省內外VOCs治理方面的專家進行評議。市級重點企業評審和實施效果核查結果應報送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審核并備案,省級重點企業應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審核并備案,省生態環境廳將抽查和抽測市級重點企業和示范企業評定實施效果。
3.市級重點企業如何確定?有沒有統一的原則?
答:可根據江西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信息系統、源清單成果和二污普統計數據選取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國家重點行業涉及企業,按VOCs產、排放量大小進行排序,優先選擇排放量大、居民投訴多或特征污染物環境影響大的企業。
4.低VOCs原輔料有沒有明確的定義?什么樣的原輔料屬于低VOCs原輔料?生態環境部門管理人員到現場應該如何判斷企業所用原輔料是否屬于低VOCs原輔料?
答:根據生態環境部和省廳發布的《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中要求 “水性、粉末、高固體分、無溶劑、輻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輻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熱熔、無溶劑、輻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膠粘劑,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的清洗劑等,替代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低VOCs原輔料可理解為以上所述的水性、粉末、高固體分等原輔料;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中要求,低VOCs原輔料可理解為VOCs質量占比<10%的含VOCs產品;同時可參照《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水性木器涂料中有毒物質限量》(GB 24410-2019),《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3-2008)等原輔料產品的質量標準進行區分。
5.文件要求到2020年底,表面涂裝企業低VOCs原輔料替代應達到20%以上,有機化工企業低VOCs原輔料替代應達到10%以上。這個比例是指企業數量的比例?還是指原輔料種類的比例?還是指原輔料用量的比例?
答:表面涂裝行業和有機化工行業低VOCs原輔料替代應理解為VOCs原輔料用量降低,VOCs質量含量降低或高反應活性原輔料用量降低。其中表面涂裝行業應使用粉末、水性、高固體分、輻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劑型涂料;化工行業應用無毒、低毒的原料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來替代劇毒或會產生嚴重污染的原料,如用非鹵化和非芳香性的溶劑(乙酸乙酯,乙醇和丙酮等)來代替有毒溶劑(苯,氯仿和三氯乙烯等),推廣水基化制劑。低反應活性VOCs原輔料可參照下表中重點控制VOCs物質進行替代。
類 別 |
重點控制的VOCs物質 |
O3前體物 |
間/對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三甲苯、鄰二甲苯、苯乙烯等 |
PM2.5前體物 |
甲苯、正十二烷、間/對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鄰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環己烷、正壬烷等 |
惡臭物質 |
甲胺類、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異丙苯、苯酚、丙烯酸酯類等 |
高毒害物質 |
苯、甲醛、氯乙烯、三氯乙烯、丙烯腈、丙烯酰胺、環氧乙烷、1,2-二氯乙烷、異氰酸酯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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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業原輔料替代方案有沒有固定的格式?需不需要專家評審?如果企業用的是單一原料,如何替代?原輔料替代是否需要做環評?
答:原輔料替代后是否需要進行環評變更,可依據《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 [2015] 52號)及《關于印發紙漿造紙等十四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 6號)文件進行界定,屬于重大變動的需重新環評,但使用水性涂料替代溶劑型涂料、原輔料替代后未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形可認定為非重大變動。如化工企業生產工藝為一步法或其他簡單工藝,難以進行原輔料替代的企業應提供書面說明和佐證材料,佐證材料應包含VOCs原輔材料名稱及其VOCs含量、環評報告、驗收報告及上一年度第三方廢氣檢測報告等,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后可豁免原輔料替代要求。
7.文件中說各行業在滿足VOCs排放標準的前提下,企業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處理效率等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這些“有關規定”“相關規定”具體指哪些規定?
答:首先低VOCs含量產品應符合《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水性木器涂料中有毒物質限量》(GB 24410-2019),《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3-2008)等原輔料產品質量標準;此外,可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中表述進行界定,如“VOCs質量占比≥10%的含VOCs產品使用過程,應采取密閉設備或密閉內操作。。。”,“其中收集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 16297或相關行業排放標準的限值,廢氣中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3 kg/h時,應配備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等要求。
8.到2020年底前,收集設備覆蓋率達到100%,是指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溢散以及工藝過程等五類排放源的收集設備嗎?
答:本著“應收盡收、分質收集”原則,對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五類排放源實施管控,通過采取設備與場所密閉、工藝改進、廢氣有效收集等措施,削減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設備覆蓋率達100%可理解為: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正常生產前提下,以上可能產生VOCs無組織工序應全部進行密閉或收集。
9. 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企業可以自行開展嗎?還是必須請有資質的第三方來開展?LDAR的頻次有什么要求?
答:LDAR可由企業自行開展,但企業應具備LDAR規范要求的檢測能力,也可請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頻次要求可參考《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石化企業應按行業標準執行。
10.方案中要求2020年底前化工類園區需完成環境空氣、廠界無組織VOCs監測點建設,并建成監測預警監控平臺。如何界定化工類園區?是否可以理解為附表3中所列的工業園區?
答:方案中要求16個省重點園區應于2020年底前建成環境空氣、廠界無組織VOCs監測點及監測預警平臺建設。此外,鼓勵其他化工類園區建設精細化溯源管控平臺(包括環境空氣、廠界內無組織VOCs監測點、定量溯源、擴散預測等),其中化工類園區可理解為:經調閱省工信部門近期化工園區及化工企業排查臺賬,全省共有化工園區54個,其中由省政府及省發改委、工信廳批復的化工園區(含產業基地)25個,其他批準設立的化工園區29個。
11.重點園區所在地應于2020年6月底前制定“一園一策”的VOCs整治計劃或方案上報省生態環境廳。制定主體是園區管委會還是所在地生態環境局?是以園區管委會的名義還是以所在地生態環境局的名義上報省生態環境廳?
答:“一園一策”制定主體應為園區管委會,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在制定過程中給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