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的服務流程
· quality of service processes ·
需求溝通傾聽客戶需求,了解用戶使用環境和現場工況
方案設計根據現場實際工況,針對性出具解決方案
合同簽訂技術和商務規范確認,簽訂合作協議
產品制作選擇最優質的元器件,嚴格按照技術協議
調試安裝現場規范安裝,靜態動態調試,分析儀運行
售后服務后續維護,持續跟進,終身維修
山東濟南市槐蔭區太平河南路1567號均和云谷濟南匯智港6號樓
(一)站房建設情況。
1.站房面積。廢水:面積需達15m2;廢氣:面積需達6.25m2;
2.站房內是否具有照明設施、給排水設施、消防設施、桌椅、空調、排風扇、溫濕度儀等設施;
3.站房內清潔衛生、線路規整、管路和分區標識等是否規范。
(二)在線設備基本情況。
1.設備是否具有認證證書;
2.試劑、標液、標氣是否過期;
3.量程設置是否正確(一般為排放限值2-3倍);
4.數采儀數據、現場分析儀數據、上端平臺數據是否一致(誤差不能大于1%);
5.廢水設備基本參數:是否安裝自動采水器;是否有自動校準和自動標液核查功能;是否按照規范要求進行等時或等比例采樣;系數設置是否合理(COD鉻法、氨氮設備的修正系數和修正值分別是1和0,如有其它參數必須有相關的備案資料。TOC法的設備參數設置與備案資料必須一致,每月進行適用性測試);消解溫度設置是否正確(哈希175℃,國產大于165℃,具體以說明書為準);消解時間設置是否正確(一般30分鐘,準確度好20分鐘也行);
6.廢氣設備基本參數:參數設置是否與備案資料一致;是否有氮氧化物轉換器;是否有全流路校準;是否有探頭反吹設備。
(三)采樣口情況。
1.采樣點設置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2.采樣點是否存在稀釋的情況;
3.采樣管的設置:
(1)廢水:采樣管是否滿足規范要求(不大于50米,無軟管,無旁路)。
(2)廢氣:采樣管路是否有U型管;有無故意讓采樣探頭漏氣的情況;采樣管是否存在旁路;采樣管是否不大于70米;伴熱管溫度是否大于120度;皮托管流速儀探頭,正負壓管是否安裝正確;
4.采樣平臺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四)質量控制。
1.日常巡檢是否每7天一次;
2.校準、校驗:
(1)廢水是否滿足準確度要求;是否每周進行質控樣測試;是否每月進行1次3個實際水樣測試;是否每季度進行一次比對監測。
(2)廢氣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校準是否每周一次;粉塵校準是否每15天至少一次;流速校準是否每30天至少一次;全流路校準是否每季度一次;比對監測是否每季度一次。
3.廢水危廢處置:廢液是否按照要求收集處置(除TOC法和水楊酸法氨氮設備廢液不是危廢外,其他廢液均要求收集處置);廢液桶是否有滿足管理要求的托盤;是否交給有資質的運輸單位和處置單位進行轉運、處置,轉運處置相關證明材料是否放在現場備查;廢液臺賬記錄是否準確、齊全,記錄的量是否符合邏輯,并與實際產生量保持一致。
(五)運維記錄情況。
1.運維記錄是否書寫工整,字跡清晰;
2.運維記錄是否齊全,有邏輯性;
3.巡檢記錄、維修記錄、試劑和備品備件更換記錄等,是否能夠對應。
(六)判定數據真實性
1.分析儀、數采儀、平臺數據是否一致;
2.數據是否連續相等或長期為零;
3.通過改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態、調整生產負荷等方式,觀察在線數據是否發生變化;
4.是否存在非現場檢查時在線數據不超標,現場檢查時在線數據超標的情況。
(七)數據測試情況。
1.測試標液、標氣否滿足規范要求誤差
2.標氣測試:標氣濃度是否滿足規范的要求(量程的80%-100%);全回路測試標氣是否滿足規范要求(響應時間200秒,誤差不超過2.5%FS)。
污染源自動監控涉嫌數據造假難點解析
(一)數據存在弄虛作假嫌疑的情形。
1.未經批準部門同意,擅自停運、變更、增減環境監測點位或者故意改變環境監測點位屬性的;
2.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的;
3.人為操縱、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使生產或污染狀況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4.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
5.破壞、損毀監測設備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采樣管線、監控儀器或儀表以及其他監測監控或輔助設施的;
6.故意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
