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HJ 819和HJ 820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開相關信息。
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排放煙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應按HJ 75的規定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和排污口標志。當采樣平臺高度大于20m時,應設有通往平臺的自動升降設備。
企業應按規定在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煙氣的排氣管或煙道安裝能獨立監控的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系統。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系統應包括但不限于監測煙氣流量、溫度、壓力、含濕量、氧濃度,顆粒物、氯化氫、二氧化硫、及同時監測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能力。
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系統安裝、調試、驗收、運行及管理按HJ 75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要求以及其他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采樣方法、采樣頻次、采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要求,按GB/T 16157、HJ/T 397、HJ 819及HJ 820的規定執行。除連續監測項目外,重金屬類的監測頻率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二噁英類的監測頻率不少于每年二次。對于二噁英類的監測,應在6h~12h內完成不少于3個樣品的采集;對于重金屬類污染物的監測,應在0.5h~8h內完成不少于3個樣品的采集。
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應按照HJ/T 373的規定執行。