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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今天來講一下,哪些行政訴訟對企業關停維權是有重大意義的?在講這個之前,我先向各位分享一段我的感受,就在十年征拆關案件維權過程當中的感受。這段話是這樣的,很多企業都在無限期的消耗戰中失去了最佳的訴訟時機,這個訴訟并不是對立,也并不是封閉了談判的通道,而是豐富了談判的渠道,并就關鍵問題進行最后確認。那么一味的害怕,而摒棄訴訟,我相信是不對的,訴訟可能不能根的解決問題,但其在解決問題當中的作用,以及為解決問題留下最后一道防線,是我們必須要存在的。這是我確認的一段話,這段話想告訴各位什么意思呢?就很多企業由于行政機關的消耗戰,就是一味拖延,造成了很多企業喪失了很多維權的機會。
比如有很多的化工類企業,一拖就是五年甚至十年。我們在內蒙碰到一個大型化工企業,從08年就關停了,到現在已經11年了,設備設施客戶資源都不復存在了,就把自己放在了一個很艱難的境地,造成了沒有抓住合適的談判時機,也就造成了最后這個結果,非常的不好,到最后場子也散了,人也散了,所謂的人散了,就是人心已經散了,你再凝聚在一起進行維權已經不可能了。
再比如講我們化工類的企業,它整個的設備的閑置狀態下所造成的設備報廢又很大,你在08年的時候你不進行評估,那么到了18年十年之后,你的評估還有價值嗎?你的設備還有價值嗎?是吧?就被無情地消耗掉。你的維權的決心,你的內部員工的信心,你的設備設施全部消失殆盡,這是我們要談到一個問題。
還有一些企業主會談到了,認為這種訴訟可能就是跟行政機關產生了對立,一旦對立了,他就不跟我談了,這道談判之門就封閉了,其實這也是一個錯誤的認識,不應該這么認識訴訟,有些時候也是為了減輕行政機關本身的壓力,也讓他們有一種渠道能跟我們坐在一起共同探討這個事情,搭建起一個好的橋梁,這是雙方應該共同來進步的。同樣也有很多行政機關說你上法院告我去,你去訴訟,有些企業主就說了,他越這么說我越不能這么干,好像是掉人家套里去了,其實也不能這么簡單地認為,因為訴訟的方式訴點是很多的,我可以圍點打援,我也可以一個一個的麻雀騷擾型的也可以。有一個根本問題,搭建一個橋梁,或者說就一個關鍵問題,讓司法機關來進行確認,這都是一些訴訟的技巧和手段的選擇。所以說我還要告訴各位一個觀點,就是訴訟可能不能根本上解決你企業關停的問題,但是它確實為你保留證據,以及后來追索相關的責任,來追索相關的損失是最后一道屏障,不能放棄。所以說這就是我要告訴各位企業主的一個基本的原則,希望能得到你們的現實當中的一些回應。
好,我們下面講一講有哪些行政訴訟在企業關停維權過程當中是必須要進行的,一旦不進行可能對你是極度不利的,我總結了這么六項行政訴訟。
第一,就行政機關的關停決定及行政處罰關停決定你必須訴訟。區縣級人民政府給你下了一個關閉企業決定,或者說以行政處罰的方式要求你責令停產停業,或者說責令你限產,或者說關停搬遷等等,不管是一種行政決定的方式,還是一種處罰方式,我們認為都應該進行訴訟,不能超過現有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起訴期限,一旦不訴,那么他下一步比如講把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去申請非訴具體行政行為執行,那么這個時候你就喪失了訴權。法院也只做形式審查,不做實質審查,直接就進入到了強制階段,這都對你不利的。
第二,行政強制決定或行為達到了關停停產的目的必須訴訟。比如講把你的電給你斷了,好像只是一個斷電行為,但是他已經達到了讓你不可能再生產的目的。比如講給你把廠房墻拆掉,對吧?也達到了讓你無法恢復生產的目的,如果達到了這種根本性的目的,你必須訴訟。但是如果說他只是對你一些強制性的騷擾性的決定行為,當然你可以不訴訟,對你的主體大問題并不產生任何的影響,你可以不訴訟,但是一旦這種強制決定或者行為達到了關停的目的了那么你必須訴訟,不訴訟就喪失了正常權利。
第三,達到關停目的的,不予行政許可或者申請行政許可延期,不予答復的都必須訴訟。很簡單,排污許可證到期了,按照排污管理辦法,在30日之前必須向行政機關申請延期。好,你到期了你申請延期,他不給你答復,你們應該訴訟,對不對?不給你答復,你就處于一種沒有排污許可證的狀態,你就不能生產經營,你應不應該訴訟?訴訟要求他給予答復,或者說要求他給予行政許可,是吧?那么我前面又加了關鍵詞,就達到關停目的,想達到關停目的,跟第二點一樣,必須是達到這個目的。
第四,重要的政府信息公開不予答復或者答復不全面。我所謂的重要是什么?比如講安置資金的撥付,關停決定作出的內部研討程序,相應的會議紀要等等,應該進行政府信息公開而沒有公開的必須訴訟。
第五,申請行政補償不答復或者答復不滿意的必須訴訟。我接到一個關停行為,我向當地鄉鎮或者區縣政府來申請行政補償,他不給我答,或者答復完了以后我不滿意,你必須訴訟,因為你不訴訟你就等于接受了他的補償決定,或者說對他的行政補償你沒有回復你就喪失了對他的不作為的法律追究責任的權利,這都是很不對的行為。
第六,重要的行政協議或者會議紀要必須訴訟。在實務當中我們也看到這種招商引資協議,甚至最后簽訂補償協議了,或者內部經過多次會議研究了相應的重要問題了,最后可能你在跟行政機關交流的時候他不認,怎么辦?你要用司法的手段到最后確認一下這個行為,那么他不可能不認,或者說他也不能不認。因為這也有強制類的,也可以到最后進入執行程序。
所以我就總結了這六類,一旦在關停過程當中遇到了你都必須及時納入到訴訟程序,也就是法律程序。如果你不納入進去的話,很可能你的權利就受損害了。而且受損害之后,你沒有辦法再去挽回這種損失,因為它都有時效性,過去就過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