7.故意改變、干擾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運行狀態或者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監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或者人為使用試劑、標樣干擾儀器的;
8.通過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的;
9.未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擬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的;
10.篡改、銷毀原始記錄,或者不按規范傳輸原始數據的;
11.故意不真實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的;
12.其他擅自篡改、偽造數據的。
(二)平臺巡檢數據涉嫌弄虛作假的情形。
1.廢水方面:
(1)廢水數據連續超標幾次后不再超標,若根據分鐘數據發現不是2小時測試一次數據或數據缺失,則可能存在人為干擾數據的情況;
(2)間歇性排放企業,總是出現廢水流量為零時超標,不為零時達標;
(3)企業長期出現零星的超標數據,但超標的時間只有一兩個小時,日均值不超標;
(4)企業數據長期穩定在排放限值50%-80%波動,很長時間均不會出現超標數據(此項需結合企業污染防治設施建設情況分析,有的大型企業可以做到數據長期穩定且遠低于排放限值);
(5)工業污染源、園區污水處理廠等污染排放限值較高的企業,長期排放濃度很低,與實際生產處理工藝不符;
(6)通過河流斷面的水質監測數據,判斷上游的廢水企業排污狀況;
(7)停產時廢水排放量或污染物濃度仍然長期很高的;
(8)企業數據長期未出現過極大值;
(9)一有超標情形就上報故障,且短期內上報故障雷同的;
2.廢氣方面:
(1)企業長期出現零星的超標數據,但超標的時間只有一兩個小時,日均值不超標;
(2)鋁工業、焦化燒結工藝企業數據不用折算,氧含量長期高于19%的;
(3)煙氣溫度、流速與實際生產不匹配,停產時溫度、流速仍然長期很高的;
(4)煙氣污染因子長期低于經驗值(如水泥廠、玻璃廠NOx長期小于100mg/m3),與實際生產和處理工藝不匹配的;
(5)企業氧含量長期在8%左右波動,SO2和NOx數據長期在排放限值80%左右波動,很長時間均不會出現超標數據的(此項需結合企業污染防治設施建設情況分析,有的大型企業可以做到氧含量穩定及污染物濃度穩定);
(6)企業白天和夜間的數據差異很大,特別是氧含量、煙溫和流速等數據;
(7)通過周邊空氣站監測數據判斷污染源排放情況;
(8)企業數據長期未出現過極大值;
(9)一有超標情形就上報故障,且短期內上報故障雷同的。
(三)現場檢查數據涉嫌弄虛作假的情形。
1.現場數據、儀器數據、平臺數據不一致;
2.現場數據與企業工藝狀況明顯不一致,比如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氨氮數據長期為0.1以下,水泥廠、電廠、玻璃廠等企業未停產氧含量大于19%(其中,對于玻璃廠還需要結合處理工藝分析氧含量);
3.現場比對或測試標液數據差異很大;
4.現場數據長期出現0值;
5.現場數據長期無變化,處于排放限值30%-80%波動,廢氣氧含量長期8%左右,無超標和異常數據。
污染源自動監控現場檢查結果運用
(一)現場檢查發現,未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應按照“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二)現場檢查發現,自動監控設備長期故障,無法正常運行,不按照規定報告,又不及時檢修恢復正常運行,涉嫌故意逃避監管的,應按照“未保證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三)現場檢查發現,由于未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安裝建設或運行維護自動監控設備,導致自動監控數據失真或與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不匹配,無法真實反映排污單位的真實排放情況的,應按照“未保證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四)現場檢查發現,重點排污單位或運維單位有涉嫌上述自動監控數據弄虛作假情形的,應在行政處罰的同時及時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五)現場檢查發現,除了上述四種情形的,按照分類處理的原則,責令限期整改。
(來源:重慶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