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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態環境部門的環境執法中,便攜式VOCs檢測儀(如PID、FID原理設備)被廣泛用于鎖定超標污染源,并通過數據固定證據進而對企業進行處罰。然而,這些便攜式VOCs檢測儀器現場監測的數據是否能直接作為執法依據,還需要從法律依據、技術標準等方面進行分析。
一、法律依據層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5條和第108條規定,企業需對含VOCs廢氣進行密閉處理并安裝污染防治設施。若執法人員通過便攜式檢測儀發現超標排放,可直接作為違法證據立案。例如,杭州市富陽分局曾利用便攜式VOCs檢測儀鎖定某企業廢氣無組織排放,并罰款4.16萬元。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30條明確,經過標記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證據,主要針對固定監測設備。對于移動便攜式檢測儀,若符合技術規范且數據可追溯,雖無直接法律條文結論,但可作為輔助證據。
二、技術標準支撐
設備性能認證:生態環境部要求檢測儀通過技術性能檢驗,確保數據準確性和穩定性。但PID/FID檢測儀為移動式,受校準、人為操作、環境等因素影響較大,結果的唯一性和合法性存疑。若檢測方法明確且出具報告可蓋CMA章,則可作為法律依據,如FID設備按HJ-733方法監測密封點泄漏。
數據驗證流程:現場檢測數據可作為超標的初步判定,但最終結果需結合實驗室規范方法進一步驗證,出具符合法律要求的數據才可作為最終執法依據。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廈門市集美生態環境局對廈門正新橡膠工業有限公司杏林廠檢查時,使用手持VOC檢測儀發現非甲烷總烴平均值超標。
案例二: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對南安市萬航包裝科技有限公司檢查時,手持VOC檢測儀顯示其發泡成型廢氣排放口非甲烷總烴實測濃度小時平均值超標。
案例三:太湖縣生態環境分局在“零點行動”中,利用手持VOC檢測儀對經濟開發區主要干道及異味投訴較多的點位進行監測,全面排查污染源。
以上案例表明,手持VOCs檢測儀在環保執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能夠快速篩查污染源、實時監測污染狀況、為應急決策提供數據支持、提高執法效率,并作為環境污染的證據進行收集和固定。但僅憑現場超標下結論并不嚴謹。
四、結論與展望
便攜式VOCs檢測儀(如PID、FID)憑借高效、靈活的特點,已成為環境執法“利器”,但其數據需符合技術標準、法律程序和多證據鏈支持才能作為有效輔助依據。除有明確檢測方法支撐(如FID儀器用HJ-733檢測VOCs密封點超標且出具CMA報告)外,一般不可直接作為超標執法依據。而VOCs在線監測設備(固定源)的數據可作為超標執法的直接依據。未來,隨著技術規范完善,這類設備在環保監管中的作用將更加凸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