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在線監測系統現場監測有什么要求?
按照國家和河南省現行行業排放標準以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標準》(GB37822-2019)要求的監測內容開展現場監測。
一、凡是安裝涉VOCs處理設施的,均要對有組織和無組織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監測時企業生產負荷必須達到75%以上,并記錄產污環節生產情況。石化、制藥等企業開工和停工及設施維修時造成較大泄漏和污染的,需進行無組織和有組織監測。二、有組織排放污染物監測。在生產正常、處理設施能正常運行的情況下,按GB/T16157和HJ397相關要求檢查其監測孔、采樣平臺是否符合技術規范。在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排放濃度和處理效率的監測。污水處理池收集排口和儲罐的監測必須使用具有防靜電的監測儀器,也可用PVF材質氣袋采集樣品后分析。使用PID便攜式VOCs分析儀監測判斷涉嫌超標的,應開展氣袋采樣,確保8小時內送回實驗室進行非甲烷總烴和苯系物等項目分析。
三、無組織排放污染物監測。涉VOCs企業均需進行手持式PID儀現場監測,監測點位主要在涉VOCs車間門口、窗戶外或通風口(正常生產狀態情況下)1米、高1.5米至少3個位置,在環境風力小于3米/秒情況下進行快速監測。PID監測涉嫌超標,應開展氣袋采樣,并在8小時內送回實驗室進行非甲烷總烴和苯系物等項目分析。
企業廠房不完整、有頂無完整車間圍墻和不封閉的,應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米、高1.5米以上位置進行PID監測,PID監測涉嫌超標,應開展氣袋采樣,并在8小時內送回實驗室進行非甲烷總烴和苯系物等項目分析。
污水處理池和敞開管道、溝渠液面的監測應在液面上100mm處,監測結果作為判斷企業是否應該對該環節進行密閉,如存在安全問題可按環評要求執行。
四、監測應當按規范做好現場采樣和監測記錄。涉嫌超標的企業必須做好全部工況信息、采樣和監測記錄,企業負責人需在取樣單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